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硕士或博士毕业研究生同等水平者,可根据本工作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台、港、澳及已获得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四条 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我校学位授予工作规则的规定实行。凡我校已授予过三届以上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已授予过五届以上毕业研究生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且该学科、专业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
(一)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二)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成绩(符合以下任意一项):
1.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2.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专著;
3.具有其他能够表明本人学术水平的成果。
第六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道德品质、、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校学位办公室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规定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七条 申请人须通过以下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申请人专业知识水平的认定
1.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我校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后,再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二)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并在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1.学位论文要求
(1)申请人须在我校指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
(2)学位论文撰写须符合我校相关规定(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醒时规范》及《关于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
2.学位论文评阅
(1)学校聘请不少于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一名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所聘请的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人应根据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修改意见。
3.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名是硕士生导师,一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须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
论文答辩前一个月,由学院指定的答辩秘书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应有详细记录。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三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
(一)获得学历教育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应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须符合以下所有项):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境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有学术专著,并发表论文3篇以上。
从事教学、科研人员须出版有独立撰写的学术专著。
2.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学术奖;其中省、部级奖署名顺序为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一名;国家级奖不限等级名次;
3.具有正高级职称或相应职级。
第九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件);
4.职称、职级证明;
5.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提要或框架、目录;
6.申请人所在单位介绍申请 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7.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推荐人中至少有一名为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
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学术水平、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确定接受申请人员。
第十条 申请人须通过以下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由资格审查小组在审核申请人提出申请学位的资格时,综合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后作出认定结论。
(二)申请人专业、知识水平的认定
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由研究生院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的方式进行。已经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应自通过之日起二个月内向研究生院申请办理应修课程的听课或考试手续。听课或考试均应严格按照我校相同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同一要求进行(同堂上课,同一考试时间、试卷和评卷标准)。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应在一年内通过全部课程考试。未通过全部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须在一年内完成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1.学位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须在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校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应在我校相应学科专业报告论文工作情况,接受质疑和指导,完成论文开题。
(2)学位论文撰写须符合我校相关规定(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形式规范》及《关于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
2.学位论文评阅
(1)学校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其中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不少于三名。所聘请的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修改意见。
3.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名是博士生导师,二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须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
论文答辩前一个月,由学院指定的答辩秘书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应有详细记录。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通过对申请人具有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校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在三个月异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得在向我校申请学位的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规定之外的其他相关事项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细则》和《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经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学位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