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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律师代理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实务操作指南(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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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律依据与核心要件解析

一、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 司法解散的四大法定要件(缺一不可)

律师在评估案件时,必须严格对照以下要件,确保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1.主体要件:适格原告。身份: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持股比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计算时需以提起诉讼时的股权结构为准。

2.客观要件:公司陷入“僵局”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是核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主要指:

2.1权力机构僵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2决策机制僵局: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3执行机构僵局: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4其他严重困难: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注意:仅证明公司亏损、财务困难或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受损,通常不足以构成“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3.结果要件: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必须论证公司僵局的继续存续,将导致股东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资产持续减损或陷入无法挽回的境地。

需要结合公司已停止经营、业务萎缩、资产被不当处置、丧失商业机会等具体事实进行阐述。

4.前置要件:穷尽内部救济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条件。原告股东必须证明已尝试通过内部协商、股权转让、公司回购、提请召开股东会等方式化解僵局,但均告失败。

“其他途径”的范畴:

4.1内部协商:召集股东会、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但被其他股东否决或无果。

4.2管理层调整:尝试更换不称职的管理层,但因股东结构或公司章程限制无法实现。

4.3法律途径:针对公司内部的侵权行为、股权纠纷等提起诉讼,但这些诉讼可能无法根本解决公司的经营困境。

4.4外部救助:尝试引入新的投资、寻求银行贷款等,但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而失败。

如何证明:需要收集证明客户努力尝试解决问题的证据,如会议记录、沟通函件、往来邮件、已提起的其他诉讼材料等。

第二部分:代理工作全流程指引

第一阶段:接案评估与初步调查

1.客户访谈与事实梳理:

1.1详细了解公司设立背景、股权结构、章程约定、僵局形成原因及过程。

1.2核实委托股东的持股比例及出资情况。

1.3询问已尝试过的内部解决途径及结果。

2.证据初步收集:

2.1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信息。

2.2历年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记录(或无法形成的证明)。

2.3反映公司经营停滞、管理混乱的初步证据(如财务报表、员工解散证明、租赁合同解除通知等)。

3.案件风险与策略分析:

3.1向客户客观分析诉讼风险(败诉风险、时间成本、公司资产贬值风险、情感对立加剧等)。

3.2探讨替代性解决方案(如推动股权转让、公司回购、引入第三方调解等),并明确告知客户诉讼是“最后手段”。

3.3如确需诉讼,制定初步的诉讼策略和证据收集方向。

第二阶段:诉前准备与证据组织

1.核心证据体系构建:

1.1僵局证据:

1.1.1 证明连续两年未召开股东会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书面记录、邮件、通知等。

1.1.2证明董事长期冲突的会议记录、往来函件、证人证言等。

1.1.3公司经营停滞的证据:财务报表、纳税零申报记录、社保停缴证明、主要客户/供应商流失证明、办公场所关闭照片等。

1.1.4主体资格证据: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出资证明等。

1.2内部救济穷尽证据:

1.2.1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提出股权转让方案、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的书面函件及送达凭证。

1.2.2与对方股东、董事进行协商的记录(邮件、微信、录音录像)。

1.3损失证据

1.3.1公司资产状况恶化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可能产生的具体损失计算依据。

2.确定诉讼当事人:

2.1原告:符合持股比例要求的股东。

2.2被告:公司本身。这是法定被告,不能列其他股东或董事为被告。

2.3第三人:可以将公司的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以便法院一并处理相关事宜。

3.确定管辖法院.

3.1应向公司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常以工商登记为准)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阶段:诉讼程序关键要点

1.撰写起诉状:

1.1清晰陈述公司陷入僵局的具体事实(时间、事件、表现)。

1.2重点论述“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1.3 明确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散公司。

2. 财产保全申请:

2.1考虑在起诉同时或之后,立即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公司资产在诉讼期间被转移、隐匿或浪费,损害股东利益。

3.庭审策略:

3.1举证重点:围绕“四大要件”,尤其是“僵局”和“穷尽内部救济”进行系统性举证。

3.2质证重点:反驳被告(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的“公司仍能正常经营”、“内部问题可以解决”等主张。

3.3法庭辩论:强调解散公司是解决当前不可调和矛盾的唯一合理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和商业现实。

4.调解工作:

4.1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诉讼中,可能会将调解作为必要程序。律师应积极配合法院,推动通过股权收购、公司减资、分立等方式达成“替代性解决方案”。若能达成和解,可申请撤诉或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第四阶段:判后工作

1.生效与执行:判决生效后,公司即进入解散状态,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律师应提示客户及时组织清算。

2.指定清算组。公司逾期(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3.上诉策略。若一审败诉,需仔细审查判决是否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审慎评估上诉价值。

第三部分: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1.证据门槛高:司法解散的证据要求非常严格,特别是“僵局”和“穷尽救济”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链条。举证不能是败诉主因。

2.诉讼周期长: 此类案件审理复杂,可能涉及审计、评估、多次调解,耗时可能长达一至两年。

3.社会效果考量:法院倾向于维持公司存续,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员工就业和社会稳定。律师需在代理中充分说明维持存续的危害大于解散。

4.替代方案优先:始终向客户灌输“诉讼是最后手段”的理念,在诉讼前、诉讼中均积极寻求和解或其他退出途径,这往往是最经济、高效的解决方式。

第四部分:实操案例

在(2023)陕0113民初15968号陈某某与西安某某策划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案中,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本案中,原告系被告公司股东,持股持股17.9032%,具备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表示被告公司成立至今从未召开股东会议,也没有成立股东会。被告未提交该公司召开股东会的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解散西安某某策划有限公司的诉请,应予支持。公司的清算应在公司解散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成立清算组行使及履行公司清算的权利及义务,本案系公司解散纠纷,对此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令解散被告西安某某策划有限公司。

附件:

律师函(诉前救济尝试)

致:[公司名称]及全体股东

主题:关于提请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僵局及股东权益事宜的律师函

本所受[委托人姓名]先生/女士(持股比例X%)的委托……陈述僵局事实……指出继续存续的危害……明确提出[例如:要求于X年X月X日前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XX事项]……郑重提醒,若未能通过内部协商解决,委托人将不得不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来源:微信公众号“律海拾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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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赵堃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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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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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硕士

  前检察官、监察官,前江苏某国有独资集团总部法务主管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

  多年国家监察、司法机关工作经历,法学专业出身,理论知识扎实,文字功底深厚,了解基础财税知识,熟悉资本市场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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