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演员赵露思与经纪公司银河酷娱之间的合约争议引发广泛关注。据赵露思发文透露,因自身意外生病,不得不取消部分品牌代言并减少拍摄压力,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包括经纪公司从其工作室划走资金,以及对第三方剧组的赔偿责任划分等。从现有信息推测,这一系列争议的背后,极有可能是艺人经纪合同中健康权保障的缺失,进而导致当艺人因病停工这一特殊情况出现时,对于造成损失的赔偿比例等问题无法清晰界定,最终引发了双方在解约与合约继续履行问题上的矛盾。
本文将对艺人演艺经济合同必备条款进行介绍,并简单结合过往经验分析司法实务中对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中的判决要点。
艺人演艺经纪合同必备条款
合同期限条款
演艺经纪合同期限通常较长,业内平均在5-10年左右。此外,由于经纪合同的权利义务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合同起始与结束时间以及优先/自动/单方决定续约等具体期限条款的明确至关重要,否则极有可能侵犯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基本权益。合理的期限设置既能为艺人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又不会过度限制其自由,建立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避免引发纠纷。
权利义务条款
艺人的权利范围,如获取演出机会的频率、质量,宣传推广的具体方式与力度等,以及需履行的义务,像告知私人信息、随时报告行踪、禁止或限制婚恋条款、不得随意改变外形特征、必须配合经纪公司接洽的活动等,都应在合同中详细罗列。经纪公司也需明确自身为艺人提供发展机会、资源支持等方面的义务,比如经纪公司承诺每年为艺人提供一定数量的曝光机会等。
报酬支付条款
报酬支付条款是演艺经纪合同中最核心的条款之一。一般来说,已出道艺人的报酬是根据(收入➖支出)×分成比例进行计算,因此应当明确收入与支出定义的范围和具体的分成比例。此外,支付时间节点、逾期支付报酬的违约责任、税负的承担条款等也需要关注,保证报酬如约按期支付的同时也要确保纳税义务的依法履行。
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对于艺人在演艺活动中产生的创作成果、基于人格权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开发,需确定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当知识产权约定归属经纪公司,艺人可以关注其是否享有无偿的商业使用的权利。若约定归属艺人,则合同中至少要有艺人授权经纪公司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的条款,并着重关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永久/限期),授权性质(独占/排他/普通)以及是否有权转授权等问题。
违约和解约条款
清晰列举双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对应合理的违约金数额,避免天价违约金(除非恶意违约,否则司法实践往往难以得到支持)。此外,任意解除权条款的存在也是必要,如在约定给予艺人/练习生固定报酬的经纪合同中,当演艺新人事业发展迟迟不起色,经纪公司便可依据任意解除权条款行使单方解除权;在经纪公司连续数月未按约定为艺人提供工作机会时,艺人有权解除合同等。
不可抗力条款
在法律语境中,不可抗力被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典型的不可抗力情形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以及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并将艺人严重健康问题列为不可抗力情形或免责事由,那么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下,艺人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免责。若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则需根据法律对不可抗力的严格定义进行判断,法院会综合分析疾病的严重程度、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艺人是否及时通知对方及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等因素来确定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比如,艺人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患病,这种疾病的发生概率极低,且在签约时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会发生,非艺人通过自身意志或行为可避免,并且在积极配合治疗后也无法迅速恢复到能够履约的状态,则符合不可抗力中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如果属于明知但未披露给公司的疾病、因不良生活习惯或嗜好导致的疾病或不积极配合治疗导致疾病迟迟无法好转的情况,则无法认定构成不可抗力,艺人无法以此为由进行免责。
司法判决艺人经纪合同解约/继续履行要点
在合约是否继续履行的争议发生后,双方如协商不成,往往通过诉讼进行解决。接下来本文将结合过往司法判决与经验,总结法院对于艺人经纪合同解约/继续履行的判决要点。
解约要点
1 约定解除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该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依约解除合同。例如合同约定艺人吸毒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为解约事由,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经纪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法定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全球性疫情等,导致演艺行业长期停滞,艺人与经纪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均可依法解除合同。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例如经纪公司长期不为艺人安排任何工作,且明确表示未来也无此计划,艺人可依法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比如经纪公司拖欠艺人报酬,经艺人多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艺人可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经纪公司为艺人接下大量低质量、有损艺人形象的工作,导致艺人声誉受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艺人可解除合同。
3 解约赔偿
解约方若存在违约行为,需对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对方因合同解除遭受的直接损失,如经纪公司前期为艺人培训投入的费用、宣传推广费用等;还可能包括间接损失,如艺人因合同解除失去原本可获得的优质工作机会的预期收益等。
继续履行困难
从司法实践来看,判断经纪公司与艺人是否应继续履行《演艺经纪合同》,关注点在于双方是否仍有维系合作的信赖基础以及合同继续履行是否具备实际意义。
信赖基础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情形来判定。无论是双方均提出解约、一方单方面要求终止合作,还是一方以实际行动拒绝履约,甚至协商陷入僵局,这些情况往往都意味着合作双方的信任已不复存在。
由于《演艺经纪合同》属于综合性合同,带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若双方信任破裂,继续履行不仅容易引发更多矛盾,还会损害双方的经济利益,限制彼此发展,导致合同履行效果大幅下降。并且合同高度的人身属性也不适于强制履行,生效判决结果缺乏可执行性,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继续履行的诉请通常难以支持。
不过,这也与经纪合约的期限、性质有关。若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障碍,仅因临时矛盾提起解约,相比之下继续履行更具有经济合理性,则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就可以得到支持。合理期限需根据合同性质、行业惯例等综合判断。在一些短期演艺项目合同中,合理期限就较短;而在长期经纪约中,合理期限相对较长。若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可能丧失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但这并不意味着艺人方可以随意提起解约诉请,若为恶意解约(如被挖墙脚)或事实不至解约情形(短期伤病不构成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艺人若执意解约,则面临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风险后果。
无论是艺人还是经纪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都应谨慎对待合同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减少潜在纠纷。一旦发生争议,需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首发:微信公众号“上海王慧娟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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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系统8年工作经验,曾荣获法院系统个人三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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