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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少林宗教文化品牌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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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五百年前,天竺高僧跋陀在嵩山少室山下结草为庵,北魏孝文帝倾力扶持,禅宗初祖菩提达摩后来在此面壁九年。少林二字承载的不只是一间寺庙的香火,更是千年来关于定力、关于戒律、关于精神高度的全部想象。

然而2026年5月29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应成(原法名释永信,原少林寺住持)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

少林品牌的创建历程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少林寺,并没有现在的香火旺盛。电影《少林寺》上映前,这座千年古刹破败不堪,僧众稀少,香火不旺。李连杰后来回忆说,当时他们去少林寺拍摄,看到的基本上是一片废墟,真正的出家人没有几个,有一个藏经阁,有一个扫院子的,有个方丈,就几个人,而且没有什么武功。

1982年电影《少林寺》的热映,彻底让少林声名远播。这部以一角钱票价创下一点六亿元票房纪录的电影,让少林寺成为无数人心中的功夫圣地。游客数量从年均四万人飙升至七十万人。

释永信敏锐地抓住了这个历史机遇。1986年,他牵头成立少林寺拳法研究院。1987年,发起成立少林寺武术队,后来发展为声名远扬的少林寺武僧团。武僧团不仅在国内频繁演出,还走出国门,在全球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少林文化中心。这些演出和文化交流活动,不仅传播了少林文化,也为少林寺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入。

随着名气的越来越大,当时国内已经有数十个与少林相关的商标被抢注,涉及食品、服装、汽车、矿泉水等多个领域。而在国外,很多山寨少林寺也在抢注商标,以致在悉尼奥运会期间出现了两个少林武僧团同时演出的荒唐局面。

让人感到无奈的是,当时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少林寺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直接申请商标注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98年7月,释永信牵头成立了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这是中国佛教界第一家公司,注册资金三百万元,其中少林寺出资一百五十万元占股百分之五十,寺僧释印松和释永乾各出资七十五万元分别占股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成立后,少林寺开始了大规模的商标注册工作。从1998年到2025年,少林寺累计申请注册了七百多件商标,其中超过百分之八十带有少林字样。这些商标涵盖了衣食住行等几乎所有领域,不仅包括食品、服装、影视、旅游等常见品类,甚至延伸至首饰盒、贵金属加工、体育活动器械等冷门行业。

除了商标之外,少林寺还积极保护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他们注册了多个与少林相关的域名,对少林功夫相关固定表达(图文谱系、影像教材、程式化演练编排等)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还对少林药局的传统秘方进行了整理和保护。2008年12月,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些无形资产,少林寺又成立了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这家公司专门负责少林及少林寺自有无形资产的管理,成为少林寺商业化运作的核心平台。

在释永信的主导下,少林寺构建起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个体系不仅保护了少林品牌不被滥用,也为少林寺的商业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品牌授权、衍生品开发、文旅项目合作等方式,少林寺的年收入逐年增长。少林系授权+衍生品+文旅合作共同构成了其商业化版图中最大、但也最不透明的收入层,其真实体量至今缺乏公开审计口径。

1996年少林火腿肠案

1996年的少林火腿肠案,不仅是中国宗教寺院名誉权诉讼第一案,更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这个案件的意义,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它让整个社会开始关注宗教文化品牌的保护问题,也为后来的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

案件的起因,是河南漯河市罐头食品总厂在1993年推出的少林牌火腿肠。为了推广这个产品,厂家制作了一条极具争议的电视广告。广告的场景设定在少林寺山门前,两个武士正在激烈搏斗,突然一人手一挥,画面上飞出一连串火腿肠,另一人迅速用手推挡,火腿肠一一被从中截断。广告的背景音乐是电影《少林寺》的经典主题曲,只是歌词被改成了少林,少林,少林火腿肠。

这条广告播出后,立即引起了全国佛教界的强烈抗议。中国佛教协会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大量投诉信,很多佛教徒表示,这种做法严重伤害了他们的宗教感情。他们认为,少林寺是佛教圣地,僧人持戒食素,用少林作为火腿肠的商标,是对佛教信仰的亵渎。

当时的少林寺,正处于恢复发展的关键时期。释永信刚刚接任少林寺管委会主任不久,正致力于重振少林雄风。于是,1993年12月,少林寺正式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漯河市罐头食品总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这场官司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关注。很多人认为,少林寺作为宗教场所,不应该参与商业诉讼。也有人认为,厂家使用少林商标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并没有侵犯少林寺的权利。甚至有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对案件的定性提出了不同看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几个关键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第一个问题是,少林寺是否有权对少林这个名称主张权利。被告方认为,少林是一个地名,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而少林寺方面则认为,经过一千五百多年的发展,少林已经与少林寺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了一个具有特定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的品牌。

第二个问题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被告方认为,他们只是在使用一个商标,并没有对少林寺进行任何诋毁。而少林寺方面则认为,被告将少林与火腿肠联系在一起,利用公众对少林寺的好感来推销产品,同时也让公众产生了少林寺和尚吃火腿肠的误解,严重损害了少林寺的名誉。

第三个问题是,赔偿金额应该如何确定。由于当时中国还没有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没有关于宗教名誉权保护的具体规定,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面临很大的困难。

经过两年多的审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在1996年春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少林寺同意,在其火腿肠产品上擅自使用少林商标,并制作发布含有少林寺内容的广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少林寺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少林牌火腿肠,公开向少林寺赔礼道歉,并赔偿少林寺经济损失。

这个判决结果,在当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首次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也首次确认了宗教文化品牌的商业价值。更重要的是,它让整个社会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适用于企业和个人,也适用于宗教场所和文化机构。

然而,这场官司也留下了一些遗憾。由于当时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法院并没有对被告注册的少林商标作出处理。这意味着,被告虽然不能再生产销售少林牌火腿肠,但仍然拥有这个商标的所有权。这也为后来少林寺的商标维权工作留下了隐患。

少林火腿肠案结束后,少林寺开始了长达二十多年的商标注册和维权之路。他们不仅在国内注册了七百多件商标,还在全球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相关商标,建立起了一个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

知产与资产混同风险

随着少林寺知识产权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商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一个新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那就是知识产权与资产的混同风险。这个问题不仅困扰着少林寺,也困扰着所有从事商业化运营的宗教场所和文化机构。

第一个风险点,是无形资产的权属归属问题。也就是这些商标、域名、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到底属于谁。是属于少林寺这个宗教活动场所,还是属于负责管理这些资产的公司,还是属于公司的股东个人。

这个问题在少林寺的案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历史原因,少林寺在成立公司时遇到了一个法律障碍。当时的法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少林寺采取了由寺僧代持股份的方式。

1998年成立的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是由释永信、释印松和释永乾三名寺僧代少林寺持股。2008年成立的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初始股东也是释永信持股百分之八十,释永乾持股百分之十,释印松持股百分之十。虽然这些代持股份的寺僧都签署了承诺书,承诺对股份没有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分红,不拿工资,不参与管理,因故离开少林寺或辞世时,要无条件将股权转给少林寺。但这种代持方式本身就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虽然中国法律承认股权代持的合法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代持协议往往很难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代持人出现个人债务问题,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其代持的股份很可能会被法院查封、冻结甚至执行。

其次,代持人可能会利用其股东身份谋取私利。由于代持人在工商登记上是公司的合法股东,他们可以行使股东的各项权利,包括表决权、选举权、知情权等。如果代持人道德败坏,或者受到外界的诱惑,很可能会利用这些权利损害公司和实际出资人的利益。

最后,代持关系的解除和变更也存在很多困难。如果代持人不愿意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者代持人去世、失踪,实际出资人要想收回股权,往往需要通过复杂的法律程序,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除了股权代持的风险之外,无形资产本身的权属也存在模糊之处。很多人认为,少林这个品牌是一千五百多年来历代少林僧人共同创造的文化遗产,应该属于国家或者社会所有,而不应该属于少林寺这个宗教团体,更不应该属于任何个人。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无形资产都是以少林寺或者其下属公司的名义注册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属于少林寺或者其下属公司。

第二个风险点,是品牌授权、许可费、衍生品收益的资金流向与内控漏洞。随着少林品牌价值的不断提升,品牌授权和衍生品开发成为少林寺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少林寺通过授权其他企业使用少林商标和品牌形象,开发生产各种衍生品,每年可以获得巨额的许可费收入。

然而,这些收入的管理和使用却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由于少林寺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其财务制度与一般企业不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而负责管理这些收入的公司,又与少林寺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

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资金被挪用、侵占的情况。一些人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或者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公司的利润。还有一些人可能会虚报开支,或者将个人消费计入公司账目。

更严重的是,由于这些收入大多来自于无形资产的运营,其金额和流向很难被准确监控。与有形资产不同,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品牌授权的价格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就给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可以通过压低授权价格、隐瞒授权收入等方式,将本应属于少林寺的资金据为己有。

第三个风险点,是寺院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在少林寺的商业化运营过程中,寺院和公司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很多公司的办公地点就设在少林寺内,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大多由寺僧担任。寺院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经常被混用,很难区分清楚。

例如,少林寺的门票收入,一部分用于寺院的日常运营和维修,另一部分则转入公司账户用于商业投资。少林寺的土地和房产,也经常被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这种财产混同的情况,不仅违反了财务制度,也给一些人侵占寺院财产提供了便利。

刑事问题与知产无形资产的关联

2026年5月29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揭开了少林寺无形资产运营中存在的黑幕。法院审理查明,刘应成利用担任少林寺住持、少林慈善福利基金会会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2003年至2025年期间,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侵占单位财物人民币1.31亿余元。在2012年至2022年期间,挪用单位资金人民币1.51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仔细分析这些涉案金额,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很大一部分都与少林寺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运营有关。虽然法院的判决书中没有详细披露每一笔资金的具体来源,但从公开的信息和案件的背景来看,商标许可费、IP衍生品收入和无形资产运营资金,应该是刘应成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主要对象。

首先来看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刘应成侵占的单位财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少林寺的门票收入和香火钱,另一个就是少林品牌的授权收入和衍生品销售收入。

随着少林品牌价值的不断提升,品牌授权已经成为少林寺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少林寺授权其他企业使用少林商标和品牌形象,开发生产各种产品,包括食品、服装、玩具、文具、电子产品等。每一项授权,少林寺都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许可费。此外,少林寺自己也开发了很多衍生品,如少林素饼、少林禅茶、少林药局的药品等,这些产品的销售收入也非常可观。

这些收入本应全部归少林寺所有,用于寺院的日常运营、维修和佛教事业的发展。但由于内控机制不健全,财务监管不到位,刘应成可以轻易地将这些收入转入个人账户,或者通过关联公司转移利润。例如,他可以将品牌授权给由其亲属或者亲信控制的公司,然后以极低的价格收取许可费,或者干脆不收取许可费,让这些公司无偿使用少林品牌。然后,这些公司再将产品以高价卖给消费者,获得的利润最终流入刘应成的个人腰包。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通过虚报开支、伪造合同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例如,刘应成可以虚构一个品牌推广项目,然后与一家由其控制的公司签订合同,将公司的资金支付给这家公司。实际上,这个项目根本不存在,支付的资金最终都被刘应成侵占。

接下来看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本案中,刘应成挪用的1.51亿余元资金,很多都来自于少林寺的无形资产运营资金。这些资金本应用于品牌推广、知识产权保护、衍生品开发等方面,但刘应成却将它们挪作他用。

无形资产运营资金的挪用,与一般资金的挪用相比,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危害性。首先,无形资产运营资金的使用效果很难在短期内显现出来。一个品牌推广项目,可能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才能看到效果。这就给刘应成挪用资金提供了时间窗口,他可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被发现。

其次,无形资产运营资金的使用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与生产设备采购、原材料购买等有形资产投资不同,无形资产投资的金额和回报都很难准确预测。这就使得刘应成可以随意支配这些资金,而不会引起太多的怀疑。

最后,无形资产运营资金的挪用,会对品牌的长期发展造成严重的损害。如果品牌推广、知识产权保护和衍生品开发等工作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品牌的价值就会逐渐下降。这不仅会影响少林寺的经济收入,更会损害少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除了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之外,刘应成还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行贿罪。这两项罪名也与少林寺的无形资产运营密切相关。很多企业为了获得少林品牌的授权,或者在与少林寺的合作中获得有利条件,会向刘应成行贿。而刘应成也会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这些企业提供帮助,收受他们的财物。同时,为了给少林寺的商业化运营创造有利条件,刘应成也会向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终,释永信被追究了刑责。其亲手发扬光大的少林品牌,也被其亲手抹黑。

结语

一个千年少林,承载着太多的历史和文化。它不仅是一座佛教寺院,更是中华文明的一张名片。释永信案的发生,让我们看到了宗教文化IP运营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风险。但同时也看到了宗教文化IP商业化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当今这个时代,传统文化要想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发展,必须与现代社会相适应,必须走商业化的道路。只有通过商业化运营,才能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才能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喜爱传统文化。但是,商业化运营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必须坚守道德和伦理的底线。

释永信曾经是少林品牌的守护者,他建立的七百多件商标防御体系,为保护少林品牌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他最终却因为自己的贪婪和私欲,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他的悲剧,不仅是他个人的悲剧,也是整个少林文化的悲剧。

木鱼声还在。牌子还在。接下来怎么把制度立起来,才是真正的修行。

首发:微信公众号“雷律知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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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雷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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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协 涉外律师人才入库律师

  ● 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 会员

  ● 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理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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