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引言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一次修正是2019年,弹指已六年。六年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瞄准着线下那点事儿:商品包装像不像、企业名字抄没抄。但如今,商业竞争的战场早已转移到了线上,转移到了数据、算法、流量上。六年里,平台二选一、数据杀熟、虚假种草、蹭流量“搭便车”……各种新式不正当竞争手段层出不穷,旧法条早已疲于奔命。
2025年6月27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正式发布,10月15日生效。2025年的这次修订,是一次彻底的版本更新。通过这部法律,立法者期待能够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进入“反不正当竞争2.0时代”;大家期待的是虚假宣传不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中小企业不再被平台“卡脖子”,消费者不再被算法“割韭菜”。
那新法能扛起这样的历史责任吗?我们来看看重点修订条款。
二 解读
1、第三条: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解读】:这不是一句简单的政治口号,这条意味着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将不再是市场监管部门单打独斗。未来,金融、工信、网信等多个部门可以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同执法,形成组合拳。
“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是要从源头掐死歪念头。以前是做了坏事再处罚,现在是要求政府出台任何政策前,自己先审查一下会不会妨碍公平竞争。
【举例】:如某个地方政府想搞个补贴,只发给本地企业?不行!这政策在出台前就会被“公平竞争审查”给否掉。
2、第七条:从线下到线上,把“蹭流量”的路堵死
【解读】:旧法保护的是商品名称、包装、企业名称(字号)。新法第七条新增了保护域名、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图标。
【举例】:你做个App叫“美味优选”,火了。明天就可能有个山寨版叫“美味优选·官方版”,图标做得跟你几乎一样,在应用商店里蹭你的流量。现在,告他!一告一个准。有网红叫“张三”,全网千万粉丝。别人立马把抖音号改名成“张三(小号)”或“张三-本尊”,发布低质内容骗粉。现在,这是新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后把“华为”“茅台”设成自家App或者网站关键词引流的,别再说:“我只是技术中立”。把别人的注册商标直接当企业字号注册的,登记机关可以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名称,让你“裸奔”。一句话:蹭别人商誉的捷径,全被堵死。
MCN机构、自媒体运营者、App开发者,你们的核心资产(账号、App)现在有了更强的法律护甲,但同时也要注意别不小心“蹭”了别人。
3、第八条:商业贿赂,把受贿方也拉进来一起打
【解读】:过去,法律主要打击行贿的商家。现在收钱的那个采购员、那个负责人、那个有影响力的专家,也违法了!这意味着,企业内部的廉洁风险陡然升高。结合本法第二十四条,单位最高可罚500万,并可吊销执照。财务、法务、采购负责人注意再收供应商“茶水费”,个人也可能被罚最高100万。
【举例】:一家药企为了推销药品,贿赂医院科室主任。过去可能只罚药企。现在,这位科室主任个人也要面临法律制裁,实现“双向奔赴”。
4、第十三条:网络不正当竞争、平台“二选一”、数据爬取与算法歧视
这是本次修法的核心战场,条款增加、改动的幅度最大。
【解读】:新法首次将“数据权益保护”纳入法律体系,强调对经营者合法持有数据的保护,不以构成商业秘密为要件。这意味着,只要是企业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和积累的数据,即使不构成商业秘密,也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着力于制止平台经济领域的“内卷式”低价竞争,禁止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
一句话:过去平台靠“技术手段”玩的灰色套路,如今都已经写进了黑名单。另外,本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给出了违反法条之后的具体处罚。
【举例】:数据爬取:例如某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把大众点评上的百万条评价数据全部扒走,放到自己App里。现在明确这是非法获取数据的行为,违法。
算法歧视:例如外卖平台用算法对自己投资的餐饮品牌优先展示、流量倾斜,对竞争对手进行降权、屏蔽,这可能构成“利用算法妨碍竞争”。
刷单炒信:例如一家网店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雇佣“打手”大量购买对方店铺的商品,并全部给予“差评”,或者大量下单后立即恶意退货,导致对手店铺评分骤降、运营成本激增。此行为即属于第十三条明确禁止的“滥用平台规则,进行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
强制低价:例如618、双十一等大促期间,大型电商平台强制要求商家参与低价促销,要求商品价格必须是“全网最低价”,否则将进行“搜索降权”、“流量限制”等处罚。最终商家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即属于平台通过流量分配等优势地位变相强制商家降价的行为。
以大欺小:对于强势的大企业,某些玩“烧钱补贴”弄死小玩家再垄断市场的套路;还有大企业用“拖字诀”拖延付款,欺负众多弱势的中小企业。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给小企业撑腰。
5、第二十一条:明确平台责任,不再是简单的“避风港”
【解读】:大平台的出现提升了效率,也是未来的趋势,该法条彻底终结了平台“甩手掌柜”的时代。法律明确告诉平台,你不仅是市场本身,更是这个市场的管理员和警察。你不能一边收着摊位费,一边对市场里的欺行霸市、假冒伪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需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及时处置、保存记录并报告。
【举例】:你在某平台上发现一家店完全抄袭你的爆款设计,你向平台投诉。过去平台可能处理很慢,甚至不了了之,将店家推向法院诉讼。现在,平台如果不及时处理,平台自己也涉嫌违法。其必须建立高效的机制,并且事后还要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某些平台上有商家通过“刷单炒信”伪造销量和好评,平台通过大数据监测发现了。现在,平台不能假装没看见,必须主动出手处罚,比如降权、下架,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平台、外卖平台、应用商店等,现在需立刻审查并完善自己的平台规则和内部治理流程。“平台自治”现在成了法定的责任。
6、第四十条:确定“长臂管辖”的合法性
【解读】:这是中国法律第一次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确立“长臂管辖”原则。这意味着,不管涉嫌侵权方在哪个国家,只要你的行为伤害了中国市场或中国公司,中国法律就能管得着你!这是中国作为经济大国,维护自身经济主权和法律权威的鲜明体现。
【举例】:一家美国公司,为了在竞争中击败一家正在开拓国际市场的中国新能源企业,在美国社交媒体上散布关于该中国公司的虚假谣言,导致其股价暴跌、海外订单锐减,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其在中国境内的融资和经营。现在,这家中国公司可以依据新法,在中国法院依照中国法律起诉这家美国公司。
例如境外软件公司,利用技术手段,专门针对中国境内的某款办公软件实施不兼容行为,阻碍其在中国市场的正常推广。该行为即便是在境外指挥操作,也落入了我国《反法》的管辖范围。
这一条款是为中国企业出海保驾护航的重要武器。它赋予了我国执法和司法机构强大的法律管辖权,能够对境外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事后追责,极大地增强了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底气和安全感。
三 结语
这次的修法,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国家对于市场竞争的监管,已经从“事后扑火”转变为“事前划红线、事中强监管、事后狠惩罚”的全链条治理。
对于企业,尤其是平台型企业、科技企业和任何一家想在线上做生意的企业来说,过去那种“先干了再说,打了擦边球赢了市场就是赢家”的野蛮生长时代,彻底结束了。未来十年,能活得好、活得久的企业,一定是那些将合规融入血脉,用规则而不是套路去赢得市场的企业。
首发:微信公众号“雷律知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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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律协 涉外律师人才入库律师
● 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 会员
● 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理学学士
●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
●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公司业务,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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