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其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的关联性日益紧密。2020年至2024年间,检察机关起诉该类案件达23.02万件,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数据背后折射出此类犯罪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冲击。
随着犯罪形势的深刻演变,传统盗窃犯罪主导的格局已被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取代,犯罪手段呈现出链条化运作、技术化伪装、跨境化转移等新特征,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法律适用难题。特别是在涉银行卡帮助行为的定性上,如何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长期存在裁判尺度不一的困境。
在此背景下,“两高”联合出台新《解释》具有鲜明的现实必要性与时代价值。
一方面,通过明确“犯罪方法”的外延范围、细化“明知”的审查规则、构建综合性入罪标准,有效回应了基层办案机关对统一裁判规则的迫切需求,为司法人员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
另一方面,新规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严密法网以震慑犯罪分子,又通过“慎用推定明知”“增加从宽情节”等制度设计,防止刑事打击面不当扩大,实现了精准打击与司法谦抑的有机统一。
这一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刑事治理体系在应对新型犯罪挑战方面迈出关键一步,将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解释》共12条,围绕实践中“掩隐罪”犯罪形态的新变化与法律适用难题,从犯罪构成、司法认定到刑罚配置构建了完整规则体系。通过对犯罪方法的扩张解释、主观明知的严格界定、入罪标准的综合考量、量刑梯度的科学设置以及从宽情节的合理增补,形成了逻辑严密、操作性强的司法指引框架。
针对当前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增强的态势,《解释》对刑法第312条中的“其他方法”作出突破性界定,明确其涵盖“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这一兜底性规定彻底打破了传统行为类型的局限性,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类新型掩饰、隐瞒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具体而言,既包括利用虚拟货币、跨境电商平台等技术手段转移资产,也涵盖通过收购、代为销售等传统模式进行处置;既涉及为犯罪分子提供账户存储赃款,也包含居间介绍促成赃物交易等中间环节行为。
例如,在某电信网络诈骗案中,行为人通过“跑分平台”将赃款拆分转入数十个二级账户,再以“游戏币兑换”名义完成资金洗白,此类行为即属于《解释》所指的“其他方法”。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只需审查行为是否实质上达到了混淆赃款赃物来源、性质的效果,而无需拘泥于特定行为形式,这为有效打击“洗钱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提供了法律依据。
“明知是犯罪所得”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其认定标准直接关系到刑事打击的精准度。
《解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观明知认定泛化倾向,确立了“严格证据裁判、慎用推定”的审查规则。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依据在案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行为人对财物的犯罪属性存在认知,而不能仅通过交易价格异常、交易方式隐蔽等单一客观情形直接推定明知。
以涉银行卡案件为例,对于提供个人银行卡帮助“跑分”的行为,需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曾接触上游犯罪人员、是否获取明显超出正常范围的报酬、是否采取规避银行监管的操作模式等因素。
如某在校学生将银行卡出借给“网友”使用并获得200元报酬,其手机聊天记录显示对资金来源并不知情,且未参与后续转账操作,则不应轻易认定为“明知”。这种精细化的审查标准,有助于避免将过失行为、轻微违法行为纳入刑事评价,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解释》摒弃了以往单纯以涉案金额作为入罪门槛的机械做法,构建了“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的多维度综合评价体系。这一转变使得司法认定更加贴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质。
具体而言,对于涉案金额虽未达到传统标准,但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直接关联,且通过多次转移、跨境洗白等恶劣手段造成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反,对于初次参与、仅提供少量账户且未实际获利,同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退赃的,即使涉案金额超过常规标准,也可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作不起诉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
例如,某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在不知情情况下收购了价值5万元的被盗电缆,但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提供销赃人员线索并全额退赔,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弥补了被害人损失,即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
这种弹性化的入罪机制,既确保了对核心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又为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预留了出罪通道。
为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根据上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设置差异化的数额门槛。
对于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走私文物等定罪量刑标准较高的犯罪类型,将“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设定为五百万元;而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盗窃等普通犯罪,则适用五十万元的较低标准,同时要求必须具备多次实施犯罪行为、造成赃款赃物无法追回等附加情节。
这种分级设置既考虑了不同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差异,也兼顾了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平衡需求。
例如,某团伙帮助转移非法采矿所得600万元,因上游犯罪属于重罪类型,需同时满足“数额500万元以上+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两个条件才能适用加重处罚;而对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赃款50万元的行为,若同时具有跨省作案、针对老年人实施等情节,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这种精细化的量刑梯度设计,避免了“一刀切”式的数额标准可能导致的量刑失衡,使刑罚的威慑力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加匹配。
《解释》在原有从宽处罚规定基础上,新增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从宽情节,为行为人提供了主动悔罪、弥补损害的法律激励。
此处的“较大作用”通常指提供上游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指认犯罪窝点位置、供述赃款赃物的具体流向等关键线索,且该线索对案件侦破或追赃挽损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
例如,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行为人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自己的转移行为,还提供了上游诈骗团伙的组织架构图及主要成员的活动规律,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主犯3人,追回赃款80余万元,即可认定为“起较大作用”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实施的轻微掩饰、隐瞒行为,《解释》也体现了教育挽救优先的原则,若其系被胁迫参与犯罪且未获利,在退赃退赔后可考虑免除处罚。
这一制度设计既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团伙,最大限度追回被害人损失,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
《解释》的修订并非简单的条文调整,而是基于反洗钱实践需求的系统性革新。新规具有的七大亮点,既回应了犯罪形态的新变化,也体现了司法理念从"打击为主"向"精准治理"的转变,为破解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难题提供了路径。
《解释》创新性地以"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的行为手段"作为犯罪方法的认定基准,彻底摆脱了对传统行为类型的依赖。这一调整直指当前犯罪手段迭代升级的现实——从利用加密货币混币服务切断资金流向,到通过跨境电商"刷单"伪造交易流水,新型洗钱行为不断突破既有法律框架。
例如某跨境赌博案件中,犯罪团伙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所将赃款兑换为USDT,经多平台跳转后转入海外账户,此类行为即落入新规"跨境转移资产"的规制范畴。
相较于2015年《解释》列举式的规定,兜底条款形成了动态防御体系,确保司法机关能及时应对"跑分平台""第四方支付"等新型犯罪工具的挑战。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唯结果论"倾向,《解释》确立了严格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对"明知"的认定必须形成完整证据链。这一变化对涉银行卡"卡农"群体影响深远——以往仅凭"提供多张银行卡""收取高额佣金"等客观行为即可推定明知的做法被严格限制。
新规实施后,司法机关需综合考量交易场景异常性(如深夜频繁转账)、行为人认知能力(如金融专业背景者更应注意风险)、规避监管行为(如使用"暗语"沟通)等多维度证据。
新规打破了2015年《解释》"3000元-1万元"的机械数额标准,构建起"数额+情节"的双轨制入罪体系。
这一转变背后蕴含着精准打击策略:对于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跑分"服务的职业犯罪分子,即使单次涉案金额未达旧规标准,但因其长期作案、跨境操作等情节恶劣,仍可入罪;相反,对于偶尔出借银行卡的在校学生,若能证明对资金性质不知情且未获利,即使数额超过5万元也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
亮点四:"情节严重"分级量化,罪责刑更相适应
《解释》根据上游犯罪危害性差异,设置50万元与500万元的差异化"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破解了以往量刑失衡难题。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50万元即达加重处罚门槛;而针对非法采矿等定罪标准较高的犯罪,则提高至500万元。这种分级设计既符合"上游犯罪越严重,下游打击越严厉"的逻辑,也避免了"掩饰盗窃10万元与掩饰走私文物10万元同罚"的不合理现象。
亮点五:新增从宽处罚情形,激励追赃挽损
新规创造性增设"配合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从宽条款,构建起激励机制。这里的"较大作用"需满足实质性条件:提供上游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信息并查证属实、指认犯罪窝点位置、供述关键资金流向等。与一般立功不同,该情节更侧重对追赃挽损的实际贡献。
某电信诈骗掩饰案中,行为人王某到案后提供了诈骗团伙使用的GOIP设备存放地址,协助警方抓获主犯3人,追回赃款230万元,法院据此对其减轻处罚。这种"司法激励"模式可尽量促使被告人主动提供上游犯罪线索,提升追赃成功率。
针对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罪名竞合难题,《解释》明确了掩隐罪与帮信罪的核心区分标准:是否直接控制、转移赃款。帮信罪表现为提供支付结算等技术支持,行为人对资金流转缺乏实际控制;而掩隐罪则要求直接经手赃款,如实施转账、取现等操作。
在多层级犯罪链条中,"卡农"通常仅提供账户,与上游犯罪关联性弱,更可能构成帮信罪;而"卡头"组织转账、拆分资金,则构成掩隐罪。
某"跑分"团伙案件中,底层"卡农"李某因仅出借5张银行卡被判帮信罪(有期徒刑8个月),而组织"卡农"的张某因直接操作转账200万元被判掩隐罪(有期徒刑3年),两罪区分清晰可见。
《解释》第10条专门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双罚制,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财务总监)需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调整直指当前犯罪组织化趋势——部分支付公司、典当行等市场主体为追求利润,明知是赃款仍提供服务。后续金融监管部门应出台指引,要求支付机构建立"可疑交易三级审核机制",对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实施"双罚",形成刑事打击与行政监管的合力。
为清晰展现法律适用规则的演进,现将2015年《解释》与2025年《解释》的核心内容差异进行对照分析。从中可见,本次修订并非简单的条文调整,而是基于犯罪形态变化与司法实践需求的系统性完善,尤其在入罪标准、量刑梯度等方面实现了质的突破。
上述变化中,入罪标准的转型最具革命性意义。2015年《解释》采用的“3000元-1万元”数额门槛,难以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的小额多次、跨境分散特征。2025年的新《解释》确立的综合性标准,将“上游犯罪性质恶劣”“行为危害性突出”等情节纳入考量,使“蚂蚁搬家”式洗钱行为也难以逃脱刑法制裁。
例如,某案件中行为人虽仅转移诈骗赃款8000元,但因涉及老年人被害人且造成自杀后果,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数额不足情节补”的弹性机制,显著提升了法律威慑力。
在“明知”认定层面,2025年《解释》纠正了2015年《解释》过度依赖推定的倾向。司法实践中曾出现“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50%即直接推定明知”的机械做法,导致部分过失行为被刑事追诉。
2025年新《解释》要求必须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场景等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如某废品收购站经营者收购低价电缆,但能证明其营业执照齐全且尽到来源审查义务,即可排除“明知”认定。这种精细化的证据审查规则,有效避免了客观归罪风险。
在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过程中,律师需精准把握新规的证据标准与裁判逻辑。既要熟知公诉方围绕“明知”要件、行为关联性构建的证据体系,也要善于从行为人主观认知、行为社会危害性等维度寻找辩护突破口,通过精细化的证据分析实现有效辩护。
两罪区分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对赃款实施直接控制或实质性转移。帮信罪中,行为人通常仅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对资金流转缺乏支配权;而掩隐罪要求直接经手赃款,如实施转账、取现、拆分资金等操作。
辩护实践中,对“卡农”群体可重点主张其行为的工具属性——若行为人仅出借账户且未参与后续操作,与上游犯罪关联性较弱,主观恶性较小,应优先考虑帮信罪定性。
例如某案件中,大学生张某将银行卡出借给“网友”后未再参与任何交易,公诉方指控其构成掩隐罪,辩护律师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张某对资金性质不知情,最终法院采纳帮信罪定性并适用缓刑。
此外,对于多层级犯罪链条,需重点审查行为人在链条中的地位,底层“卡农”与顶层组织者的罪责应严格区分。
新规要求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明知”,律师应从三个维度构建反证体系:
(1)交易场景异常性方面,可收集行为人交易时间(如是否为正常营业时间)、地点(如是否在隐蔽场所交接)的证据,若某装修工人在工地正常工作时段代收“装修款”,则难以推定明知;
(2)行为模式合规性层面,需核查是否存在规避监管行为,如使用本人实名账户、未采取加密通讯等,可削弱“明知”推定;
(3)认知能力匹配度上,结合行为人的文化程度、职业背景(如金融从业人员与普通务工人员的注意义务差异),主张其缺乏识别犯罪所得的能力。针对公诉方常援引的“应当知道”理由,可重点反驳交易价格合理性(如提供市场行情证据)、交易对象关系(如长期商业伙伴)等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打破“异常即明知”的逻辑链条。
新规采用综合性入罪标准,律师需全面收集降低社会危害性的证据。在上下游关系方面,若能证明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员无固定联系(如偶然提供账户),可主张关联性较弱;获利情况上,提交银行流水证明未收取超额报酬(如仅获得正常借款利息),反驳“牟利动机明显”指控;事后态度层面,着重呈现退赃退赔凭证、被害人谅解书等悔罪表现。
对于“情节轻微”辩护,可结合行为人身份特征(如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行为后果(如未造成实际损失)提出不起诉建议。某案件中,律师提交证据证明行为人系初犯、在校大学生且赃款已全额退还,检察机关最终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作出不起诉决定。需注意,综合评估需形成完整证据链,单一从轻情节难以达到出罪效果。
面对“情节严重”指控,律师应从数额认定与附加情节两方面展开质证。
数额方面,重点审查涉案金额计算方式——若公诉方将行为人账户内所有流水均认定为犯罪所得,可申请调取资金来源明细,剔除合法收入部分;对“累计计算”规则,可主张间隔时间较长的交易应单独评价。
附加情节上,针对“造成严重后果”指控,可提交被害人经济损失已挽回的证据;反驳“多次实施”情节时,可证明部分交易系受胁迫而为。
量刑方面,可结合行为人从宽情节(如配合追查上游犯罪)提出降档量刑请求。例如某案件中,公诉方指控转移赃款52万元构成“情节严重”,辩护律师通过审计报告证明其中15万元为合法经营收入,且行为人提供上游犯罪线索协助抓获主犯,最终法院未适用加重处罚条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多个场景,许多看似普通的交易行为可能暗藏刑事风险。了解高发风险点的特征,掌握科学防范方法,是避免陷入"犯罪陷阱"的关键。以下结合新规要求与司法实践案例,为公众提供实用风险防范指引。
二手交易市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高发区。部分犯罪分子通过闲鱼、转转等平台低价抛售赃物,以“急用钱”“海关罚没”等借口诱骗买家。
根据《解释》对“明知”的认定标准,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50%以上,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极可能被推定“应当知道”为犯罪所得。
某案例中,市民李某以市场价3折收购一部未拆封的新款手机,因无法提供购买发票,虽辩称“不知情”,仍被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防范此类风险需坚持“三不原则”:不买来源不明商品、不接受现金私下交易、不贪图显著低价诱惑。建议要求卖家提供原始发票、保修卡等凭证,对“先款后货”“异地交易”等反常模式保持警惕。
“足不出户,日赚千元”——网络上充斥的此类“跑分”兼职广告,实质是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洗钱行为。
《解释》明确,即使未直接参与上游犯罪,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赃款即可能构成犯罪。2024年某“刷流水”案中,大学生王某为赚取200元佣金,提供3张银行卡协助转移资金8万元,因直接操作转账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此类犯罪的典型特征是:要求提供个人银行卡、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资金、承诺按流水比例提成。公众需认清“跑分”“刷流水”本质是洗钱犯罪,遇到陌生人请求转账、提供账户等要求,应立即拒绝并保留证据。
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两卡一证”)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核心工具。《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出售、出租“两卡一证”可能构成帮信罪,若与上游犯罪存在直接关联,还可能升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司法实践中,“不知情”抗辩成功率极低,法院通常结合行为人是否获取超额报酬(如一张银行卡售价500元以上)、是否配合挂失解冻等情节综合认定。
防范要点包括:不向他人出借“两卡一证”,及时注销废弃账户,对要求提供验证码、人脸识别的请求高度警惕。
一旦不慎卷入可疑交易,应遵循“停止操作-固定证据-律师咨询”的三步应对法。立即终止所有资金往来,避免扩大危害后果;保存聊天记录、交易凭证、对方身份信息等证据,为后续维权保留依据;在收到警方询问通知后24小时内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不懂法律而作出不利陈述。
某案例中,个体商户赵某发现客户支付的货款可能为诈骗所得,立即停止发货并报警,因及时止损未被追究责任。
需特别注意,切勿自行删除交易记录或更换联系方式,这些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的后续行为,反而加重法律风险。
2025年《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洗钱类犯罪治理进入精细化时代。通过严密刑事法网、严格主观要件认定、优化量刑标准,新规既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精准打击犯罪的"手术刀",也为市场主体划定了清晰的合规边界,推动反洗钱工作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御"转型。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需深刻把握"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司法理念,在涉银行卡案件中强化罪名区分辩护,在"明知"认定中注重证据链审查,在量刑辩护中善用"配合追查上游犯罪"等从宽情节,通过精细化辩护实现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的平衡。
徒法不足以自行。新规的落地效果,最终取决于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升。唯有每个人都筑牢"不出租银行卡、不参与跑分、不收购可疑物品"的思想防线,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滋生。
社会各界应当以此次新规施行为契机,共同构建"司法机关精准打击、市场主体合规经营、社会公众自觉防范"的反洗钱治理新格局,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
首发:微信公众号“云南安锦律师事务所”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云南安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先后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位
自执业以来,田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建设工程及房地产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
我也要当作者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