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装修商品房的装修差价索赔实务
市场上的精装修房越来越多,能够拎包入住是开发商的宣传口号,也是最吸引购房人的地方,与毛坯房相比,精装修房可为业主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特别是开发商公示的房屋精装修单价较高时,业主往往会基于对高档装修的期待而购房。而在实际收房后,却发现精装修价值与预想差距较大,双方纠纷由此产生。
本律师曾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成功为精装修楼盘业主维权,进而继续代理该小区数十户业主提起诉讼索赔装修差价。该类业主胜诉的判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引起开发商和业主的广泛关注,多家媒体曾对此案予以报道。本文中将通过该案例简析精装房的法律维权要点。
一、精装修商品房的定义
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精装修住宅在交房屋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居室装修质量首先应表现在样板间上,样板间要真实地反映装修档次和装修施工质量。交付给购房者的装修质量,不应低于样板间的质量水平。
《实施细则》明确开发单位为住宅装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由物业公司作为责任人。
二、开发商就精装房办理预售登记时,需要说明装修标准。
首先,商品房预售必须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
其次,《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公布精装修标准。
对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三、开发商向政府部门提交的、备案材料中装修单价标准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装修标准,应视为开发商的要约,视为合同内容,对开发商上有法律约束力。如装修不达标的,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本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就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说明的装修标准,能否视为双方合同内容的问题,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品房预售方案》载明的装修单价属于开发商的要约,应作为合同内容。理由如下:《商品房预售方案》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必备材料,双方当事人签署的补充协议第十三条裁明“涉及的资料、图示、数据等均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材料属应批准文件,且《商品房预售方案》载明的装修单价信息已在“南京市网上房地产”网向全社会进行公示,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示的装修单价信息应作为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载明装修单价信息应视为开发商向购房人明示的精装修计价方式。
综上,业主主张开发商向住建部门申报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应系要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所载明装修单价信息对开发商具有法律约束力。精装修不达标时,业主有权利依据合同约定就差价进行索赔。
同时,本案中对样板房标准能否作为合同约定,如何确定实际装修标准,均作出相应的认定。
四、本案所带来的积极影响
本律师在成功办理该案后,发现多家开发商都重新审查自己的商品房销售格式合同,借鉴该案的教训,更加自律和自我规范,有部分开发商已在合同中对精装房差价争议进行约定。
上述案件的相关判决,在规范房地产装修市场秩序、引导房地产企业诚信经营、进一步促进房地产装修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也为精装房业主在遭遇精装缩水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提供了标杆性的案例参考。当然,具体案件还需审查合同约定及法律适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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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樾莉,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自2003年9月执业至今,现任南京市律协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玄武区总工会和玄武区妇联法律服务团成员。
万樾莉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业务范围涉及婚姻家事,公司合规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尤其擅长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和房地产纠纷。获得的荣誉:
南京市律协颁“行业奉献奖”、“优秀业绩奖”、“优秀女律师奖”
南京市司法局和南京市总工会颁“维护职工权益双十佳”入围奖
南京市司法局和南京电视台联合颁发的首届“十佳出镜律师”奖
南京市玄武区司法局颁“玄武区十佳律师”、“玄武区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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