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庭审过程中,通过适度的情绪宣泄影响判决的走向是诉讼律师必须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一个优秀的律师必定会通过情绪表达观点、强化辩点、震慑对方、感染法官,最终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一、彬彬有礼、不卑不亢,保留相对优越感
从近几年法检两院公考招录情况来看,县区一级法检两院面临着无人报名的尴尬处境,通过考试成为一名法官、检察官并不难。近些年法律服务市场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在一线和准一线城市,普通法律服务其实已经高度饱和了,大型律所对于进人的要求越来越高。与法官、检察官职业相比,律师不需要财政供养,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相对较高的物质财富与社会地位,还有相对自由的时间与言行空间,律师职业并不矮人一截,完全没有必要自惭形秽。而且,法官、检察官不一定喜欢唯唯诺诺的律师,但一定会欣赏彬彬有礼的律师,越是强调技术、经验,越能开拓出更加宽阔的执业道路。
但是,近些年,我们越来越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随着员额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刚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都需要经过若干年的书记员和法官助理角色后方可入额,以中级法院为例,按照硕士标准招录、培养的模式,能够在35岁左右入额,都属于正常成长模式。而另一方面,由于当前律师执业的分级出庭等制度一直处于摸索阶段,所以,一个刚毕业一年多的律师理论上就可以在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任何法院出庭。于是,就会出现极为稚嫩的律师与经验老道的法官之间交锋的怪象。很多律师对如何处理与司法人员之间的关系比较迷茫,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种原本确实比较微妙的关系。
有的律师不敢跟法官说不。对法官的各种要求一味迎合满足,甚至配合帮助做当事人的工作撤诉。另外有的律师对司法人员的工作缺乏理解,对司法公正不够信任,经常以敌对的态度或心理与法官、检察官相处。
毫无疑问,遵循必要的司法礼仪,是我们执业的基本要求,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可以做无原则的让步,甚至以牺牲当事人利益为代价做妥协。
二、察言观色、适度宣泄,坚持自身办案特色
在庭审过程中适度的情绪宣泄有时能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我曾代理一个被上诉人一方二审案件,上诉人在那口若悬河,滔滔不绝,讲了将近一个小时,轮到我了,我只讲了两句话,一是鉴于上诉人一方既未在一审提起反诉,二审又未提交新的证据,我们坚持一审庭审过程的观点,不再重复;二是请求二审法院尽快判决,我的发言将近一分钟。不久后,该案以上诉人主动撤回上诉结案(我估计是二审法官告诉对方,主动撤诉还可以退回一部分上诉费用,不然就判决维持)。而且在二审法院征求调解意愿时,断然坚决拒绝。为什么呢?因为,我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把握精准,知道这样的案子不可能改判,对方仅仅是想拖延时间。所以,庭审态度冷漠、坚定、果断。
我还曾办理另外一个案件,法庭辩论最后,我做了如下表述:我的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再要求我帮忙撰写上访材料,到中纪委和国家信访局等单位上访,我一直在做说服工作,引导当事人在正当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最后,恳请法庭务必要充分重视本案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严格依法审理本案。什么意思呢?你们法官好好判,不要随便乱来,当事人要去北京上访呢,要不是我拉着,他早就去天安门了!你们还得拉拢我,要不然我就有可能从“拉手”变“推手”。
通过这样的情绪表达,实际上就是告诉法官,这个案件当事人特别重视,请他们务必严肃认真审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法院“擂肥”的现象,一些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案件,法院往往会千方百计要这些主体多承担责任。我担任多家医院的法律顾问,几乎每次代理医疗纠纷案件,承办法官总是会要求我多做医院的工作,花钱消灾,而不论案件事实。另外,还有一些一方当事人长期上访案件,如果我们再不在法庭表现出强硬,甚至彪悍的一面,法官很可能就“欺软怕硬”作出不利于己方的裁判。
三、坚定目标、伸缩自如,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能屈能伸,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面前,律师受点委屈又算得了啥!
我曾在海南办理一个案件,主审法官之前一直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刚调到民事庭,对于民事审判的规律和特点拿捏不准,对于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作用认识不清。一个聪明的民事法官一定是一个会充分利用律师做好审判辅助工作的法官,可惜,一些法官天然地把律师划到了对立面。在那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她几乎是用鼻孔说话的,从不抬头看人,傲慢得一塌糊涂。按照我的执业特点,我完全可以给她出很多难题,可以据理力争,可以当场给她难堪,让她颜面尽失,灰头土脸。但是,我都没有做,因为这个案件中法官具有较大自由裁量空间,所以,让委屈的眼泪悄悄的打转吧!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当然,对这样的法官,一旦她判决不利于我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我自然会毫无保留地通过直截了当的方式表达对其职业操守、办案业务的态度。要知道,高中级法院法官对基层法院法官的认识绝大多数都来自于办理上诉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归根到底,律师情绪的调控、宣泄,一定是建立在对司法权运行模式了如指掌,对案情入木三分的基础之上的。艺高人胆大,学到了一身本事,又经历了诸多案件,对情绪的调控、运用自然也就炉火纯青了。当然,律师职业天生就要求理性、智慧,情绪宣泄绝不该是泼妇骂街,绝不能是哗众取宠,绝不许无理取闹。
(来源:律匠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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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政府与监察法律部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主要业务领域:政府法律顾问、职务犯罪辩护与重大商事纠纷。
先后在某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行政庭担任法官,在某县人民法院担任党组成员、副院长,在某地纪委案件审理室从事案件审理工作二年,审理或代理各类案件800余件,其中代理过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
某上市公司副总串通投标案
某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受贿案
衢州市常山县农商银行原客户经理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某上市公司被合同诈骗案
另外,还担任了十余家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法院工作期间多次获突出贡献奖、调解能手奖等荣誉。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纪检监察》《开拓》等各类媒体上发表评论文章200余篇,多篇论文在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征文活动中获二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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