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编者按 ·
近期,笔者在办案中发现,对于“二审维持原判,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日如何确定?”这一问题,部分当事人、同行、甚至是执行法官存在不同理解。
对于该问题,笔者针对常见的三种理解(即一审判决送达日期+履行期、二审判决送达日期、二审判决送达日期+履行期),加以探讨,形成个人观点,以供实务参考。
【阅读提示】
(1)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概述,之前已详细阐述,在此不再重复,有兴趣可点击下链接查阅。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2MDg5MDY5NQ==&mid=2247483848&idx=1&sn=8443027d85f07d21167780ba1f014267&chksm=fc0057e0cb77def63196ed1f3c3defbc44a5d7fb85c7f3f32d085b6b7c6ac3f120929522b4b5&token=417353088&lang=zh_CN#rd
(2)依据《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64条、第《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利息解释》”)第1条之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需明确,本文所称的“迟延履行利息”,仅指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 问题提出
甲诉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年1月1日,一审判决送达至甲(原告)、乙(被告),判决内容为乙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甲支付10万元。
乙不服提起上诉。
2023年6月1日,二审判决送达至甲、乙,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甲申请强制执行。
问: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日期如何确定?
2 不同观点
观点一:一审判决的送达日期为2023年1月1日,加上10日履行期,故起算日应为2023年1月11日。
观点二:二审判决的送达日期为2023年6月1日,故起算日应为2023年6月1日。
观点三:二审判决的送达日期为2023年6月1日,加上10日履行期,故起算日应为2023年6月11日。
3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依据《利息解释》第2条之规定,迟延履行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若要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日,应当先明确“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以及“履行期届满日期”这两个问题。
一、关于二审判决的生效日期。
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收到一审判决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一旦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一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
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自送达时生效,一审判决内容亦于二审判决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应追溯到一审判决送达之时,也不能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反推得出一审判决内容的生效日期。
在上述案例中,乙在收到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则该一审判决未生效,即一审判决虽于2023年1月1日送达至甲、乙双方,但该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二审判决于2023年6月1日送达至甲、乙双方,故二审判决于2023年6月1日生效,一审判决内容的生效日期应为2023年6月1日(二审判决送达之日)。
【参考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案件在二审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1996)经终字第199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依法享有;你院作出的(1995)高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系一审判决,应于我院(1996)经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生效。……
❖《人民司法》2005年第5期:《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如果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判决生效时原一审法院判决生效,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于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生效。
二、关于二审判决的履行期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实质是二审法院作出了与一审判决内容相同的实体判决,即“乙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甲支付10万元”,故二审判决指定了10日履行期,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日应为2023年6月11日(2023年6月1日+10日履行期)。
综上,上述案例中,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日应为2023年6月11日。
三、对于观点一:否定了上诉权的合法性。
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法定诉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不发生效力。在实务中,虽然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不能仅依据二审判决结果,就反推认为当事人上诉是为了拖延付款时间等非法目的,更不能据此否定了上诉权的合法性。
同时,迟延履行利息是对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所采取的惩罚。在二审判决送达之前,一审判决未生效,乙不具有履行一审判决所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义务,当然也不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形,即不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综上,该观点认为自2023年1月11日(即一审判决送达之日+10日履行期)起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明显否定了乙行使法定诉权的合法性,也错误理解适用了迟延履行利息的立法本意。
四、对于观点二:错误理解了迟延履行利息的立法本意。
迟延履行利息是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所采取的惩罚,只有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内履行付款义务,才会产生迟延履行利息。
如前所述,二审判决自2023年6月1日送达甲、乙双方之日起生效,乙在2023年6月1日起具有在10日内向甲支付10万元的义务,即二审判决仍根据一审判决内容指定了10日履行期,乙只有未在10日履行期内履行付款义务,才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该观点忽略了二审判决仍根据一审判决内容指定的10日履行期,错误地认为乙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就存在迟延履行行为,该种认定明显过分加重了乙的义务,且与迟延履行利息的立法本意不服。
4 实务建议
一、对律师而言,法律争议之所在,即为律师代理空间之所在。作为代理人,应当在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了解可能存在的争议点,并理解各方观点的优与劣,从而在纷繁的案件中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被执行人而言,在判决生效后,应在履行期内积极履行义务,避免产生迟延履行利息,导致损失扩大。同时,若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况,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情况下,正确区分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日、截止日、计算基数等问题,亦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系作者个人学习体会,仅供学习交流,欢迎探讨)
首发:微信公众号“礼法律人”
文章开篇即提出了一个具有实务操作性的问题——“二审维持原判,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日如何确定?”,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对于执行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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