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过前几年的疫情冲击,衰退的线下演出市场早已迎来了复苏,以演唱会为典型代表类型的各类大型演出活动大量增加,与此相关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笔者曾担任多年知名上市文娱公司法务负责人,结合执业律师多年法律经验,将从主办方、演出方、观众三个维度分别对演唱会高频法律风险作系统剖析。
一、演唱会的概念
演唱会(Concert),通俗而言是指由特定主办方主办,呈现在观众面前的现场艺术表演,可以由单独的音乐人所表演,一般以明星专场演唱会冠以称谓;也可以是多名音乐人的集体演出,该种形式一般以“拼盘演唱会”或“音乐节”形式呈现。
二、演唱会的性质
演唱会属于营业性演出,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三、演唱会的主办方
在我国,演唱会的主办方主要包括:
(一)演出策划公司、演艺经纪公司、娱乐公司。这类公司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并拥有专业的策划、执行和营销团队去专门策划、执行各类演唱会,并善于根据市场需求和艺人特点来策划运营,是举办成功演唱会最为常见的主办方类型。
(二)音乐制作公司或唱片公司。这些公司通常负责推出艺人和他们的音乐作品,具备有丰富的资源将演唱会推广至更广泛的受众群体,同时可以利用其产业链上的其他资源来协同推广和宣传演唱会。
(三)文化机构或政府部门。政府的文化部门或相关非营利组织在政策和资源上有一定优势,有助于确保活动的顺利举办,并得到广泛的宣传和推广。这种类型的组织倾向于将演出作为一项推动文化和艺术发展的重要活动来对待,例如各地区的文化节上的大型演唱会和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组织的音乐演唱会等。
四、主办方层面的高频法律风险
作为营业性演出的主办方,运营、筹备演唱会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大多和资质、资金有关。
1.未取得演出项目报批
有资质的主办方主体需要在演出前就具体演出项目进行报批,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申办材料包括: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同时,为保证营业性演出的合规性,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4条和第25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营业性演出也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如营业性演出未满足以上基本合规要求,则很大程度不能取得演出项目报批。
2.投资方未及时支付投资款
出于各种原因,投资方在合同签订后极有可能未按照约定进度及时支付投资款,构成违约行为,这将极大影响演唱会的推进。如合同已约定在此情形下,主办方可依据享有单方解约和/或追索违约金的权利向投资方主张维权,但如果在投资合同中没有约定主办方享有该权利,应根据投资延迟付款的具体情形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情况,主要依据法条为《民法典》第566条规定执行,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投资方违约并不代表违约方丧失基于投资合同的投资收益。在宁德市诚世贸易有限公司(“诚世公司”)诉北京福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道公司”)演出合同纠纷案((2020)京0105民初63003号)中,诚世公司作为投资方与福道公司签订2020年潘玮柏演唱会南京站的《合作协议》,法院判决认为,从诚世公司即使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但是诚世公司的该违约行为并不足以影响其基于投资所应获得演唱会收益权,即诚世公司有权要求福道公司支付演唱会收入。
3.投资方与主办方之间的结算纠纷
在结算投资收益时,主办方和投资方很容易对双方投资的金额、比例、收益方式、投资款及投资收益支付时间产生争议,这些要素应明确约定在投资协议中并进行明确解释。
(1)净利润。如收益按演出净利润来进行分成,需约定清楚净利润的计算方式(一般为演出总收入减去总成本),尤其需列明总收入及成本的项目明细或进行清楚定义,以免执行时就此产生争议。投资演唱会既可能营利,也可能产生亏损,计算公式通常为利润(亏损)=演唱会收入(票房收入+广告/赞助收入+版权/衍生品收入+预算资金结余部分)-实际成本支出。除常规线下票房收入外,近些年来很多演唱会也有线上直播付费观看形式,线上直播付费观看付费及增票也应计入总票房收入。总支出包含的项目明细更为琐碎繁杂,如场地租金、宣传费、演职人员服务费及招待费、歌曲版权使用费、舞台搭建费、保险费、安保费、税费等。
(2)广告、赞助。对于演唱会的广告、赞助费,主办方与投资方均可为本片引进赞助商或广告商并签署有关合同。引入赞助商、广告商的一方应当对赞助的物资或引入的广告所涉商品或服务进行一定的审查。可在合同中约定“引入赞助商、广告商的一方有权获得赞助金额或广告费一定比例的佣金,剩余部分计入本次演唱会的商务收入。”
(3)衍生品。对于可能产生的衍生品,合同可约定“本演唱会的衍生商品或服务开发由主办方或者投资方决定并负责。前述“衍生商品/服务开发”是指根据本片的内容素材(包括但不限于本片的片名、LOGO、人物形象、道具形象、场景元素、视觉美术元素等)开发制作成为外在有形的实体商品或无形的服务并用于租售、使用、体验、展览展示的活动。衍生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服装箱包、玩具饰品、画册文具、电子游戏、主题公园等。”
(4)税费。对于必然产生的税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主办方与投资方因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因此获得收益所产生有关税费由双方自行负担,甲乙双方各自按照国家关于税收的法律法规自行缴税。任何一方无论任何原因违反税收相关规定而引起法律纠纷,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另一方无关。”
在执行投资协议的过程中,由主办方负责制定结算表,经投资方确认无误后,双方按结算表所示进行收益分配。如演唱会投资金额最终未使用完毕,剩余的投资金额如何分配处理,需要提前在合同里作出明确约定。
除结算条款,双方应对演出执行事务的分工、演唱会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等条款进行明确规定,特别是违约责任条款。除对合同双方的任意违约行为使用一般性的违约责任条款规制外(即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应着重加强对投资方延迟支付投资款、主办方未按时结算投资收益、任意一方单方解除合作等重点违约行为的约束,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返还投资款、支付违约金等明确的违约责任。
4.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举办演唱会
在主办方符合资质、申报材料合规、投资方资金到位的情形下,因不可抗力因素也有可能让演唱会不能如约举办,主办方同样面临承担对投资方、观众的违约法律责任。在前几年的疫情时期,演唱会出现延期或被迫取消的情形非常常见,建议主办方在与投资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可协商将演出改期,或解除合同,主办方应将投资方已付的投资款原路退还。”而针对已购买演唱会门票的观众,主办方则应全额退票并通过官方渠道对不可抗力因素进行澄清说明。
除主办方与投资方之间的投资纠纷之外,各个投资方之间也会面临相关诸如份额转让纠纷等法律风险,限于篇幅有限,在此不再展开。
综上所述,针对主办方所面临的各类高频法律风险,专业法律服务的提供与介入尤为必要。主办方可聘请专业律师在项目启动前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也应重视相关投资合同的签署,才可做到未雨绸缪,有的放矢,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首发:微信公众号“乾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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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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