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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故意伤害罪中的辩护思路之鉴定意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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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期文章中,我们简要对故意伤害罪案件关于鉴定意见方面的程序性质证进行了交流,本篇文章主要对鉴定意见中伤势本身情况的质证进行部分梳理

有朋友可能会留意到在日常交流中,关于人身损伤鉴定方面一般会有伤势鉴定和伤情鉴定两个称呼,其实是不同的两个内容,其中简单区别为以下几个方面:(1)目的不同:伤情鉴定主要是在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中,也就是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常说的轻微伤、轻伤(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重伤(重伤一级、重伤二级),是最终用来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而伤势鉴定主要是在民事案件中,为了评估受害人因伤害导致功能障碍、残疾程度而进行的鉴定,鉴定结果比如伤残等级一级、二级。。。。。。十级,有些也会直接称为伤残鉴定,主要是用来作为赔偿或主张治疗等所对应费用的依据;(2)依据不同:伤情鉴定和伤势鉴定所参照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伤情鉴定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进行鉴定。伤势鉴定可能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等来划分评定伤残等级;(3)时间不同:伤情鉴定通常在损害发生后即应进行鉴定,有些特殊的可以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而伤势鉴定在治疗终结后,伤残情况已经相对稳定后进行鉴定;(4)委托鉴定机构不同: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指定或委托,而伤势鉴定的鉴定机构可能是公安机关、当事人自行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或者是法院指定的机构。因此,本篇文章中的“伤势本身”指的是刑事或者行政案件的伤情鉴定中,对伤势形成原因以及伤势程度等的质证。

伤势本身是鉴定的直接参考依据,主要由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以此来看主要分两个方面,一个是原发性损伤,即直接的伤势本身的鉴定,一个是在伤势本身仅属于其中一方面加上导致的并发症或后遗症综合性的鉴定。

首先,关于原发性损伤无其他并发症方面的伤势鉴定。

以肋骨骨折为例,在伤情鉴定中需要认真把控新挫伤还是旧伤,完全骨折还是骨裂。比如在某一邻里纠纷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3根肋骨骨折,鉴定意见认定为轻伤,但经过了解后向办案单位调取了被害人之前的就医记录证明了其中两条肋骨是之前的旧伤,以此查清案件事实,就为当事人免于刑罚的追究。

关于骨裂方面,基于医疗和法医学存在不同之处,有时仅仅骨裂并没完全断裂,或仅仅出现部分裂痕并未贯穿,在诊断结论上有时会保守记录为骨折,这也是在案件辩护过程中该争取的地方。

因此,在质证时不仅仅要看医生的诊断证明或诊断结论,还要认真比对CT或三维影像,鉴定依据和具体伤势情况是否有改变定性的可能,另外对于损害部位有陈旧伤的也要认真核实,

如果是作为被害人一方,建议一定要根据案件伤势情况即时随时配合案件办理。根据人身损害自身恢复情况,骨折后一般15天左右会逐步形成骨痂,有些线性骨折的断裂层非常平齐,在刚造成骨折后断裂处没有移位也没有形成骨痂,此时CT或者三维影像很难清晰显示,这也会给法医在认定上出现偏差,如果当时已经造成骨折但最终没有被认定为骨折记录到材料中,也会民事赔偿追责方面造成极大困难。

另外有些部位或器官在刚受到外力撞击时当事人只感知到肌肉外在的疼痛,内伤可能要1-2天才会逐渐凸显,因此在发生肢体冲突时及时就医做相关治疗相对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述以骨折数量导致伤势程度鉴定,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肋骨骨折6处以上为轻伤一级,肋骨骨折2处以上为轻伤二级,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轻微伤。在质证过程中尤其是在是否刚好达到等级标准的情况下的质证,就有可能存在有罪和无罪、罪轻与罪重的巨大辩护空间。

其次,关于原发性损伤外还有并发症或后遗症的伤势鉴定。

比如在一起用三棱小刀捅到肝器官的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肝功能损伤是刀具直接造成的,但该损伤导致感染可能引发消化道出血等其他身体健康疾病,经过治疗后可能会出现下肢浮肿、面色暗黄、日常恶心等情况,这些可能存在的并发症或后遗症都是认定时参考的依据。

那么在质证时就要注意好伤势形成前后包括治疗前后的细节,比如是否是原发性损伤、并发症是否由该案件直接引起(尤其是年龄相对较大的被害人,可能会存在与案件并没有直接关系的基础病来引发)、产生的后遗症是否因为其他原因形成等。

根据鉴定原则,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作者:

洪树涌,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方伟哲,广信君达执业律师、刑事诉讼专业部副秘书长、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首发:微信公众号“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洪树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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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树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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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团队负责人、广东省第一批刑事辩护律师库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委员会委员、星火律师平台发起人、中律天下刑事辩护讲师团负责人、广州市普法志愿者协会副监事长、广州市司法局百名公益专家律师、广州法治童行志愿队公益律师、广东狮子会华森服务队理事、华森服务队法律援助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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