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建工|公路地质灾害责任主体认定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免费 姚宗国 时长/课时:16分钟/0.35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1,160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公路工程参与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且直接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涉及公路工程,前述主体不可避免地会牵扯其中。那么,如何判断这些主体是否承担灾害导致的损失责任呢?针对此问题,本文以梅大高速茶阳路段“5·1”塌方事件为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公路地质灾害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本文所称公路地质灾害是指发生在公路领域的地质灾害,既包含因公路本身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引发的地质灾害,也包含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波及到公路工程,在综合作用下所引发的地质灾害。公路地质灾害涉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在认定公路地质灾害责任主体时,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地质灾害与不可抗力关系的认定。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可抗力类地质灾害发生后,诸多公路工程参与主体并不涉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在公路地质灾害引发的纠纷诉讼中,不可抗力条款常成为诸多被诉主体主张免责的依据。故解决此类案件中责任主体的认定,查清所涉地质灾害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关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条对地质灾害的定义,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引发地质灾害的因素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自然因素,第二类是人为因素,第三类是自然因素+人为因素。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前述地质灾害及不可抗力的定义,可知地质灾害并不等同于不可抗力,两者既有交叉重叠的部分,也有不交叉重叠的部分。两者关系具体如图所示:

1748252856569.png

通常而言,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公路地质灾害被认定属于不可抗力的可能性较大。不过,具体认定时仍需要看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三要件。因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加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被认定属于不可抗力的可能性则相对较小。因后者引发的地质灾害,往往与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等环节存在问题有关。准确认识地质灾害与不可抗力的关系,对于公路地质灾害责任主体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实务中在判断某公路地质灾害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时,需要结合具体灾害发生原因进行仔细分析。

二、公路地质灾害责任主体认定

对于不可抗力类公路地质灾害,公路工程参与主体一般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此种情形下发生的损失,往往通过行政手段、社会捐助、保险理赔等方式解决。而对于非不可抗力类公路地质灾害,如因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加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在认定责任主体时,往往较复杂。以梅大高速茶阳路段“5·1”塌方灾害为例。

(一)参考案例

【案情简介】

2024 年5月1日凌晨1时57分许,梅州至大埔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梅大高速”)东延线K11+900~K11+950(营运桩号)路段发生塌方灾害,往东方向半幅路堤塌方,导致23辆车掉落,造成52人死亡,30人受伤。(内容来源:《梅大高速茶阳路段“5·1”塌方灾害调查评估报告》)

1748252895602.png

【责任主体认定】

灾害发生后,经广东省委批准,广东省纪委监委成立梅大高速茶阳路段“5·1”塌方灾害涉灾路段工程建设和运营养护问题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最后形成《梅大高速茶阳路段“5·1”塌方灾害调查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调查评估报告》)。该《调查评估报告》对灾害发生原因、公路工程各参与单位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详细列明:

经专家技术论证,梅大高速茶阳路段“5·1”塌方灾害是一次长时间持续性降水与多种因素叠加耦合作用,导致的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的塌方灾害。灾害点路段为“倒三角形”沟谷地貌斜坡路堤,受长时间持续性降水影响,地下水持续累积、水位升高,暂态性地下水动静水压力、浮托力和渗透力持续增大,滑动推力不断积聚,长时间饱水造成路堤底部及基底软化,抗剪强度降低,路堤中下部及护脚墙突然滑动变形,引发路堤上部填土塌方,造成高速公路塌方灾害。同时,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营、养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路堤的抗灾能力有一定影响。

1748252950946.png

1748252994610.png

由此可见,梅大高速茶阳路段“5·1”塌方灾害是由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共同作用引发。于自然因素而言,主要是长时间持续性降水。于人为因素而言,根据调查结果,梅大高速茶阳路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营、养护等主体均存在一定问题。基于《评估报告》,相关责任主体亦清晰展示了出来。

(二)受损主体追责对象与灾害责任主体的关系

公路地质灾害发生后,根据灾害原因调查结果虽可查明相应的责任主体,但是于受损主体而言,是否有权向这些责任主体主张赔偿呢?解决此问题,首先需要理解各责任主体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与受损主体享有的索赔权的关系。从权利性质角度讲,受损主体无论是通过诉讼还是其他方式主张赔偿,其行使的是民事权利。因此,除非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某主体需要对受损主体就公路地质灾害承担民事责任,否则该受损主体无权要求该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无权以相应责任主体已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而认为其应当对自身承担赔偿责任。以梅大高速茶阳路段““5·1”塌方灾害为例,《评估报告》中虽罗列了多达15个涉灾企业、部门的问题,但最终处理建议却是进行了区分处理。而且,从赔偿结果层面讲,根据潇湘晨报公示信息,最终对受损主体进行赔偿的责任主体与《评估报告》中所列涉灾企业、有关部门并不等同。据该报公示,梅大高速茶阳路段建设单位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梅大分公司的承保保险公司【2023年至2025年财产一切险的主承保机构,预付赔款2000万元】、涉灾害车辆承保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承担了先行赔付责任。而前述保险公司并非引发灾害发生的责任主体。由此可见,受损主体追责对象并不完全等同灾害责任主体。受损主体在主张权利时,应注意区分二者的关系,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支出。

(三)司法实务参考案例

【参考案例】

陈*明、陈*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及案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1民终1420号

【案情简介】

灾害发生经过:2016年9月15日,受14号台风“莫兰蒂”的影响,缙*县域普降暴雨,并致缙*县双*口乡塘孔行政村平坑自然村北西侧山坡发生土质滑坡,进而引发泥石流地质灾害。陈某某家的房屋位于该山坡底下,泥石流冲入陈某某家的房屋,将陈某某掩埋在泥石流中,造成陈某某死亡、房屋受损的灾害事故。

灾害发生原因:灾害发生后,缙*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对致灾原因进行调查。该测绘院出具的《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对此次坡面泥石流发生的主要因素分析认为:1.地质环境条件。斜坡坡度约30°是地质灾害多发坡度区间;坡面松散层较厚,最厚处达3m,稳定性差,易发生滑坡,是本次坡面泥石流的物质来源。2.降雨因素。据缙*县气象局资料,受14号台风“莫兰蒂”影响,双*口乡普降大到暴雨,灾害当天降雨量高达246mm,雨水渗入土层,导致土体容重增大,剪切强降低度,最终发生滑坡。同时,坡面汇水提供冲刷动力,最终形成坡面泥石流地质灾害。降雨是引发此次灾害的主要原因。3.人工活动因素。坡面农耕发达,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地形地貌,影响了原有坡面水系流向。《地质灾害调查报告》中有关“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指出:灾害点及近外围人类工程活动主要有建房、公路建设、耕种。坡脚建房,切坡高3-4m,距房0.5-1.5m,已用块石混凝土挡墙支护,现状稳定;据调查,平坑—后山通村公路修建于2009年,形成高1-5m人工边坡,主要为岩质边坡,未支护,现状稳定性较好;坡面长期农耕种植对土体有扰动,造成土体松散,一定程度改变了原地形地貌。总体上,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查明,《地质灾害调查报告》中指出的“平坑—后山通村公路”系被告陈*长与原平坑村委会(现并入塘孔村委会)在2009年12月9日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由陈*长修建的机耕路。按合同约定,村委会将平坑村后山自然村的三块山地发包给被告陈*长进行开发改造。

起诉情况:陈*明、陈*平等在损失发生后,将陈*长、缙*县双*口乡塘孔村民委员会、缙*县双*口乡人民政府、缙*县财政局、缙*县农业局、缙*县交通运输局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六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案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系案涉事故发生后由缙*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进行调查所出具的报告,也是唯一一份由第三方出具的确定案涉事故致灾原因的报告,上诉人认为该报告有误,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该报告的内容,故其认为该报告不能采信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报告认定,案涉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降雨,人工活动也有一定因素,被上诉人陈*长修建案涉道路的行为属于上述人工活动中的一部分,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陈*长修建道路时用松散土石堆积作为路基,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该主张没有依据,可以认定的是其修建道路未设计引水槽及其他可以预防风险的护栏等措施,故一审根据上述原因分析认定案涉道路的修建方陈*长和作为发包方、管理使用方的缙*县双*口乡塘孔村民委员会分别承担15%、10%的责任比例确定恰当。关于缙*县双*口乡人民政府、缙*县财政局、缙*县农业局、缙*县交通运输局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案涉道路虽然列入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但缙*县双*口乡人民政府、缙*县财政局、缙*县农业局仅是作为案涉道路申报该奖补项目的资金管理、审批等职责的主体,上述三被上诉人也并不具有验收道路施工质量的相关资质,上诉人主张其为验收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案涉道路不属于被上诉人缙*县交通局审批设计、规划、施工、验收及进行日常养护管理的道路,上诉人要求缙*县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亦不能成立。

【分析】

实践中,受损主体在未获完全清偿的情形下,起诉时往往会将其认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全部列为共同被告。此情形下,便涉及对诸多主体是否需要担责进行审查的问题。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是调查清楚地质灾害发生原因。查清原因后,方能准确认定责任主体。上述案例中,缙*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出具的《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即为该案认定责任主体的关键依据。同时,法院在该调查报告已查清灾害发生原因涉及人为因素的情形下,根据具体人为因素对应的责任主体,最终分析出被诉六主体是否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结语

公路地质灾害责任主体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认定时不仅需要查清该灾害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而且需要查清灾害发生的原因。否则,难以确保被追责对象的准确性。实务中,因这类灾害涉及多个主体、多种法律关系,更涉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综合考量,故而无论是相关部门还是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均格外慎重。于受损主体而言,如已有灾害调查报告对灾害原因进行分析,且自身并无其他证据推翻该报告,在维权时建议妥善选择被诉主体,防止因盲目选择诉讼主体增加自身举证压力和诉讼难度,并由此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支出。当然,如受损主体主张权利时,灾害发生原因尚不明确,那么则需受损主体及时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查清灾害发生原因,进而准确确定被诉主体,防止遗漏或错列追责对象。

作者:姚宗国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无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姚宗国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姚宗国
  • 课程5
  • 文章192
  • 学员1w
  • 读者77w
  • 关注67
  • 点赞582
  • 好评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工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库专家,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与中国《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9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全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被成都市司法局授予项目年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律师等。

  经典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百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咨询服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等。

  主要客户:先后(含正在)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大明宏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洲控股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安能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近160家房地产建筑类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论著:出版《律师协助承办人索赔操作实务》《律师协助发包人反索赔操作实务》《劳动合同法实务问答及操作指引》等书籍。发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究竟应由谁买单》《从一起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房地产建筑法律实务》《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法律对此》《商品房预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时效问题》《浅析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发成本控制的法律方法》等文章。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建工|公路地质灾害责任主体认定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消费:50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35课时/16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建工|公路地质灾害责任主体认定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消费:50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35课时/16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