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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冒充“老中医”“名中医”销售保健品案件中如何打掉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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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前言

近年来,冒充“老中医”“名中医”销售保健品的案件频发,此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且因针对中老年人群体而备受社会关注。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但实践中也存在将民事欺诈或虚假广告行为错误认定为诈骗罪的倾向。例如,某地警方破获的冒充“名中医”销售伪劣保健品案中,涉案金额达2亿元,2万余名老年人被骗,但案件定性同时涉及诈骗罪、销售假药罪、虚假广告罪等多个罪名,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行为性质认定的复杂性。

作为辩护律师,如何在“老中医”“名中医”类保健品案件中精准识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尤其是如何通过否定“非法占有目的”打掉重罪诈骗罪指控,是实务中的核心难题。本文结合司法案例、刑法理论及实务经验,对此类案件的辩护路径进行系统剖析。

第二部分:正文

一、案件特征与司法认定误区

(一)案件基本特征

1. 冒充身份与虚构疗效 

行为人通常伪装成“瑶医传人”“中医世家”等身份,通过线上问诊、健康讲座等形式获取信任,并夸大保健品功效(如宣称“包治百病”“延年益寿”)。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案例有:

在H某某涉保健品“诈骗”案中,其公司旗下的中医馆对医生进行宣传,宣传时说,贠某是九代中医传人,太爷爷是宫廷御医,爷爷是张学良的私人医生,有相传秘方等。

在侯某某涉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侯某某原系小学教师,无中医家族传承和师承经历。2012年至2022年间,侯某某通过网络等渠道购买“首席专家”“终身客座教授”等证书,虚构其毕业于国际医科大学(斯里兰卡),系国际医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国际高级中医师、国际科学研究院医学部永久客座教授、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副主任委员等身份,通过网络等方式推广宣传,吸引患有癌症等严重疾病的患者就诊。

在蒋某、卫某涉“诈骗”案中,警方指控蒋某、卫某二人在无相关医疗资质的情况下,在各大网络平台投放引流广告,冒充知名中医、以虚假成功治愈案例吸引皮肤病患者求诊。之后,聘用刘某、关某等11人作为客服,点对点添加这些患者后冒充知名中医本人进行“在线问诊”。在患者发送了患处照片之后,刘某等人便会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固定话术,对患者的病情进行所谓“专业解读”,并宣传虚构的所谓成功案例,以此获取患者信任,最终目的都是以“一人一方”“独家秘方”等噱头诱骗患者购买1000元至2700元不同价位的治疗药品。而这些所谓“独家秘方”高价药品,实际是团伙从网上购入的普通抑菌膏药,成本不足售价的十分之一,且所有患者都是使用同样的药品,根本不存在所谓“一人一方”。在诱骗患者下单后,犯罪团伙便会通知之前联系好的供货商,由供货商直接发货给患者。同时,团伙会向患者谎称所有药品都会先发送至第三方进行鉴定后再发给患者,以此避免患者对异地发货的质疑。

......

2. 高价销售低成本产品 

涉案保健品成本多为几十元,售价则高达数千元,利润空间巨大。

3. 精准营销与话术诱导 

通过广告投放筛选亚健康中老年群体,利用其对健康的迫切需求实施心理操控。

(二)司法认定中的常见误区

1. 将“欺骗行为”直接等同于“诈骗行为” 

部分办案机关认为只要存在虚构身份或夸大宣传,即可构成诈骗罪,忽视了刑法中诈骗行为需针对“关键事实”的欺骗。

2. 以“高价销售”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认为售价远高于成本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混淆了“非法营利”与“非法占有”的界限。

3. 忽视产品真实性与交易对价 

若涉案产品具有基本功能(如抑菌作用)且存在真实交易,可能仅构成虚假广告罪,但实践中易被全盘认定为诈骗。

二、辩护核心: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则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以下客观行为综合判断:

1. 资金用途(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或挥霍);

2. 履约能力与履约意愿;

3. 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如逃匿、隐匿财产);

4. 是否通过真实交易获取对价。

关键点:诈骗罪的本质是“空手套白狼”,而虚假广告罪或民事欺诈中,行为人仍以市场交易为基础谋求利润。

(二)具体辩护路径

1. 证明存在真实交易与对价 

产品合法性:若保健品具备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即使宣传夸大,仍属合格产品,不能否定交易真实性。  

案例:在H某涉嫌保健品诈骗案中,法院认定涉案产品“三证齐全”,故否定诈骗罪指控。  

基础功能存在:如某地案中的“瑶浴药包”含真实中草药成分,虽无治病效果,但具备抑菌作用,属于“夸大宣传”而非“完全虚构”。

2. 资金用于经营活动而非非法占有 

成本投入:广告费、物流费、员工工资等经营支出占比高的,可佐证营利目的。  

退货退款机制:设立售后部门处理退货的,表明行为人未意图永久占有财物。  

案例参考:赵某借贷诈骗案中,法院以“存在退款行为”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3. 排除“携款逃匿”“挥霍资金”等典型行为 

若行为人未转移资产、未逃避追债,且公司运营正常,则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4. 区分“夸大宣传”与“核心欺骗” 

关键事实:若产品基本属性(如成分、资质)真实,仅对疗效进行夸大,属于民事欺诈或虚假广告;若虚构产品根本性质(如将普通食品冒充药品),则可能构成诈骗。  

对比案例:  

熊某案中,将成本12元的食品包装为“御用秘方”,完全虚构疗效,被定诈骗罪;  

H某案中,销售合格保健品但夸大效果,成本价与销售价不属于过于悬殊等因素,被改判为虚假广告罪。

三、阻断诈骗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欺骗内容未涉及“关键事实”

刑法中的诈骗行为需针对足以影响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关键事实(如产品真伪、基本功能)。若仅对非关键事实(如医生身份、疗效程度)进行虚假陈述,则不构成诈骗罪。 

案例:销售人员冒充“名中医”问诊,但产品真实且具备基础功效,则身份虚假属于营销手段,不构成诈骗罪的核心欺骗行为。

(二)刑法因果关系不成立

需证明被害人因关键事实错误而购买产品。若被害人购买动机源于产品实际功能(如抑菌作用),而非被虚构身份误导,则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

四、罪名区分与辩护策略

(一)诈骗罪 vs. 虚假广告罪

1. 客体不同:诈骗罪侵害财产权,虚假广告罪扰乱市场秩序。 

2. 主观目的:前者需非法占有目的,后者仅为非法营利。 

3. 行为模式:虚假广告罪需存在真实交易,且欺骗内容限于商品宣传。

辩护要点: 

若产品合格且交易真实,即便宣传夸大,情节严重的应以虚假广告罪定性; 

引用《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解释》第15条,主张优先适用虚假广告罪。

(二)销售假药罪 vs. 诈骗罪

若涉案保健品被认定为“假药”,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此时需审查: 

1. 产品是否实质危害健康; 

2. 行为人是否明知假药性质。

五、实务操作要点

(一)侦查阶段

1. 会见与案情梳理 

重点询问产品资质、资金流向、成本与利润、是否存在退货机制等。  

2. 申请调取无罪或有利证据 

要求办案机关提取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退款记录等。

(二)审查起诉阶段

1. 阅卷重点 

审查价格鉴定报告(成本与售价对比是否合理);  

分析被害人陈述(购买动机是否基于关键事实错误)。  

2.提交专业的法律意见书  

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关键事实欺骗等要件,逐项批驳起诉意见。

(三)审判阶段

1. 质证策略 

攻击价格鉴定方法(如未扣除经营成本);  

质疑被害人陈述的同一性(部分被害人认可产品效果)。  

2. 专家辅助人出庭 

聘请中医药专家说明产品成分的真实功效,削弱“完全虚假”指控。

第三部分:结语

在冒充“老中医”“名中医”销售保健品案件中,辩护律师需紧扣“非法占有目的”与“关键事实欺骗”两大核心,通过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将此类行为剥离出诈骗罪的射程。尤其在当前打击养老诈骗的背景下,更应避免客观归罪,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维护法律的准确适用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发:微信公众号“诈骗犯罪与经济犯罪大要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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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肖文彬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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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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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现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肖律师擅长于承办刑事大要案(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尤擅长于承办全国性重大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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