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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规|稀有金属与稀土元素出口管制政策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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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解读

2025年以来,我国发布了两项出口管制物项的公告,即:

1.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2025年2月4日生效,以下简称“10号公告)。

2.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2025年4月4日生效,以下简称“18号公告”)。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公告中提及的两用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

为落实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政策,打击走私两用物项出口行为,2025年5月9日,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邮政局等部门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专项行动现场会,部署各项具体工作。

2 管制物项分析

10号和18号公告,共提及了“钨、碲、铋、钼、铟”和“钐、钆、铽、镝、镥、钪、钇”12种元素及其化合物、混合物、制成品等。这12种元素,相信很多朋友都没有听说过,有的字也没见过,甚至连怎么读都不知道。那他们到底是什么呢?

(一)稀散金属

镓(Ga)、锗(Ge)、硒(Se)、铟(In)、碲(Te)、铼(Re)和铊(Tl)7个元素组成一组化学元素,叫作“稀散金属”,它们在电子、冶金、仪表、化工、医药等方面有重要用途,是不可替代的原材料。如镓用于集成电路、光电二极管、探测器等,锗用作半导体材料、催化剂等,硒用作化工原料、玻璃工业、管道材料、电子仪器材料、食品添加剂等,镉用作电池原料,铟用于液晶显示屏、红外探测器的材料,碲用于冶金工业、光电仪器、橡胶的添加剂等,铼用于石油化工的催化剂、发动机的高温组件,铊用作超导材料、医学探测器材料等。

10号公告发布之后,这7种稀散金属已全部被列为我国出口管制两用物项,不仅包括该金属的锭、块、珠、颗粒、粉末等形态,也包括《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和10号公告中列明的化合物、混合物、制成品、相关技术及资料。如管制清单中列名的3C001的镓相关物项,3C002的锗相关物项等。

(二)稀土元素

18号公告所列的7种元素,钐(shān)、钆(gá)、铽(tè)、镝(dī)、镥(lǔ)、钪(kàng)、钇(yǐ)。属于“稀土元素”。稀土是镧系15种元素(镧至镥)和钪、钇共十七种金属元素的总称,根据化学性质和原子结构,通常分为‌轻稀土‌和‌中重稀土‌两大类。本次实施管制的主要是中重稀土,也包括含有这些元素的各种形态化合物、混合物,及部分制成品(如永磁材料)。

稀土拥有优异的磁、光、电、催化等物理和化学特征,是调控提升光、热、电、磁等先进材料性能不可或缺的关键元素,是先进武器装备、航空航天部件、风力发电、新能源汽车、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等战略性产业的关键原材料支撑。

稀土被誉为“工业维生素”,是激活高科技装备的关键密码,其重要性从新能源、电子设备到国防科技几乎无所不包。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稀土储量和生产国,全球90%的电动汽车电机、75%的工业机器人伺服系统、60%的MRI医疗设备都与中国稀土供应深度绑定。

在军事领域,稀土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以美军F-35战机为例,机身需要400多公斤稀土材料:钐、铽、镝用于制造永磁电机,其耐高温特性是普通材料的3倍以上,发动机涡轮叶片靠钇元素抵抗1600℃高温,有源相控阵雷达依赖钕铁硼磁体精准定位,就连隐身涂层都离不开镧系元素的特殊光学性能。钆是核潜艇推进装置的核心材料,美国海军弗吉尼亚级核潜艇的静音技术依赖此元素。

中国对中重稀土的出口管制,既符合WTO相关规定,又对美国形成精准反制。这也是为什么在谈判中,美国要特意提出要求中国取消管制政策的原因。

(三)其他金属管制物项

除了10号和18号列明的稀有金属,此前已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列明的受管制的稀有金属还有满足清单所述特性的镍、铍、铪、锂、钛、锆、镭、钙、镁及其化合物、混合物及相关制成品。

法律风险提示

所谓“出口管制”并不是不能出口,而是在出口前必须取得许可证,凭证向特定国家、特定主体出口特定数量的管制物项,如果违反管制规定,则可能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

(一) 走私犯罪风险

如果企业在明知其所出口受管制的稀有金属或稀土元素或其化合物、混合物、制成品的情况下,通过伪报品名、瞒报用途、伪报成分含量、伪报最终目的国或者最终用户等方式无证出口,数量满20吨或数额满20万元的,则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151条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依法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例如,(2018)粤01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所示,被告单位明知境外客户采购的货物需境外交付和未取得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境外客户釆购的五氧化二钒、稀土化合物(氧化铈、氧化钐、氧化镧、氧化饵、氧化镝、氧化镨等)、稀土合金、二氧化锆等货物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以陶瓷原料、香精等虚假货物品名办理出口,共计约1320吨,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单位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30万元;业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罚金1万元;单位被判处罚金100万元。

又如,(2016)粤1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所示,某货运代理公司在明知他人无出口稀土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将涉证稀土伪报逃证出口,出口铁桶包装的块状旱镧铈合金及编织袋包的装粉末状氧化镧两种稀土共计50吨,非法将稀土走私出境,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该公司被判处罚金,主要负责人及业务经办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行政处罚风险

1. 擅自出口

如果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或者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按我国法律规定将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2. 伪造、买卖许可证

伪造、变造、买卖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 违法代理

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机构,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服务的,将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 管控名单交易

如果出口经营者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将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5. 未及时报告

出口经营者发现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已经改变或者可能改变,或者发现伪造、变造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等未报告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发现涉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未及时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三) 境外主体的制裁风险

我国《出口管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出口管制管理规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妨碍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依法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转移、提供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使用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技术等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时,均应依法向我国取得许可,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两用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本次针对中重稀土的出口管制,为了阻止关键材料通过中间商流向未经许可的最终用户,商务部专门向参与生产电力变压器、电池、显示器、电动汽车、航空航天设备和医疗设备的韩国制造商发出警告,三星、LG、SK 海力士和现代重工等公司收到明确通知,如果这些公司违反这些新的出口管制可能会导致中国政府的制裁。

(四) 禁止从事相关交易的风险

出口经营者违规出口管制物项的记录,都将纳入信用记录。违反规定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在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许可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内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

作者:

林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孙怡,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副总裁

首发:微信公众号“老林说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林倩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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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擅长领域:海关行政处罚与纳税争议解决 进出口贸易合规项目咨询 走私犯罪刑事辩护

  微信公众号:老林说法

  林倩律师曾在海关总署调查局、缉私局长期从事案件调查、审理和法制工作,负责全国海关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工作,主办多起全国重大影响的特大走私违法案件。参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反走私工作条例》的起草工作,并牵头多部海关总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

  加入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后,先后为多家跨国公司提供了海关商品归类、特许权使用费和价格争议项目服务,办理了多起复杂疑难并具有代表性的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和复议案件,为棉花、木材、成品油、冻海产品和固体废物等多起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提供刑事辩护,取得良好的效果,并带领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海关与国际贸易”业务团队,在业界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同时,2017年开始,林倩律师在《中国海关杂志》开辟“老林说法”专栏,发表专业文章三十余篇,出版《海关行政处罚与纳税争议》专著,并在各类业务论坛和培训班上主讲相关业务数十次。

  林倩律师曾经服务过的客户包括:中石油、泰科电子、梅赛德斯奔驰、松下电子、阿里巴巴一达通、惠科金扬、日照钢铁、艾默生、大陆汽车和铁科克诺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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