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类。其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这类合同适用于完成单项任务、项目承包、季节性用工等场景。
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动者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违规情形等。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畴。
若用人单位多次与劳动者签订此类合同,且每次任务完成后有时间间隔,就无法满足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确实可以避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过,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长期稳定,岗位也是常设的,却刻意用这类合同规避责任,很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规避法律,最终仍需承担不利后果。此外,签订此类合同也有其他法律要求,如不得约定试用期,任务完成终止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已废止,仍可作为参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首发:微信公众号“飞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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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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