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计划便生效。随之,破产程序便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重整计划能否顺利执行决定着重整目标能否实现。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应当由谁负责执行、管理人应当如何监督、在重整计划执行不能时又当如何救济等,都是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 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企业破产法》第89条第1款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因此重整计划只能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于债务人对企业的状况比较熟悉,重整计划能否顺利执行也关系到债务人的切身利益,债务人具有善意、充分执行的动力,故由债务人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有利于实现重整计划的目的。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管理有两种模式:一种情况是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种务,在重整期间,管理人继续执行这一职务;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3条的规定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如果是由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期间管理债务人的财产营业事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有时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问题,如果相关行政部门不予配合,重整计划将难以执行,例如,破产企业的很多财产上设有抵押、股权被冻结等,必须要行政机关涤除抵押,解封股权。但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未有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障碍,目前通常由管理人协助债务人执行,向受理法院提出申请,由受理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障碍。以笔者所在的铜陵市为例,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九十六条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务人的申请,协调办理债务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相关手续,包括移除经营异常名录、恢复营业执照、删除征信不良记录、移除纳税失信名单、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
二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企业破产法》第90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因此,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由管理人对债务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90条规定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但管人监督的具体权限及履行监督职责的具体程序,法律未作规定。为使管理人更地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债务人严格按照重整计划进行重整工作,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监督:1.印章监督。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管理人可保管债务人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种印章,债务人在使用印章时需事先申请并批准后方可加盖。2.人事任免监督。主要是监督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任免、变动。3.资金监督。可以设立管理人于债务人的共管账户,规定债务人的所有收入与支出必须从共管账户进出,管理人有权随时对债务人的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等。4.重大事项报告。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发生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及债权人利益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债务人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 重整计划执行不能时的救济
如果重整计划的不能执行且不具有恢复执行的可能性,为了防止重整计划的久拖不决损害债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管理人、有关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能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宜告债务人破产。《企业破产法》第93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结合实务中的有关情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因情势变更或正当理由致重整计划不能或无须执行;3.债务人缺乏完成重整计划的能力;4.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清算价值大于其继续重整的价值。
如果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可能会发生一些当初制订计划没有预料到而又影响到计划执行的情况,但调整重整计划可以继续执行的,此时应当允许对重整计划进行变更。《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九十八条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人民法院批准。”
四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后果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必须按照重整计划严格执行,完成全部内容方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务人恢复独立运营能力的前提下,债务人完成重整计划主要内容,清偿绝大部分债务即可认为完成重整计划。笔者倾向于后者。破产重整以盘活企业为目的,通过整顿企业生产经营,清理债权债务,使其重获独立运营能力。当企业已经复正常运行,仅个别债权未清偿,且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延期清偿已达成协议,未清偿的债权不应影响重整计划的完成。《企业破产法》第94条的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也就是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依据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整个破产程序如何终结,《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作为重整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填补《企业破产法》的漏洞,第114条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
首发:微信公众号“律海拾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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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硕士
前检察官、监察官,前江苏某国有独资集团总部法务主管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
多年国家监察、司法机关工作经历,法学专业出身,理论知识扎实,文字功底深厚,了解基础财税知识,熟悉资本市场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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