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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贷款诈骗罪是否以有损失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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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从法条的内容可以看出,要构成贷款诈骗罪,首先主观上应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其次客观上应有诈骗的犯罪行为,同时诈骗的后果应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损失较大。

在与同行的讨论中,曾有同行认为,贷款诈骗的既遂应以银行放款或者获取骗取的款物为既遂。

但笔者认为,贷款诈骗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该以借款人实际逃避还款的事实成立为既遂条件。也就是说在借款人以虚构事实骗得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后,借款人应具有故意逃避还款的行为,继而到达造成银行或金融机构数额较大损失的情形,才可认定借款人在骗取借款的过程中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犯罪故意,才可以认定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罪。否则,不应认定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罪。

即使借款人在贷款时提供虚假的材料,并同时具有取得贷款后不归还贷款的意图,但如借款人在随后因各种原因如期归还了贷款,不存在造成银行或金融机构损失较大的情况,则不能认定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应认定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罪。道理很简单,如果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会归还贷款,而是会想方设法以各种手段逃避归还贷款。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明确指出:“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因此,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并通过各种手段特别是故意逃避还款来实现该目的,便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既遂的关键。而对于在这个过程中提供辅助工具的行为人,如果不清楚具体的借款人是否会通过逃避还款来达到非法占有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即使借款人最终构成贷款诈骗罪,提供辅助工具的行为人也不应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如在《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306 号“张福顺贷款诈骗案”的裁判要点就强调,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贷款欺诈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因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通过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从行为人具体实施的客观行为事实来判断,某些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后,携款逃跑的,这一行为本身就直接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某些行为本身尚不能直接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编造引进资金的虚假理由取得贷款,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取得贷款等,而只能间接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直接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必须借助相关的客观事实来加以分析认定。至于查明行为人在实施了某种间接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性的行为之后,还需借助哪些具体客观事实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分析。

至于如何具体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纪要》〕已提出明确意见:‘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选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转移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也就是说,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客观事实:其一,行为人是通过诈的手段来取得贷款的;其二,行为人到期没有归还贷款,其三,行为人贷款时即明知不具有归还能力或者贷款后实施了某种特定行为,如携款逃跑,肆意挥霍贷款,抽选、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贷款,等等。只有在借款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才能认定借款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若借款人所实施的行为欠缺上述条件之一的,一般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4辑(总第 15 辑),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第 12-17 页。张福顺贷款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306 号)

作者:

洪树涌,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联席主任、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杨航,广信君达执业律师、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首发:微信公众号“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洪树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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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树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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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团队负责人、广东省第一批刑事辩护律师库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委员会委员、星火律师平台发起人、中律天下刑事辩护讲师团负责人、广州市普法志愿者协会副监事长、广州市司法局百名公益专家律师、广州法治童行志愿队公益律师、广东狮子会华森服务队理事、华森服务队法律援助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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