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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健品“诈骗”案如何辩成虚假广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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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保健品行业频发被控“诈骗罪”案件,但实务中此类案件往往存在“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的复杂争议。部分案件中,行为人虽存在夸大宣传、虚构身份等行为,但若产品本身合法、交易模式正常,则可能仅构成民事欺诈或行政违法(如虚假广告),而非刑事诈骗。

本文结合笔者团队办理的多起涉保健品案件,从定性争议、构成要件、证据质证、案例解析等角度,系统阐述如何通过有效辩护将“诈骗罪”辩为“虚假广告罪”,以期为同行提供实务参考。

一、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定性争议核心  

(一)主观目的:非法占有目的 vs. 营利目的  

诈骗罪的成立需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通过欺骗手段无对价占有他人财物;而虚假广告罪的主观目的是通过虚假宣传牟取经营利益,其本质仍是商业营利行为。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

1. 是否支付合理对价:诈骗罪中,行为人往往以“空手套白狼”或极低成本骗取财物(如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虚假广告罪中,行为人提供真实商品或服务,仅宣传内容存在虚假。

2. 是否具备履约能力:诈骗罪的行为人通常无实际履约能力或根本无履约意愿;虚假广告罪的行为人则基于真实商品进行销售,即便夸大功效,仍具备履约基础。

案例解析:在某保健品案中,Y公司销售的301C胶囊为合法厂家生产,采购渠道正规,产品外包装明确标注保健食品批号及成分,且允许消费者拒收退货。

法院最终认定Y公司不构成诈骗罪,因其主观目的是通过销售保健品营利,而非非法占有财物。

(二)客观行为:虚构事实 vs. 夸大宣传  

诈骗罪的客观行为需达到“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程度,而虚假广告罪仅要求广告内容虚假且情节严重。

两者的行为边界在于:

1. 欺骗手段的实质性:若销售人员虚构身份(如冒充医生)、编造产品疗效(如宣称“治愈癌症”),可能构成诈骗;若仅对保健品功效进行适度夸大(如“增强免疫力”),则属于虚假广告。

2. 被害人的认知状态:诈骗罪中,被害人因欺骗行为完全丧失对产品真实性质的知情权(如将保健品误认为药品);虚假广告罪中,被害人虽受误导,但仍知悉购买的是保健品。

实务要点:

- 辩护律师需重点审查产品包装说明、宣传材料来源(如是否由生产厂家提供)、交易模式(如货到付款、退货政策)等客观证据,以证明欺骗行为未达到诈骗罪的程度。

- 若销售人员使用的话术系公司统一培训,且产品本身合法,则更倾向于认定为虚假广告的“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诈骗。

二、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与辩护要点  

根据《刑法》第222条,虚假广告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

1. 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2. 行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

3. 情节:情节严重(如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造成人身损害等)。


(一)辩护策略一:否定“虚假宣传”的实质危害性  

1. 宣传内容与产品功能的关联性:

若产品具备基础功能(如保健品含维生素成分可“辅助调节血脂”),而宣传中仅使用“治疗”“根治”等词汇,可主张属于“用语不规范”而非完全虚构。 

引用《广告法》第28条,论证“虚假广告”需达到“足以引人误解”的程度,若产品外包装已明确标注真实信息,则消费者仍有一定自主判断空间。 

2. 宣传材料的来源与审查义务:

若广告内容由生产厂家提供,且行为人已审查厂家资质,则可主张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符合“明知虚假仍宣传”的主观故意。 

法律文书示例(质证意见):

“控方指控的‘治愈高血压’宣传语,实为销售人员对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中‘辅助降压’表述的口语化转述,且产品外包装明确标注‘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

故该行为不符合虚假广告罪中‘虚假宣传’的实质性要求……”

(二)辩护策略二:瓦解“情节严重”的指控  

1. 违法所得的计算争议:

主张扣除合理成本(如物流、人力、产品采购费用),仅将利润部分认定为违法所得; 

若部分交易存在退货退款,相应金额应予剔除。 

2. 因果关系的阻断:

消费者购买产品系基于自身健康需求,而非完全依赖广告宣传; 

若消费者明知产品为保健品仍购买,则广告与购买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案例支撑:

在(2018)沪0117刑初1058号案中,法院认定销售人员夸大保健品功效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但因其违法所得未达10万元且未造成人身损害,最终免于刑事处罚。

三、证据攻防:颠覆诈骗罪指控的关键路径

(一)质疑控方证据的证明力  

1. 证人证言的合法性:

若证明产品系“假冒”的证人未提供身份证明或未参与辨认程序,则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 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重点审查被害人是否实际查看产品说明、是否存在重复购买行为,以证明其未陷入错误认识。 

辩护词摘录:

“本案165名‘被害人’中仅1人报案,其余均未主张被骗,且部分购买者系主动索要产品。

结合退货记录与快递签收单,足以证明消费者具备自主选择权,不符合诈骗罪的因果关系要件……”

(二)构建有利于虚假广告罪的证据链  

1. 提交产品合法性证据:

保健品批准文号、质检报告、采购合同等,证明产品来源合法。 

2. 引入行政违法前置程序:

若案件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直接进入刑事程序,可主张违反“行政优先”原则,要求移送行政机关处理。 

四、量刑辩护:从犯认定与罚金刑限缩  

即便法院认定构成虚假广告罪,仍可通过以下策略降低刑罚:

1. 主从犯区分:

销售人员系按公司指令行事,且获利仅为工资提成,应认定为从犯。 

2. 罚金刑的合理性:

主张以违法所得而非销售总额为基准计算罚金,避免双重惩罚。 

结语  

将保健品“诈骗”案辩为虚假广告罪,需紧扣“非法占有目的”的缺失与“虚假宣传”的限度两大核心,通过证据质证瓦解诈骗罪构成要件,同时构建虚假广告罪的轻罪逻辑。

辩护律师需深度融合刑事实体法、广告法规与证据规则,在复杂案件中开辟出最优辩护路径。

首发:微信公众号“金牙大状”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肖文彬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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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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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现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肖律师擅长于承办刑事大要案(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尤擅长于承办全国性重大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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