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借贷业务十分迅猛,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借贷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数目不断飙升。为使个人和中小型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以及安全合法的借款渠道,针对融资、借款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应运而生。从互联网借贷发展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互联网借贷金融方式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可对提高我国互联网借贷金融法律规制水平起到促进作用,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民间借贷;网贷;经济法;互联网金融
在我国,互联网借贷是一种将普惠金融思想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的创新业务,起步晚于国外多数地区,自国外传至我国后,便出现爆发式增长。与其他借款方式不同,在我国,对于互联网借贷的研究是采取实践倒逼理论研究的方式开始探索的,但至今相关问题的研究仍主要集中在实证法学、金融管理学领域,对互联网借贷相关法律规制的研究文献并不多,且现有研究也是多集中在过去存在的P2P平台法律风险的问题研究上,而对于互联网借贷的法律建构在近年来却并不多见。从互联网借贷发展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互联网借贷金融方式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可对提高我国互联网借贷金融法律规制水平起到促进作用,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一、互联网借贷概述
(一)互联网借贷的概念
互联网借贷,又称作网络借贷,其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商业网络借贷。作为资金融通的一种线上借贷方式,它的本质仍然属于一种金融行为,但应严格区分其与众筹融资的区别。
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借贷交易行为,其中借款人和出借人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直接的借贷活动。这种借贷模式的特点在于,借贷过程中的资料、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或主要部分通过网络进行,实现了借贷流程的数字化和在线化。互联网借贷通常具有高效、便捷、透明度高、门槛低等特点,有助于解决短期资金需求,并为出借人提供相对较高的收益。这种新型服务模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借贷行为不断变化发展而逐渐壮大,网络借贷的形式多样,包括个体借贷(即P2P网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等。
(二)互联网借贷的特点
第一,门槛低,覆盖广泛。互联网借贷的准入条件相对宽松,能够覆盖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触及的群体。无论是个人还是小微企业,只要有借款需求、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信用证明,就可以在互联网借贷平台上进行借款。这种低门槛的特点使得互联网借贷能够更广泛地服务于社会各个阶层,满足他们的融资需求。方便快捷,操作简单。互联网借贷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了借款流程的自动化和标准化。借款人只需在平台上填写相关信息,上传必要的证明材料,即可在短时间内获得借款。整个流程无需繁琐的线下手续,大大节省了时间成本。同时,互联网借贷平台还提供了多种还款方式,方便借款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第二,风险分散,降低违约风险。互联网借贷平台通常采用分散投资的方式,将出借人的资金分散给多个借款人。这种方式能够降低单一借款人违约对整个投资组合的影响,从而降低违约风险。此外,互联网借贷平台还会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这些措施有助于降低出借人的投资风险,提高整个互联网借贷行业的风险防控能力。
第三,信息透明,降低交易成本。互联网借贷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了信息的透明化。出借人可以在平台上查看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借款用途、还款计划等详细信息,从而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同时,互联网借贷平台还提供了多种交易工具和服务,如自动投标、债权转让等,这些工具和服务能够降低出借人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
第四,互联网借贷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借款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进行借款。这种时空无限的特点使得互联网借贷能够更广泛地服务于偏远地区和小微企业等难以获得传统金融服务的群体。同时,互联网借贷还能够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和门槛,提高金融服务的普及率和覆盖率,促进金融普惠的实现。
同时,互联网借贷具有门槛低、方便快捷、风险分散、信息透明和时空无限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互联网借贷能够更广泛地服务于社会各个阶层,满足他们的融资需求,同时也为出借人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和更低的投资风险。然而,互联网借贷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相比于普通的民间借贷行为,互联网借贷同时兼具有了改变金融行为所存在的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如监管缺失、信用风险等。
(三)互联网借贷的主要模式
第一种为网贷模式,又称P2P网络借款,即面向个人之间的借款方式。该种模式最初起源于西欧国家,随后发展到其他欧美国家。其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撮合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关系。在个人对个人的网络借贷模式中,网贷平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平台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和指导,不参与资金流转,也不控制该资金,不吸纳资金池。借贷双方直接发生借贷关系,网贷平台则依靠向借款方收取信息技术服务费、向贷方收取中介费以维持运营。
第二种是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是P2P模式的延伸,通过主动引入新的投资人,让原借款人能够尽快地回笼资金,建立起新的债权受让人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拉长了信用链条,能够更好地连接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主动地批量化开展业务,而不是被动等待各自匹配,从而实现了规模的快速扩展。
第三种是个人对机构的模式,具体操作模式是由第三方机构去做风险控制在做好风险控制的项目上面与平台和投资者对接,化解了风控不专业,水平较差的难题。P2B平台合作的机构,通常有比较专业的技术能力,较强的风控能力,较高的风控水平,因此,该种模式的风险低于个人对个人的业务模式,综合性价比更值得信赖。
(四)互联网借贷法律规制的现实基础
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许多投入主体都是以牟取暴利的目的而进行运作的。对于互联网借贷机构来说,从事相关业务的目的是从中获得利益,这就导致其组织架构中缺乏专业的信贷风险管理人员,不具备贷款风险管理的知识、资质,因此很难把握和处理好平台运营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产生大量的坏账,最终只能走向倒闭。
除了本身从事互联网借贷的专门公司之外,其他领域的大型公司,如美团、滴滴出行、腾讯、阿里巴巴、天猫、百度,在自身的专业领域赛道之外,纷纷投入了本文所讨论的互联网借贷的创新金融模式当中,推出了一系列互联网借贷产品。因此,对于互联网借贷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具有较为必要的现实需求。
二、我国互联网借贷法律规制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
1.电子合同效力不明确
第一,电子签名效力不明确。在网络签订借贷合同和相关附属协议的过程中,涉及电子签名的方式,通常采取的是利用手机短信验证码、面部识别等方式来验证,而所涉及的签章效力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可度,法院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通常需要主张一方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出具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借款一方实际上对该电子签名章的授权许可范围并没有清晰的认知。
电子签名虽然可以替代手写签名,但有可能被人模仿或盗用,这可能导致出借人或借款人否认签名或相关交易,进而产生争议。电子签名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已经得到确认,但是如果电子签章认证机构在使用电子签名时未严格遵守法定要求,可能会导致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无法成立,从而导致出借人或借款人维权难度加大。使用电子签名章需要向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如果信息处理不当或泄露,将给出借人和借款人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使用电子签名时需要符合多项要求,如果机构在实际操作中未能遵循有关的规定,可能会导致违法和罚款等问题。事实上在该类网络借贷网上签订的电子合同当中很少使用实际的亲笔签名,因此该电子签章的证明力往往得不到借款人的认可,出现一系列法律纠纷和问题。
第二,实际借款利率不明确。根据最高院(法释〔2020〕17号)对于利率的规定则是,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常互联网借贷会将利率控制在这个范围之内,但是,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时,便会触发借贷合同当中的违约条款,使得出现罚息、逾期违约金等,增加了借款人的还款金额,变相增加了利率。互联网借贷中,逾期违约金和罚息的问题是存在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借款人因逾期违约所需承担的违约金和罚息。
逾期违约金和罚息一般是由出借人根据合同约定来收取。逾期违约金是指借款人定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款未按约定时间来付款的,由出借人可以按约定贷款利率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赔偿,来弥补因违约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罚息是指借款人在到期未还本息时,出借人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算的额外利息,以此来迫使借款人尽快还款。法院通常会认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出借人和借款人可以在借贷合同中规定借款人因逾期违约所需承担的违约金和罚息,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的逾期违约金和罚息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法院有权认定合同中约定的逾期违约金和罚息是否过高,是否违反良好风俗习惯和公序良俗,如果判决认定逾期违约金和罚息过高,且借款人实际损失较小,法院有权对逾期违约金和罚息进行裁减,保护借款人的利益。此外,如果出借人收取的逾期违约金和罚息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借贷合同约定的上限,或者法院认为相关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反映了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交易内容,法院亦可以认定逾期违约金和罚息无效,出借人不能收取违约金和罚息。
2.信用担保不完善
由于互联网借贷的模式本身的限制,很难有效同时保护好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的各自利益,一旦借款人出现违约逾期等情况,那么很容易造成“爆雷”,既使得出借人无法回笼资金,又使得借款人降低了自身的信誉水平。在网络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过程当中,往往会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人,以弥补和强化借款人借款资格的不足。在普惠金融下互联网借贷中,如果借款人逾期未归还本金和利息,出借人可以请求连带担保责任人进行偿还。然而,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法律风险问题:
第一,连带担保责任人的身份确认:连带担保人的身份确认是判定债权关系的前提,如果其身份无法确认或连带担保关系无法建立,则将影响出借人的债权行使;第二,连带担保责任人的偿还能力:如果连带担保责任人无力偿还,将会影响到出借人的债权得到实现的可能性,仍然不能有效地降低无法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可能性;如果连带担保责任人的担保范围无法确定,如担保范围是否包含本金、利息、违约金、资金占有使用费等,在互联网借贷合同当中规定的较为笼统,也有可能导致争议的产生。
3.给付方式不透明
互联网借贷的给付方式,不同于传统的银行借贷,前者多数是通过线上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存管银行支付,相较于后者的资金流转方式较为直接,甚至是面对面支付,互联网借贷的支付方式则增加了资金流转的环节。资金流转环节的增加,致使流动性风险和操作性风险的提升。
现有的法律体系对互联网借贷的给付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相关的互联网借贷中介机构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等情况的机会,存在着立法的滞后性与适用不足的情况。明确互联网借贷双方的自主选择权。避免因为互联网借贷金融行业形成的平台垄断和行业壁垒阻碍了借贷双方的自主选择权,而只能被迫的使用平台所提供的方式。
(二)互联网借贷的法律规制困境分析
1.市场体量大,难以统一规范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借贷市场仍然巨大,各地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于互联网小额贷款相关金融牌照的发放数量仍然较为可观。截至2024年2月,在营状态的互联网小贷公司超过240家。按照“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跨省公司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符合要求的跨省经营的互联网小贷公司约为10家,其中不乏较为知名的其他专业领域企业拓展业务而来,该类企业包括了“字节跳动、 腾讯、京东、百度、美团、苏宁易购、携程”等。
2.历史遗留问题多,尚未得到解决
而与此同时,自2012年以来井喷式发展的互联网借贷平台“暴雷”所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存在大量的债权人和负债人,其涉及的相关金融类案件,仍然是全国各地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数量较为可观的不良资产案件,这一定程度上也显示出,在繁荣的互联网金融借贷发展之下存在着巨大的诉讼隐患。
自从2021年原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不良资产行业迎来数额超过万亿的互联网借贷蓝海市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小额机构贷款余额来看,互联网借贷不良资产数额已超过9076亿元,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不良余额超过8000亿元。个贷不良批量转让,市场活跃度不断攀升。AMC (资产管理公司)介入互联网借贷不良资产处置领域,低价购入债权包并通过一系列诉讼途径实现债权。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2012年以来不规范、风险高的互联网借贷平台所导致的大量不良资产,但同时也为将来的互联网借贷金融市场领域的法律规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3.法律适用存在竞合
我国当前的互联网借贷金融业务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6年8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原银保监会2020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于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尚没有一部专门对于互联网借贷金融领域的专门性法律或法规,难以针对性地对互联网借贷领域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法律规制。
三、我国互联网借贷法律规制完善的途径
(一)明确借贷电子合同效力性规定
对于以电子合同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保障和支持,明确将电子签章的授权收归政府统一所有,集中整治电子签章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规范使用其行政许可,并统一上报至政府部门进行备案。 由于互联网借贷业务的高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容易引发风险和纠纷,使投资者和借款人遭受巨大损失。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政府通过制度安排和管理,逐步规范互联网借贷利率、违约罚息罚金问题,以保障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利率方面,互联网借贷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利益。为避免高利率形成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的被害,我国曾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借贷利率上限为年化36%,超过这一利率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也逐渐推动该行业的规范化进程。一些互联网借贷平台开始与传统银行合作,甚至通过发行信托、ABS等金融产品,引入多元化的投资模式,降低了借款利率,更好地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在违约罚息罚金方面,应制订相关法规和监管制度明确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罚息不得超过借款金额的10%。而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了业务事项中,平台收取的罚息罚金不得超过欠款总额的2%。这类保护上限的规定,既保证借款人避免被不正当罚款,也保证出借人和平台的收益受到合法保护,起到权益均衡的作用。
(二)强化银行金融行业对互联网借贷授信支持力度
加大互联网金融银行授信力度,将用户个人的银行征信纳入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并将其作为评估互联网金融借贷客户信用水平的标准之一。因此,互联网借贷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建议信用贷款方面引入联保模式,其他贷款方面则引入抵押或质押进行反担保。同时,中小型创投企业贷款项目引进融资担保公司对项目进行担保,并要求其担保规模要与担保方的担保额度相匹配,从而降低。 因信用问题而导致无法发挥互联网借贷金融工具的作用的情况。
(三)完善借贷给付制度规定
出台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定,提高第三方支付的资质门槛。明确相应的内容可以由获取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操作,并对获得许可的机构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规范性审查,避免因简单的授予许可而导致其存在洗钱风险、资金沉淀风险所形成的资金风险和法律风险。
坚持机构内部的合规管理的原则。强化第三方交易全过程监管,完善第三方支付的反洗钱机制,避免出现非法套现、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减少交易时间差所形成的沉淀资金,避免巨额资金池的积累。严格制定规范性法律文本,确定沉淀资金的权属,加强存管银行的协管力度和监管体系。
(四)构建专门平台监管
对于互联网借贷金融风险的过程监管,可以主要分为第三方支付风险监管和网络借贷风险监管两大类型。在兼顾法律监管和模式监管的情况下,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互联网借贷风险管理,充分利用和发挥我国“一行一局一会”(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互联网借贷金融监管模式。
对于互联网借贷金融风险的机构监管,主要分为行业自律协会监管和政府部门监管。为了更好地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相关部门牵头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协会,但该金融协会并非政府官方组织,而是行业自律组织。在2023年,建立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成为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主要管理部门,除此之外,我国也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进行了积极探索。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多个部门共同制定了《互联网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出台了一系列监管规定和措施,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出资人、借款人可以通过与中介机构直接签订合同等方式,规范互联网借贷业务,保障客户权益。
因此,规范互联网借贷利率、违约罚息罚金保护上限,既是解决市场乱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潜力,也是互联网借贷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未来的监管和制度建设中,需要更有效地联合公权力、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共同应对行业风险,提高服务质量,让互联网金融业获得更大的发展。
四、结语
互联网借贷逐渐壮大发展,成为个人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解决路径的背景下,本文基于互联网借贷法律规制视角,以互联网借贷作为研究对象开展研究,主要得到以下结论。第一,明确互联网借贷合同效力问题,明确相关的必要性内容,避免因合同内容利率约定不出带来的效力性纠纷;第二,发挥信用担保的效能,强化银行金融行业对互联网借贷授信支持力度;第三,完善借贷给付制度规定,提高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加强支付全过程监管力度;第四,强化相关机构在互联网借贷实施金融监管的职能和作用。此过程中,降低个人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扩大融资范围,进而满足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要求。
以上是针对互联网借贷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法律上的解决途径,还有一些问题和风险则需要立法机关和金融管理机关的共同努力。相信随着互联网借贷法律体系的完善,互联网借贷市场一定有着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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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已收录于《河北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论文集获奖作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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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文学双学士、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济南历下尧顺法律服务所副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翻译协会会员、企业合规师、共青团济南市长清区委兼职团干、济南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调解员。
承接民商事案件百余起,包含不正当竞争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各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继承纠纷、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追偿权纠纷、行政纠纷等各类案件类型。2022年通过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自2021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承接案件百余起。执业以来,不断学习,拓宽知识领域,发表法律专业论文,收录于中国知网等文献检索网站,承担专业相关省级课题2项、国家级课题1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开展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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