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问题引出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工程建设的前提条件,然实践中部分发包人因多方面原因存在未取得该证即让承包人施工的现象。如此,该工程不仅无法顺利进行竣工验收,而且可能存在被认定为违法建设。那么,就此类工程,承包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如能主张,是否能主张全部工程款?
二、影响承包人主张此类工程价款的因素
现行法律框架下,影响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因素不少,但重要因素主要包括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完工工程量、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本文讨论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亦是如此。由于完工工程量、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因工程而异,且并非决定承包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关键因素,下面不再针该两种影响因素进行讨论,仅就合同效力、工程质量两种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一)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对承包人主张该类工程价款的影响,最直接的体现是其决定了承包人能否要求发包人依约支付工程价款。那么,此类工程合同效力如何判断?
现行司法解释对承包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主张工程价款,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区分发包人是否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包人是否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分别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前述规定,此类工程合同效力判断遵循以下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司法解释虽为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处理规则,但于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当事人而言,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对《仲裁法》作出过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前述司法解释于仲裁案件亦可参照适用。
(二)工程质量
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无论此类工程合同效力如何,工程质量对承包人主张此类工程价款均起着关键作用。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见此类合同有效情形下,如果工程没有通过竣工验收,那么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可见此类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影响承包人主张此类工程价款的关键因素中仍是工程质量。
结合以上就合同效力和工程质量对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影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合同有效+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第二类:合同有效+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第三类: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主张折价补偿
第四类:合同无效+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不能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主张折价补偿
三、实务疑难问题分析
(一)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是否对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构成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影响的是发包人对工程质量主张权利,并不影响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由此可见,承包人是否有权就此类工程主张工程价款并不因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变化,工程本身的质量问题才是影响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关键因素。当然,此种情形下,因发包人难以证实工程质量不合格,于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而言是有利的。
(二)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主张此类工程价款的范围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的情形,在确认承包人享有相应工程价款请求权后,具体认定承包人可主张的工程价款范围时,主要存在两种不同处理方式:
第一种:发包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导致合同无效,应承担过错责任,全额支付折价补偿款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民终20号
【裁判要旨】(案涉工程至今尚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据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因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均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案涉工程已经交付长乐公司使用多年,广厦公司投入已被物化为建设工程组成部分,客观上已经不能返还,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标准对广厦公司进行折价补偿。
第二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申3511号
【裁判要旨】案涉《建筑(安装)施工执行协议书》因五洲星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而无效,五洲星公司作为发包人具有过错,对天筑公司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天筑公司作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未尽认真审查之责,在五洲星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施工,亦具有过错,对自身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处理方式并不存在孰对孰错问题,因案情不同,法官站的角度不同,最终处理方式也不同。对此,笔者认为,合同无效情形下,认定承包人主张此类工程价款的范围,核心点在于准确认识承包人的过错责任。对承包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责任的大小认识不同,得出的结论亦不同。但是,于诚信履约、依法履约的层面讲,笔者更赞同第二种处理方式。
四、结语
解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形下的工程款支付问题时,合同效力和工程质量系首要考虑因素。不过,于承包人而言,无论此类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工程质量合格是其成功索赔工程价款的关键。当然,即便最终工程质量合格,在现行司法环境下,因承包人属于明知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违法施工,亦难保获得全额工程价款。基于此,为减少或规避承担过错责任,建议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于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发包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情形下己方享有的权利进行约定。同时,若承包人施工前已发现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建议在施工前书面发函要求发包人履行该义务。如发包人拒绝履行该义务,则承包人可以依约或依法行使自身权利,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姚宗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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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工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库专家,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与中国《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9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全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被成都市司法局授予项目年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律师等。
经典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百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咨询服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等。
主要客户:先后(含正在)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大明宏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洲控股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安能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近160家房地产建筑类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论著:出版《律师协助承办人索赔操作实务》《律师协助发包人反索赔操作实务》《劳动合同法实务问答及操作指引》等书籍。发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究竟应由谁买单》《从一起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房地产建筑法律实务》《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法律对此》《商品房预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时效问题》《浅析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发成本控制的法律方法》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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