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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故意伤害罪中的辩护思路之鉴定意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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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笔者主要从伤势本身的质证角度出发,简要分析了以外部受力导致的故意伤害罪鉴定意见的质证思路。但见多识广的朋友可能会听过一些“轻伤害重伤势”,甚至是“无伤害有伤势”的案件。本篇文章就主要以伤势溯源方面来简要探究质证思路,即对成伤机制、致伤原因的质证。

关于成伤机制、致伤原因的鉴定质证,这类有些会涉及到力学或其他学科,因此有些伤势形成单一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并不涉及,也就很少出现这类的意见出具到书面的鉴定意见中。但如果案件存在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和伤势本身的质证一样重要,就比如在一起脚踝扭伤、骨裂的故意伤害罪中,甲方整个肢体冲突过程中处于弱势被打的一方,路人报警后甲乙两人拘传到案,经后续鉴定乙方因脚踝受损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而将甲方拘留,经后续调查发现乙的脚踝损伤是乙跳起来踹甲,另一只脚踩到石头没有好少的着力点而扭到,那么这种伤势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是甲方对乙方实施的人身侵害造成。

除了这种容易区分的,还有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也就是说伤势原因是在双方共同作用下形成,单靠侵害方的实施是没办法达到如此程度的伤情,比如同样是甲乙两人的肢体冲突中,甲方推搡乙方后,乙方顺势加速倒下导致头部着地伤势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这种情况下,如果乙方为了避免倒地,以力抵力去对抗甲方,有可能乙方根本就不会倒地,如果乙方被甲方推搡后,为了避免自己遭受伤害而作出了防护或避险行为,没有自己恶意加速倒地故意或放任扩大自身遭受伤害的需求,那么即使有伤势鉴定也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

因此这种情况下的鉴定意见就一定要对成伤机制、致伤原因进行质证并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还要追加对成伤原因的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甚至要调取其他证据或者侦查实验,即单独甲个人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导致乙遭受如此严重的伤势结果。

最后是新旧伤势叠加导致导致达到立案标准,或者加重伤势程度等级。可以结合上述共同作用至少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对方的侵害导致旧伤复发扩大,一个是多方原因导致旧伤复发扩大(比如上述甲乙肢体冲突,甲推乙后,乙顺势加速倒下的案例,加上旧伤因素)这种新旧伤势叠加导致的,在质证时同样可以进行成伤机制的辩护。

以上根据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伤病关系处理原则的相关规定 中“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因此一定要认真对伤势形成的原因进行溯源,如果能够以此降低伤势程度,则对当事人可以说是罪与非罪,以及罪轻与最终的区别。

以上以点带面简单交流了质证的一下粗略的观点,在伤势本身、医疗手段与过程、伤势材料等围绕伤势的几个方面之间的关系,后续有机会再详细沟通交流。

作者:

洪树涌,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联席主任、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方伟哲,广信君达执业律师、刑事诉讼专业部副秘书长、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首发:微信公众号“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洪树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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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树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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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团队负责人、广东省第一批刑事辩护律师库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委员会委员、星火律师平台发起人、中律天下刑事辩护讲师团负责人、广州市普法志愿者协会副监事长、广州市司法局百名公益专家律师、广州法治童行志愿队公益律师、广东狮子会华森服务队理事、华森服务队法律援助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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