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吸毒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争议最激烈的一份证据就是被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这份证据系被告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的毛发、血液等生物样本进行吸毒检测并检出毒品成分的文件。这份证据往往是有法医毒物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该证据有法医毒物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签字。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鉴定结论,但是,司法实践表明,让法庭依据该法律规定,不采纳《司法鉴定意见书》难度是很大的,因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从内容和形式上看是很难发现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
难道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任何问题吗?笔者梳理了某省司法厅网站公开的部分涉及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梳理总结。
一 涉及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部分违法违规事实认定
(一)受理方面的瑕疵
1、未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就予以受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未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就予以受理,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且会导致鉴定启动程序不合法,缺乏书面委托证明鉴定事项系双方合意,会影响《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律效力基础。
2、未审核材料真实性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送检材料真实、合法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的基础。如果未审核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就启动鉴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司法鉴定意见书》因来源不合法而影响《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性、真实性。
例如,在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行政机关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未审查核实委托人、被鉴定人身份信息以及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仅仅通过快递方式获取鉴定材料后即受理,无受理审核程序,且对虚构当事人作出具有亲子关系的鉴定意见,导致鉴定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亲子关系被错误认定的严重后果。
(二)鉴定过程违规
1、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会因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具备相应鉴定资格而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
例如,一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张某某、李某某在没有“视觉功能鉴定”业务范围期间,指派该机构张某某、李某某实施鉴定,先后出具“被鉴定人王某某左侧视神经损伤致左眼盲目四级评定为八级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被鉴定人田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遗留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评定为六级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上鉴定意见,均属于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情形。
2、未实际参与鉴定,但以鉴定人名义签字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上述规则不仅要求第一鉴定人亲自参与鉴定,也要求第二鉴定人亲自参与鉴定,不允许鉴定人实际不参加鉴定,也不允许鉴定助理或者他人代为鉴定。
记得一个吸毒行政诉讼案件,鉴定人在法庭上说法医毒物鉴定,一天要做十几个,鉴定人是很忙的。这个鉴定人是否每个鉴定都是亲自参与的,不好评判了,至少这个案件的司法鉴定案卷可以证明鉴定未完成,司法鉴定机构就签发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3、未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从事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则,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未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从事鉴定活动的行为就会违反上述规则。例如,一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某司法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张某某、李某某实施鉴定,鉴定人张某某、李某某对被鉴定人未进行人身检验,在《法医活体检验记录表》上补签名,并根据鉴定助理人身检验记录及委托人提供的病历等鉴定材料,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另外,还有虚假签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司法鉴定登记、同一鉴定事项不足三名司法鉴定人仍进行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甚至鉴定助理受人之托调换送检检材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二 透过现象找本质
上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种种违法违规行为,系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举报、投诉、移送线索等对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调查取证后,根据收集的证据依法认定的,根本不会出现在公安吸毒行政案卷里,律师在吸毒行政案卷里看到的往往是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
故律师对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不应局限于该意见书进行质证。一般情况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法医毒物资质是具备的,鉴定意见也是明确具体的,要么检出毒品成分(或者毒品阳性),要么未检出毒品成分,而鉴定意见是怎么来的,往往是律师应当关注的问题。如果能获取类似上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的证据,无疑会影响《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性、真实性,影响法官内心确信。
无论是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申请调取司法鉴定案卷,还是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均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让法官认为有必要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必要调取司法鉴定案卷,让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取证。
综上所述,违法违规行为也会发生在司法鉴定领域,在办理吸毒行政诉讼案件中,律师不宜局限于被告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要想方设法发现《司法鉴定意见书》背后有无违法违规问题。如果发现了并提交法庭相应违法违规,则无疑会影响《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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