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刑辩艺术的精髓在于将复杂的工程交易拆解为最基础的法律要件,在控方证据链条最薄弱处给予精准辩护。
建设工程合同诈骗案件因专业性强、刑民交叉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等特点,成为司法实践中的辩护难点。此类案件一旦定罪,当事人常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企业随之崩塌。肖律师团队近年代理多起涉案金额超亿元的建设工程类合同诈骗案件,深刻体会到有效辩护需围绕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实质性、因果关系三大核心维度展开系统性攻防,本文将结合最新司法案例与实务经验,深度解析六大辩护策略。
一、建设工程合同诈骗案件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诈骗指控往往源于行业特性与交易复杂性,辩护需首先厘清其独特逻辑。
(一)高发行为模式与入罪逻辑
1. 虚构工程与保证金诈骗
行为人伪造政府批文、施工图纸、虚构工程项目骗取保证金,如陈某伪造“大项目”文件骗取夏某100万元保证金后消失。
入罪关键:项目真实性缺失+资金用于挥霍而非工程筹备
2. 资质挂靠引发的刑事风险
实际施工人冒用有资质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工程亏损后索要工程款被控诈骗(如潘某某挂靠H公司承揽工程案)。
入罪逻辑:资质造假→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3. 工程款结算争议刑事化
双方对工程量认定差异巨大,施工方主张高价结算被指控“虚增造价诈骗”,如潘某某索要的工程款比鉴定价高799万元。
(二)行业潜规则与法律评价冲突
资质挂靠普遍性:建筑行业挂靠经营占比超30%,虽违反《建筑法》但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法释〔2020〕25号第24条)。
结算争议必然性:工程变更签证率高达76%,隐蔽工程计量差异属民事纠纷范畴,不应直接入刑。
图表:建设工程合同诈骗案件三大行为模式与辩护切入点
| 行为模式 | 控方指控逻辑 | 辩方核心突破点 |
| 虚构工程骗取保证金 | 项目完全虚假+资金挥霍 | 项目部分真实存在/资金用于前期筹备 |
| 资质挂靠承接工程 | 冒用名义签订合同=刑法224条第1项 | 挂靠系行业惯例+实际施工并主张报酬 |
| 工程款结算争议 | 虚增工程量骗取超额款项 | 工程量计算依据合理+争议可通过司法鉴定解决 |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精细化抗辩
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建设工程案件需从履约能力、资金去向、事后态度三维度拆解。
(一)履约能力的动态审查
1. 签约时具备实质履行基础
即使资质存在瑕疵,但拥有施工团队、设备等实质能力,如潘某某案中已完成1600万元工程投入。
辩点构建:调取设备租赁合同、劳务分包协议、材料采购清单等证明履约准备。
2. 客观原因导致履约中断
政府突然叫停工程(如环保整治)、发包方拖欠进度款等外部因素致工程停滞。
案例支撑:曾某案因发包方资金链断裂导致停工,法院认定不构成诈骗。
(二)资金去向的经营性论证
工程专用账户资金流向:证明保证金、预付款用于支付材料款、劳务费等工程成本,而非个人挥霍。
反例对比:陈某诈骗案中,100万元保证金全部用于赌博消费,成为定罪关键。
审计报告质证:针对控方“资金未专款专用”的指控,通过会计凭证证明资金最终流入工程关联账户。
(三)事后态度的关键证据
1. 积极协商而非逃匿
更换联系方式但未离开住所地,持续通过律师函协商解决方案。
无罪判例:张某案中虽更换手机号但仍在工地处理纠纷,不认定为“逃匿”。
2. 提供有效担保措施
以房产、股权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彻底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规则:北京高院(XX)高刑终字第XX号判决明确“真实担保排除诈骗故意”。
三、客观行为的实质性辩护
仅有欺骗表象不足以构罪,需穿透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实质影响。
(一)资质挂靠的合法外衣剥离
1. 挂靠≠冒用名义诈骗
冒用名义的核心是完全虚假身份(如私刻公章虚构公司),而挂靠是借用真实企业资质。
辩点示例:潘某某案中虽用环球公司名义签约,但该公司真实存在且知情。
2. 实际施工阻断诈骗定性
投入人员设备、完成部分工程、主张工程款等行为,证明合同目的系获取经营利润而非非法占有本金。
(二)结算争议的民事属性论证
工程量计算依据可视化:
提交设计变更签证单、监理日志、施工影像等证明工程量争议的客观基础。
质证逻辑:争议部分占工程总价比例低于15%时,属合理误差范畴。
司法鉴定缺陷攻击:
揭露控方鉴定机构未实地勘验、忽略隐蔽工程记录等程序违法。
引入权威机构重新鉴定(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单位)。
四、因果关系的阻断策略
被害人财产处分必须基于欺骗行为导致的错误认识,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知假买假”型交易
发包方明知施工方无资质仍签约(常见于赶工期项目),此时资质瑕疵不产生欺骗效果。
证据收集:录音证明发包方称“先把活干了,手续后面补”等对话。
(二)商业风险自负原则
被害人未核实工程批文真伪即支付保证金,属重大过失。
判例支持:陈某某案中,被害人未查验土地权属证明,法院认定其自愿承担风险。
五、程序与证据的战术攻防
建设工程案件证据链条长,电子数据与言词证据漏洞频现。
(一)电子数据的双重质证
1. 取证程序违法狙击
侦查机关提取微信聊天记录未制作《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违反《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10条。
2. 数据完整性校验
委托区块链存证公司验证录音文件哈希值是否变更。
(二)言词证据的矛盾解构
被害人陈述与客观证据比对:
胡某称“完全相信张某有采购权”,但聊天记录显示其多次质疑资质;同案犯供述合法性审查:
徐某供述“X某明知无采煤项目”但X某支付115万元保证金,违反常理。
(三)管辖权异议的精准打击
工程所在地、签约地、付款地分属不同辖区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成功案例:某EPC项目案因设计合同签约地在A省、施工地在B省,成功移送管辖。
六、量刑辩护的黄金路径
当无罪辩护空间不足时,需全力阻击“数额特别巨大”(个人150万元、单位750万以上)的认定。犯罪数额如何核减?
1. 已完工部分扣除
虽整体工程未竣工,但已完成基础施工的,按造价比例扣除对应金额。
2. 合理支出冲抵
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费、环评费等正当成本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结语:在工程与法律的交叉地带坚守专业理性
当公诉人将挂靠资质等同于合同诈骗时,请用施工日志重建真相;当司法惯性将结算争议刑事化时,请用行业规则打破偏见;当有罪推定遮蔽交易本质时,请用构成要件捍卫底线——每一次精准的辩护,都是对市场经济契约精神的守护。
建设工程合同诈骗案件的辩护,本质是市场创新与刑法谦抑性的法治平衡。正如肖文彬律师所言:“在刑民交叉的灰色地带,法律人应保持足够克制”。唯有坚守构成要件之标尺,善用证据规则之利器,方能在这场关乎自由与产权的战役中,为当事人筑起最坚实的法律防线。
首发:微信公众号“诈骗犯罪与经济犯罪大要案辩护”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现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肖律师擅长于承办刑事大要案(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尤擅长于承办全国性重大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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