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期我们列出了三条AI文生图成果如何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建议,具体内容见《AI创作|辛苦搓的图,这样做才有版权》:
1 对原始且详尽的AI创作过程记录(包括创作过程中使用的训练数据、提示词、参数、随机种子数等)进行存证;
2 在提示词中融入具体且差异化的要素,避免使用抽象且相对简单的提示词;
3 关注垫图的来源,避免侵犯第三方权益,同时影响创作独创性自证。
这一期,我们将继续展开。
Tips 4 在使用AI工具的基础上,可叠加使用其他非AI创作工具
「AI合规圈」律师建议
在使用AI软件生成初步结果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其他非AI创作工具进行编辑,并在二次编辑过程中继续体现自己的个性化选择和修改。
在“伴心”案中,涉案图片的创作过程如下:
原告在Midjourney软件使用了一系列的英文提示词,生成了四张“夜晚黄浦江边爱心气球的夜景图片”;
原告不断修改提示词,对生成的图片内容中爱心气球的大小数量、造型、姿态等进行不断调整;
随后,因生⽣成的⽓球形态不符合要求,原告将其通过 Photoshop 软件进⾏编辑,形成尖头向左、圆弧向右的半个⽓球形态,并将制作后的图⽚重新导⼊Midjourney 软件继续进⾏设计;
最后,经过多次迭代,原告选择⼀版图⽚并再次通过Photoshop 软件进⾏编辑,完成涉案图片的最终稿
法院认为,原告使用Midjourney与Photoshop软件,通过对提示词的修改、图片的迭代以及具体表达进行了个性化修改与选择,最终认定原告对《伴心》平面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因此,我们建议在使用AI软件进行创作时,尤其是在AI创作过程中未投入过多自己智力成果时,创作者可以在AI生成内容的基础上再次使用其他非AI创作工具进行二次修改和编辑,争取在AI生成物的基础上增加自己的独创性表达,在未来可能存在的争议和诉讼中,为自己留下维护合法权益的空间。
Tips 5 关注所使用的AI软件的用户服务协议
「AI合规圈」律师建议
关注所使用的AI软件的用户服务协议中对知识产权归属、能否商用的约定,尽量使用约定AIGC权益归使用者所有的AI软件。
在一些应用场景下,部分AI软件可能会在用户协议中约定,AI生成内容版权由AI软件提供者或运营方享有,导致AI软件使用者在主张其是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人,和平台用户协议约定之间存在冲突的尴尬局面。
因此,AI创作者在使用市面上的AI生成软件时,不管是国内外的大模型,都应当关注这些模型的许可证和AI软件的用户服务协议中对于AI生成物的所有权及著作权归属、是否允许商用等问题。
在“伴心”案中,原告就提交了Midjourney的软件服务条款,以试图证明软件服务提供方未排斥软件使用者对涉案AI生成图片享有一定权利,原告可以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在“春风”图中,法院也提到,涉案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者,在其提供的许可证中表示“不主张对输出内容的权利”,可以认定设计者亦对输出内容不主张相关权利。结合原告对涉案图片的体现个性化表达的智力投入,可以认定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而在“蝴蝶椅”案中,被告更是以“原告未能证明其使用的软件约定原告可以对AI生成的图片享有知识产权等相关合法权益”进行抗辩。
因此,AI内容创作者需要重点关注所使用的AI软件、大模型对于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如何进行约定。
Tips 6 有条件的情况下,对AI生成内容进行著作权登记
「AI合规圈」律师建议
对AI生成内容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保存原始的创作记录。
我们在面向一些设计师、内容创作者的时候,经常会遇到这类提问:我创作的成果是否必须进行著作权登记?是否登记了就一定享有著作权?
实际上,我国著作权法采取的是“自动保护”原则,作者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登记的好处在于,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初步权属和在先创作证明。当作者发现有人抄袭自己的作品时,拥有一纸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降低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维权成本,特别是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般可以认定登记人是作品的著作权人。
在国内四起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就有两起案件的原告对其AI生成内容进行著作权登记。
在“伴心”案中,原告在国家版权局对涉案AI图片进行美术作品登记。
在武汉王某案件中,原告则选择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登记,原告通过申请获得BluSea⻘鸾印平台签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以证明该作品内容已由申请⼈通过该平台进⾏存证。
因此,我们建议有条件的创作者可以对AI生成的成果申请著作权登记,同时保存好创作过程记录,以对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权属进行初步的证据固定。
Tips 7 保存AI生成内容的首次发表记录
「AI合规圈」律师建议
保存好首次发布AI内容的记录,以便日后维权。
在国内的四起案件中,原告都是将自己使用AI生成的图片首次发表在小红书平台。
由于著作权侵权的判断上,需要考量“被告是否接触过原告的作品”和“双方的内容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而最先发表记录,可以用来证明侵权人是在权利人发表作品接触到该作品后才实施的侵权行为。
因此,我们建议AI内容创作者保存作品的首次发表记录,有条件的可以使用时间戳等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存证,方便日后在维权时向法院展示作品的首次发表情况,降低维权举证难度。
在国内目前对AI生成内容受著作权保护的认定标准尚无定论的情况下,我们结合现有的四起AI文生图著作权案件中司法机关的审理倾向,对AI内容创作者提出的7点建议。我们也建议AI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提升权益保护意识,在发现抄袭侵权行为时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最后,以“春风”案中法院的观点作为结尾:
“技术越发展,工具越智能,人的投入就越少,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继续适用著作权制度来鼓励作品的创作。
鼓励创作,被公认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目的。只有正确地适用著作权制度,以妥当的法律手段,鼓励更多的人用最新的工具去创作,才能更有利于作品的创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
首发:微信公众号“AI合规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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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隆安全国合规委副主任,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应用合规指南》标准起草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广州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南沙区政府全球数源中心数据合规项目组副组长,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 业务领域:人工智能专项合规、数据合规、数据资产入表、计算机网络案件、企业与私人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代理。致力于为人工智能项目提供法律安全感,为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著作成果:《法律人ChatGPT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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