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从11%(2016年5月1日执行)调整到10%(2018年5月1日执行),再次调整到9%(2019年4月1日执行)。
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竣工后,长期未能完成竣工结算,因工程款数额未确定,承包人亦未向发包人开具发票。承包人起诉或仲裁索要工程款时,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已经调整,发包人遂主张应按调整后的税率计算税款;承包人主张发包人变更合同有效约定,不应予以支持,仍应按合同约定的税率计取税款。在此情形下,应适用何种税率计算税款?
笔者认为,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确定应付工程款的日期,以该日期施行的税率作为计税税率。理由如下: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第19条第1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据此,承包人缴纳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即施工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款的日期。因此,应适用该日期施行的税率。
2.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的税率,在上述应付款日期发生政策调整的,可参照《民法典》第513条关于“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的规定,适用调整后的该日期施行的税率。
3.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的税率,在上述应付款日期并未发生政策调整,即使承包人实际开具发票时的税率已经降低,也不能按照实际税率进行变更。这是因为,税率依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施行的税率确定。承包人若因税率差异获得收益,归其享有,同时其也自担因迟延纳税产生的行政处罚。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合同约定按照实际税率调整造价,则应从其约定。
举例说明:发承包双方2016年签订合同,约定工程款税率11%,竣工日期2017年5月1日,验收合格30天内审计完成,并付款至审计额的95%,余5%作为质保金。工程自2017年5月1日竣工后一直未能完成审计,承包人也未向发包人开发票。承包人2019年6月1日起诉索要工程款。诉讼或仲裁中,发包人主张2019年4月1日后的开票税率是9%,要求按9%计税。承包人主张还按合同约定的11%计税。笔者观点,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2017年6月1日(即验收合格日期2017年5月1日后的第30天),此时的增值税税率是11%,应按11%计算工程造价中的税款,而不应按9%计税。假设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2018年6月1日,那么即使合同约定的是11%税率,但因增值税税率已自2018年5月1日调整为10%,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按10%计取税款。
本刊注:
1.本刊原名《福泽周刊》,自2015年10月16日创刊,2019年11月25日更名为《建工律评》。后缀数字,表示发刊序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作者:郭兴隆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建工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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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业务
专业资格
1.律师;
2.建造师(项目经理);
3.注册税务师;
4.助理工程师;
5.工程造价预算员
社会职务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2.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家;
3.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观察员委员会观察员;
4.山东理工大学元华庭审研究中心研究员;
5.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6.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7.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8.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9.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0.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1.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2.天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3.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4.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5.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6.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7.九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8.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9.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通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1.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2.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3.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4.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5.中建政研专家委员会委员;
26.山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28.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法律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
29.淄博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
30.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PPP项目评标专家;
31.淄博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
32.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著作:《工程索赔法律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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