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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从宿州土豆哄抢案看聚众哄抢农产品的法律边界与维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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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背景与法律定性

1.事件概况与典型性

2025年6月10日起,安徽宿州埇桥区解集镇的种植户曾先生遭遇了一场噩梦。他承包的500亩土豆地,被大批村民哄抢。起初,仅有十几人在地里捡土豆,曾先生以为是附近村民捡点破损的,便未过多阻拦。然而,第二天人数激增至百余人,第三天更是多达数百上千人。这些村民带着被子、吃饭的家伙什,开着三轮车,不分昼夜地疯狂抢挖土豆。哄抢持续了四天,最多时一天就有数百上千村民参与,曾先生损失近100万斤土豆,经济损失约60万元。

此类聚众哄抢农产品的事件并非个例。此前,四川发生过种植户土豆被哄抢的事件,广西曾发生西瓜哄抢案,河南也出现过玉米哄抢事件。这些事件反映出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种植户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2.法律定性:从违法到犯罪的递进

(1)行政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处5-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2)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本案分析:普通哄抢与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哄抢,主要区别在于数额和情节。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就会从治安违法上升到刑事犯罪层面。在本案中,按照当地土豆收购价估算,损失金额约60万元,远超聚众哄抢罪“数额较大”的标准而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相关人员已涉嫌聚众哄抢罪。至于其他一般参加的人员,可视情况处以行政处罚,或者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教育等。

二、执法困境与问题症结

1.“法不责众”的执法心理误区

在宿州土豆哄抢案中,初期警方以“法不责众”回应,这背后反映出基层执法者面对群体性事件时的畏难情绪。从心理学角度看,“责任分散效应”使执法者认为处理大规模群体事件责任重大,担心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从而产生退缩心理。这种态度不仅未能及时制止哄抢行为,反而让村民觉得有机可乘,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

对于参与哄抢的村民来说,“责任稀释效应”也在作祟。他们认为人多,自己的责任就会被分散,即便违法也不会受到严重惩罚,从而滋生侥幸心理。这种心理与执法者的畏难情绪相互作用,使得哄抢行为愈发猖獗,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法治尊严。

2.责任认定的技术难点

(1)区分首要分子与普通参与者困难:在数百人的哄抢队伍中,要证明谁是组织者、谁是积极参与者并非易事。需要大量证据来证明“组织性”,如是否有事先的策划、指挥行为,但这些行为往往较为隐蔽,难以取证。

(2)证明主观故意存在难度:要证明参与者具有哄抢的主观故意,需要结合其行为、言语等多方面因素,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准确判断每个人的主观想法。

(3)“蚂蚁搬家”式哄抢追责盲区:农产品单价相对较低,单人次哄抢的价值常低于千元,难以达到刑事追责标准。这种分散式的哄抢方式增加了责任认定和刑事追责的难度。

3.基层治理的认知断裂

在乡土社会中,“土地集体所有”的传统观念深入人心,部分村民对现代产权制度缺乏清晰的认识,误将“捡拾”等同于“合法占有”。他们没有意识到,土地流转后,种植户对农作物拥有合法的产权,未经允许的哄抢行为是违法的。

村干部作为基层治理的关键角色,在此次事件中却出现了认知偏差和治理失职。有的村干部称“村民不是抢,是捡”,这种模糊表态不仅没有起到正确引导村民的作用,反而助长了哄抢之风。这反映出基层治理在产权观念宣传和法治教育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未能及时跟上现代社会发展的步伐,导致传统观念与现代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不断加剧。

三、受害种植户维权路径

1.证据固定与保全策略

(1)即时记录现场:一旦发现哄抢行为,种植户应立即使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视频和照片,记录哄抢的过程、参与人员、使用的工具等情况,同时保留被破坏的农田现状,为后续维权提供直观证据。

(2)专业评估损失:聘请专业的农业评估机构,对被抢土豆的数量和价值进行准确计量和估价,仔细区分被抢部分与自然损耗,确保损失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保存电子证据:及时保存监控录像、社交媒体上传播的相关内容等电子证据,这些证据可以从不同角度还原哄抢事件的全貌,增强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2.多元法律救济途径

当遭遇农产品被哄抢的情况,种植户可通过多种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刑事报案方面,依据《刑法》第268条,种植户应坚持要求公安机关以“聚众哄抢罪”立案,着重追究组织者、三轮车运输者等积极参与者的责任。例如在宿州土豆哄抢案中,组织者和运输者在事件中起到了关键推动作用,必须让他们受到法律制裁。

民事诉讼也是重要途径,种植户可对已识别的侵权人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起诉村委会承担管理责任。此前有类似案例,法院判决村委会因管理不善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此外,种植户还可进行行政监督。当遇到公安机关执法不作为时,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也可向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促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3.损失挽回的实操方法

(1)诉前财产保全:若已识别侵权人,且有证据证明其可能转移财产,及时冻结侵权人的银行账户或财产,防止其转移资产,保障后续赔偿的执行。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刑事案件已立案,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步提出民事赔偿请求,提高维权效率,一次性解决刑事和民事问题。

(3)政府补偿申请:因基层治理失职导致种植户遭受损失,由政府先进行补偿,再向相关责任方追偿,一定程度上弥补种植户的损失。

四、预防与治理建议

1.基层执法能力强化

强化基层执法能力是预防和应对农产品哄抢事件的关键。江苏推行的“田长制”网格化管理模式值得借鉴,通过明确各级田长的职责,对农业产区进行全方位、精细化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早期的零星偷盗行为。同时,制定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执法部门在30分钟内响应,确保在事件发生初期就能有效控制局面。

此外,科技装备的应用也能提升执法效率。无人机巡查可以快速覆盖大面积农田,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智能监控设备则能24小时不间断地对农田进行监控,为执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这些措施的综合运用,将大大增强基层执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维护农业生产秩序。

2.法律适用规则完善

(1)对组织者从严惩处:明确组织者在聚众哄抢事件中的核心作用,突破“法不责众”的困境,加大对其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2)严惩运输工具使用者:将三轮车等运输工具的使用者纳入重点打击对象,因为他们为哄抢行为提供了便利,助长了哄抢的规模和范围。

(3)运输工具作为加重情节:在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时,将三轮车等运输工具作为加重情节考量,提高对使用运输工具参与哄抢者的量刑标准。

3.乡村法治观念重塑

重塑乡村法治观念是预防农产品哄抢事件的根本。“以案说法”是一种有效的普法形式,通过选取典型案例,深入乡村进行宣传讲解,让村民直观地了解违法的后果,破除“集体无意识”的违法观念。浙江的“德治积分制”经验也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借鉴,将法治观念纳入积分考核体系,激励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同时,要明确土地流转后作物的产权归属,通过宣传让村民清楚认识到,土地流转后,种植户对作物拥有合法产权,“见者有份”的观念是错误的。只有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违法事件的发生。

4.损失分摊机制构建

(1)农业保险:“恶意第三人损害”导致的农产品损失,种植户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进行勘查定损,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2)政府应急补偿基金:因基层治理失职导致的种植户损失,种植户向政府申请补偿,政府审核后先进行赔付,再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五、结语

宿州土豆哄抢事件宛如一记警钟,深刻揭示了乡村振兴法治建设中法治与乡土秩序的激烈碰撞。传统的“土地集体所有”观念与现代产权制度的冲突,以及基层治理的认知断裂,都凸显出乡村法治建设的紧迫性。

这一事件警示我们,必须坚持“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不能让“法不责众”成为违法者的挡箭牌。同时,要加快完善土地流转配套制度,明确产权归属,加强对农民的法治教育。只有这样,才能在乡村振兴的道路上,构建起法治与乡土秩序的和谐共生,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发:微信公众号“云南安锦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田映钧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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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映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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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安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先后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位

  自执业以来,田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建设工程及房地产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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