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公布的四则案例对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也从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看到了不一样的东西,今天就结合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跟大家聊一聊我的“读后感”。
一、时代背景:防范金融风险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的标题是“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 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风险是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的背景,化解金融风险是目的。
党的二十大对金融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指出要“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务之一。
近年来,房地产金融风险(如恒大)、互联网金融风险(如p2p)、地方隐性债务风险(如贵州独山县水司楼)、影子银行风险(昆明泛亚案)、非法集资活动风险、银行系统内风险(如北京农行39.15亿元票据窝案)等构成了当前金融风险的主要内容。
非法集资,是金融风险的“风暴眼”。
二、行为模式:时代风口的创新产品
我们来看四则典型案例的创新产品。
案例一:开设养老旅游基地、酒店、度假别墅等项目,向社会公众推销养老、旅居类等理财产品。抓住了银发经济、人口老龄化这一时代风口。
案例二:搭建炒汇平台MT4,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抓住了炒外汇这一热点。
案例三:发布债权类理财产品、网贷平台经营,抓住了当下理财渠道有限、理财产品收益率较低的痛点。
案例四:开展黄金延期交付等项目,约定购买人自主购买黄金饰品后,可选择数月后实际交付黄金饰品,或选择退还本金并支付月息0.5%至1%的利息,抓住了黄金价格不断攀升,炒黄金的热点。
如果只看产品介绍,一个个都是当下热点的投资项目,其背后的理财逻辑好像也都说得通。
实际上,非法集资活动的背后,往往都有专业人士来打磨一套看起来高大上的盈利逻辑。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炒币、炒黄金、炒外汇都看到别人挣到钱,购买债权类理财产品总比炒股风险低,银发经济也是当下政策倡导的新型经济模式。
似是而非的宏观逻辑,不等同于具体的产品能否盈利。
金融产品创新,与违法犯罪之间,只有一线之隔。鉴于金融监管非常严格,很多宣传的金融产品创新,往往都是在监管红线之外的“钻漏洞”。
看典型案例的描述,牢牢抓住了“承诺保本付息”这个要件。
对于投资人来说,保本付息是我们投资这个项目的安全底线。
对于办案人员来说,承诺保本付息大概率就是非法集资活动。
为什么会有这个认知差异呢?
核心在于我们要纵观分析项目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所谓的保本付息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从常识来判断,哪有理财产品,收益率又高、安全性又高的呢?哪有只出钱,不用具体操作经营就能稳稳地吃现成的呢?
但是,面对言之凿凿的承诺、满口专业术语的盈利分析,有几个人能回归常识进行判断呢?
不去挣不该自己挣的钱,大概率就不会被骗。
对了,典型案例中,自始至终没有提过“被害人”三个字,专门称呼为“集资参与人”。
换句话说,追赃挽损能追多少是多少,没有人对集资参与人兜底。
三、罪名辨析:集资诈骗与非吸之间的分割线
从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同一个产品模式、投资项目下,有人认定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有人认定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其实也是非法集资案件中常见的一种情形,主要人员认定集资诈骗罪、次要人员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法律规定层面,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在刑法上是一个概念内涵和外延十分丰富的词汇,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证据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分析。
我们来看案例一的表述:
2022年7月29日,公安机关以周某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周某桃、李某、霍某珊、徐某、危某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其中,公安机关认定周某标于2021年8月之后明知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仍继续非法集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集资诈骗106万余元,但未认定周某桃等5人构成集资诈骗罪。
在审查部分犯罪嫌疑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时,检察官发现移送起诉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在2020年初已知晓公司无法兑付的情况,故周某桃等人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结合对恢复电子数据的审查情况,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相关投资人及业务员的言词证据,查明公司出现兑付困难后,是否继续要求业务员发展客户以填补公司资金缺口等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
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差异比较大。
集资诈骗罪,三年起步,最高可到无期徒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低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不超过十五年有期徒刑。
所以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辩护律师在是否构成犯罪之外,首要判断的重点就在于能否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实务中判断两罪的关键就在于:职级大小、作用大小、获利情况、退赃情形等。
此外,类似的案件还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等关联罪名。
对于关联罪名的预判、识别与辩护,也是我们辩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办案特点:提前介入与资金分析
纵观四则典型案例,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检察机关会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侦查。补充侦查时,也会给公安机关明确的补充侦查提纲,要求补充何种证据。
这是非法集资案件中社会影响较大、资金往来复杂、涉案人员较多、专业性较强等多方面因素导致的。
一方面,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会让公安机关取证更扎实,证据结构更完善;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会提前对案件进行判断。
在某种程度上讲,对于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增加了难度。但同时,因为检察官对证据材料更加熟悉,如果辩护律师吃透案件,也能够与检察官在同等信息量的前提下进行沟通。
同时,此类案件中,资金流向是关键。
今年四月,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为“金析为证”提供了制度依据。
“金析为证”是“资金分析成果证据转化”的简称,是将资金分析成果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法律实践活动。
辩护律师对于资金分析证据的质证分析也是集资诈骗活动的重要辩护点。
因为案涉资金特别复杂,有时会存在错误计算、重复计算等情况,我们就需要结合相关言辞证据、任职时间段、资金往来情况详细计算应当归属于某一个当事人的涉案金额。
此外,退赃,也是非法集资案件中另一个重要的辩点。
向谁退赃?什么时候退赃?退多少赃,是辩护工作中的艺术,非常考究人。
首发:微信公众号“刑事辩护自留地”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办理过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发表多篇刑事辩护方面专业文章。
主要业务方向:刑事辩护、企业合规与刑事风险防范、刑事控告
我也要当作者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