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 言
近期,作者办结一起有关乐高积木玩具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其中的管辖问题颇具争议,且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普遍存在,接下来就简要介绍一下,供诸君评判。
2023年,A国海关查扣一批假冒乐高积木玩具,经核查,该批玩具系中国籍张某通过亚马逊网站对外销售。
2024年,丹麦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王某向上海X区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在广东、福建等地查获B、C、D玩具厂及相关责任人员,并查扣大量涉案玩具,本案案发。
公安机关将本案分数案处理,辩护人介入后代理C厂李某。
1.法律相关规定
关于管辖,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等有统一适用的一般规定,也有特殊犯罪的细化规定,这里直接介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殊推定。
根据2011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2.辩护人观点
上述规定中,第3条属于并案处理的规定(可参考往期文章《并案侦查的强制措施期限该如何适用?》),可以简单理解为,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机关因并案获得管辖权。
这里重点介绍的是第2条的规定,也是实务中最具争议的规定,即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是否等同于权利人所在地?
作者认为,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并不等同于权利人所在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而非权利人所在地,不能以权利人受到损害就认为权利人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二者并不相同。
否则,犯罪结果发生地就只能认定为权利人所在地,有悖于法律规定。
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大的争议,除了趋利执法、肆意制造连结点造成的管辖混乱外,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本身的案发特点。
实务中,侵犯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主要是权利人及授权的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在管辖权的选择上,权利人基于成功报案的考虑,往往选择在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毕竟占据地利和人和。
另外,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最常见的销假类案件中,基于网络销售的便利和普及,不少权利人利用网购刻意将权利人所在地作为收货地,人为制造连结点,来规避上述争议。
但是,作者认为,在收货地和发货地不同的情况下,收货地同样不等同于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为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时,侵权结果就已经实际产生,权利人所在地和收货地在哪里,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实施。
还有就是,不少地区基于各种考量,以为辖区内权利人企业“保驾护航”为名,出具会议纪要,将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直接粗暴地等同于权利人所在地,以获得管辖权,突破法律的规定。
3.本案法律适用
01. 先看嫌疑人居住地和犯罪地
首先,李某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位于广东,而非上海。
其次,涉案侵权乐高积木玩具的制造地、储存地均位于广东,运输地、销售地等也均不在上海。
再次,C厂生产仿制乐高享有著作权的积木玩具,实施了侵权行为,其在制造完成时犯罪结果就已经发生,即本案中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重合,均发生在广东,而非上海。
最后,退一步讲,即便认为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存在争议,就等同于权利人所在地,本案权利人属于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其所在地位于丹麦比隆市,而非我国上海市。
本案与上海唯一的连结点是,代理人王某报案笔录中提及的情况,即乐高玩具(上海)有限公司系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X区。
同样因在案并无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的说明和授权等相关证据,无法证实;而且即便有授权和说明材料,也仅仅是权利人居住地在上海市X区而已。
因此,上海并非本案的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
02. 再看一下本案是否属于并案侦查的情形
根据报案材料,相关犯罪线索涉及的侵权产品均系汽车玩具类拼装积木,与认定C厂李某侵犯著作权的图画类拼装积木玩具,并非同一产品,更非同一批侵权产品,且指向的嫌疑人系张某,而非李某。
同时,在案也并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相关线索与C厂李某案相关联,因此,本案并不适用并案侦查,不能因此获得管辖权。
综上,辩护人认为,根据现有在案证据,无法得出上海市X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结论,应当将本案移送管辖。
4.司法实务
很遗憾,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管辖权异议时,被无情地忽视,意料之中的没有任何作用。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同样斩钉截铁地表示管辖权没有异议,不仅犯罪地没有问题,本案还属于并案管辖的情形,具有双重管辖权。
然而,虽然嘴巴很硬实,但是身体还是很诚实,最终,检察机关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关于管辖的部分,公安机关补充了1份乐高玩具(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说明,表明其系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关联公司,具有相关的授权。
辩护人觉得很滑稽,颇有一副我爸是李刚,我有权嚣张的既视感。毕竟都是老子授权儿子,哪有儿子自我标榜有老子的授权的?试想,儿子吹牛有授权,万一老子不承认咋办?
另外,办案机关还补充了1份情况说明(可参考往期作者微信公众号文章《情况说明到底说明了什么?》),大意是根据张某的线索排查到经销商,再根据经销商的线索排查到总经销,根据总经销的线索排查到C厂李某,反正就是我们属于并案侦查,具有管辖权。
至于是否存在经销商、总经销,又分别是何许人也,或许只有他们自己清楚,至少仅凭十几个汉字,看不出有任何关联。
至于,本案管辖权异议最后是否被采纳?如何处理的?
作者只能苦笑一声,强自镇定地表示,管辖权异议只是以打促谈的手段,毕竟——只有极少数人才能抗得住认罪认罚的诱惑。
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不知诸位什么高见?
首发:微信公众号“夏颖钰刑事圈”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
曾在某直辖市公安分局工作十年,从事刑事侦查工作,任职期间主办或协办一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荣获个人嘉奖、个人三等功、优秀公务员、优秀党员等荣誉,转岗后专注刑事业务,具备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另撰写近百篇刑事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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