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公司销售经理把客户介绍给了亲属开办的公司(中间公司),共计产生交易1000万元,中间公司赚取利润200万元,销售经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答案不仅取决于销售经理是否从中间公司获得好处费,还取决于商业机会是否属于单位财物,以及销售经理与客户就交易的核心条款是否达成一致等因素。
一 商业机会是否属于“单位财物”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单位财物,它不仅包括公司已有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还包括公司未现实但必然可得的利益。现未有但必然可得的利益具有确定性。这就扩大了单位财物的范围,有利于保护公司的利益,打击员工腐败行为。
二 “必然可得利益”的认定
销售经理得到客户需求信息,介绍给中介公司并不必然构成职务侵占罪,只有这种需求信息经过双方接洽转化为公司必然可得利益时,才能认定为单位财产。在实务中当客户与公司销售经理就买卖的产品类型、數量、价格等核心内容达成一致,再转给中间公司,便可认定侵犯了公司必然可得利益。
三 中间公司是否有存在必要
中间公司的存在是否为公司在寻找客户、创造客户需求方面作出了贡献,如答案是肯定的,中介公司便有存在价值。中间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是否为了销售产品支付了成本,是否因此而承担经营风险,如答案是肯定的,便不能认定为空壳公司,不能认定中间公司是销售经理套利的工具。
四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
①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调整为3万元,不再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中参照贪污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2倍确定数额起点。
②《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施行)新增了职务侵占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并增设了罚金刑。但是针对该第三档刑期的数额标准一直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仍可根据《解释》第2条第一款和第1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参照贪污罪相对应“数额巨大”标准(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规定的5倍执行,即100万元。各地区新版《量刑实施细则》也基本仍采用此标准。
③值得注意的是在山西新版《量刑实施细则》中直接将职务侵占罪三挡标准明确为3万、20万、300万元,希望国家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标准,避免各地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
五 结语:案发特点
转移商业机会类职务侵占罪具有隐蔽性与多发性,参与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专业知识,利用公司业务程序、制度漏洞进行商业机会的转移,在案件中共同犯罪突出,层级分布广,这给公司带来了较大的危害。目前碍于构成要件的界限明确,职务侵占罪对于转移商业机会的行为适用职务侵占罪还存在很大隔离,值得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附法条规定:
刑法(2023修正)》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发:微信公众号“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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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曾任河南师范大学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2008 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致力于“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律师实务工作
主要办理股东知情权、股东出资、增资,股权转让,公司高管侵权等诉讼案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的制定、修改等非诉案件
刑事辩护代表性案例:温州永嘉滴滴司机李某故意杀人案,武汉某上市公司鄂尔多斯经理部张某故意杀人案,甘肃白银马拉松越野赛重大责任事故案,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总裁助理职务侵占案,以及广东惠州微信茶叶诈骗案等重大、热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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