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全日制有工作时数的严格限制,如超过了工作时间,如果超过平均4小时或每周24小时的,则不属于非全日制,此时则应从全日制的工作时间来衡量;
其次,关于非全日制节假日的工资支付,有些地方有明确的规定,并非以加班工资的标准支付。比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我省非全日制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则规定“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
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第2版,第145页)中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支付加班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在非全日制用工等场合,劳动者在超出制度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应当计算加班费,即如果劳动者的当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则8小时外工作时间应该计算加班费。对于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情形,亦应当计算相应的加班费。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元旦;
春节;
国际劳动节;
国庆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加班工资的支付情形中,并没有对支付的对象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更没有将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形排除在外。
小结:
一、不超过8小时,不计算加班费;
二、当地有规定的,按当地的规定处理;
三、节假日没有规定的,看有无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普通工时制处理较为合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因为可能会被认为损害劳动者权益,也可能会有效力的争议)。
首发:微信公众号“飞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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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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