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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虚拟币诈骗案件如何有效辩护?

免费 肖文彬 时长/课时:21分钟/0.46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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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新型犯罪形态下的辩护挑战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虚拟货币市场的扩张,与之相关的刑事犯罪呈爆发式增长。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特性、跨国流通便利以及技术专业性,使得此类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等方面与传统诈骗案件存在显著差异。在司法实践中,虚拟币诈骗案件呈现出定性简单化、取证表面化和打击扩大化的倾向,部分本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传销活动等轻罪罪名的案件被直接以诈骗罪立案追诉,导致涉案人员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悬殊量刑风险。

肖文彬律师团队深耕诈骗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十余年,亲办虚拟货币类犯罪案件也不少,其中不乏涉案金额数十亿元、涉及数十万投资人的重大案件。本文将以团队亲办案件及全国其他律师所办案件为切入点,结合虚拟币技术原理与司法裁判规则,系统梳理虚拟币诈骗案件的有效辩护路径,重点解析如何突破“凡爆雷即诈骗”的司法惯性,实现罪名优化与量刑减让的双重辩护效果。

一、虚拟币法律属性的二元性及辩护价值

虚拟货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呈现明显的二元对立特征,这种属性冲突为辩护提供了关键突破口。

1.1 行政监管层面的否定性评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依法取缔。这一规定在民事审判中直接导致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相关损失自行承担。

1.2 刑事司法层面的财产属性认定

与行政监管态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刑事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在第1569号指导案例(张某抢劫案)中明确确认:虚拟货币具有“管理可能性、移转可能性和价值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在近期北京朝阳区法院判决的比特币抢劫案中,法院再次强调:“虚拟货币具有刑法财产的一般特征,属于财产犯罪的对象”。

图表:虚拟币法律属性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中的差异

| 评价维度 | 行政监管立场 | 刑事司法立场 | 辩护应用 |

|--------|---------|-----------|----------|

| 法律地位 | 非货币,禁止流通 | 认可财产属性 | 避免“违禁品无罪论”辩护误区 |

| 价值认定 | 不承认合法价值 | 认可市场价值 | 支持犯罪数额的合理核减 |

| 交易保护 | 民事行为无效 | 刑事法益保护 | 区分刑事追究与民事保护 |

| 业务活动 | 定性非法金融活动 | 可能构成各类金融犯罪 | 引导向非法经营等轻罪转化 |

1.3 二元属性的辩护应用

在诈骗案件辩护中,应充分利用这一法律属性冲突:

针对立案依据:当控方以《通知》否定虚拟币财产属性时,援引最高法指导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否受法律保护与是否具有刑法财产属性是两个层面,二者没有必然关系”,正如毒品虽系违禁品但仍可成为财产犯罪对象。

针对犯罪数额:在指控金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量刑时,可主张按行为发生时市场价计算,排除案发后价格波动影响;对非主流“空气币”应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实际流通价值,避免简单按宣传价格认定。

针对行为性质:区分真实区块链项目与纯资金盘骗局,对前者应坚持“非法经营优于诈骗”的辩护路径。

辩护律师在承办L某涉嫌虚拟货币诈骗案(涉案金额1500余万元)时,充分利用上述属性争议,成功将罪名由诈骗罪(量刑起点十年以上)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获得缓刑判决。该案核心突破点在于证明:L某参与管理的矿机投资项目虽未经批准,但确实存在真实矿机运营,所发“矿工币”在部分交易所可流通交易,不符合诈骗罪“完全虚假项目”的特征。

二、核心辩护策略:三层递进论证框架

虚拟币诈骗案件的有效辩护,应构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罪名辨析”的三层递进论证框架,从根本上瓦解诈骗罪的指控基础。

2.1 第一层:主观非法占有故意的否定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区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传销活动等罪名的核心要件。虚拟币领域的技术复杂性为否定该要件提供了多元路径。

项目真实性论证:通过区块链浏览器调取项目链上数据,证明智能合约部署、代币发行、流动性池锁定等关键事实。如项目代币已在Uniswap、PancakeSwap等去中心化交易所上线交易,或有真实应用场景,可直接推翻“空气币”指控。辩护律师在承办某DeFi挖矿平台案时,通过调取链上数据证明平台质押资金确实进入Compound协议生息,项目方仅截留利差,最终获得不批捕效果。

资金用途正当性审查:依据最高法《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是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标志。应重点梳理: (1)平台技术研发投入(服务器租赁、安全审计费用); (2)市场推广支出(广告费、赞助费); (3)用户收益兑付记录。 在L某案件中,审计报告显示募集资金的70%用于矿场建设与维护,成为否定诈骗故意的关键证据。

参与动机正当性:行为人自身参与投资是证明其相信项目真实性的有力佐证。在辩护律师办理的矿机投资案中,L某本人及近亲属投资额达100万元,此事实被检察官采纳为“不符合诈骗分子行为模式”的直接反证。

2.2 第二层:客观诈骗行为的解构

虚拟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认定需穿透技术表象,剖析是否实质影响用户财产处分决定。

技术夸张与欺诈的界限:区块链行业普遍存在技术前景适度包装,需区分“白皮书愿景未实现”与“根本无技术基础”。如项目方采用开源智能合约框架但修改参数(如增发机制、滑点设置),属技术缺陷而非诈骗;但若完全虚构技术团队、抄袭他人代码则可能构成欺诈。

价格操纵的差异化定性:

```mermaid

graph LR

A[价格控制方式] --> B[设定涨跌幅限制]

A --> C[直接修改价格参数]

B --> D[维持市场稳定目的]

D --> E[不构成欺诈]

C --> F[制造人为价格波动]

F --> G[可能构成欺诈]

```

在鄂州“欧比特平台”诈骗案中,平台直接修改K线图、制造“插针行情”导致用户爆仓,被法院认定为典型诈骗行为;而对仅设置涨跌幅限制的平台,辩护律师曾成功论证其目的在于防止市场剧烈波动,最终获得不起诉处理。

流动性撤回的性质辨析:2024年南阳判例认定开发者撤回流动性导致币价归零构成诈骗。但辩护中需注意: (1)流动性撤回是DeFi市场的常见套利策略; (2)是否提前披露撤回计划(如白皮书注明“早期流动性可能调整”); (3)其他用户同期交易是否盈利。 在杨某超案中,被害人罗某在所谓“被骗”后7分钟内又分三次“抄底”并最终获利,此事实未被法院充分考量,成为量刑过重的辩点。

2.3 第三层:诈骗罪与近似罪名的辨析

当案件具备一定欺诈因素但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时,应积极推动向轻罪转化。

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核心区别在于资金用途及项目真实性。辩护律师在L某案中,通过矿业公司电费缴纳凭证、矿机采购合同等书证,证明资金实际投入生产经营,最终促成检察院将指控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期由十年以上降至缓刑。

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传销犯罪本质仍是层级返利,而诈骗罪关注财产非法占有。对质押挖矿类项目,若静态收益(存币生息)真实,仅动态收益(拉人头奖励)存在层级返利,应按传销犯罪定性。

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对提供虚拟币合约交易、期权交易等衍生品服务的平台,若未虚构交易标的仅超范围经营,应坚持“非法经营优于诈骗”的辩护路径。重点论证: (1)价格数据来源真实; (2)未人为操控爆仓线; (3)手续费为唯一盈利来源。

三、技术事实的质证与辩护

虚拟币诈骗案件的有效辩护,要求律师穿透技术迷雾,将复杂的区块链概念转化为司法语言,同时发现取证程序中的关键漏洞。

3.1 区块链特性在辩护中的应用

去中心化项目的真实性验证:通过区块链浏览器(如Etherscan)查询以下链上数据: (1)智能合约开源情况:未开源合约可能暗藏后门; (2)流动性池锁定证明:团队撤池权利是否受时间锁(Timelock)限制; (3)大户持仓分布:若前10地址持仓超90%,存在高度控盘风险。 辩护律师在某代币诈骗指控中,通过调取链上记录证明项目方按白皮书约定在18个月内线性释放代币,成功否定“突然砸盘” 的指控。

价格操纵的技术解构:对控方指控的“人为操纵币价”,应从技术角度质证:

```mermaid

graph TD

A[价格数据源] -->|取自CoinGecko API| B(数据真实)

C[交易撮合机制] -->|链上匹配| D(未干预)

E[爆仓触发] -->|标记价格异常| F(应核查数据源)

```

在辩护律师办理的某交易所案中,鉴定机构仅以“用户普遍亏损”推定操纵价格,团队聘请区块链专家证明: (1)穿仓系因极端行情致流动性枯竭; (2)平台使用Chainlink预言机喂价; (3)爆仓规则提前公示。 该案最终以不起诉结案。

3.2 电子证据的审查要点

虚拟币案件高度依赖电子证据,但取证不规范可能颠覆整个证据体系。

区块链取证合法性:依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调取链上数据应:(1)通过境内合规节点获取; (2)保存完整数据包及哈希值; (3)注明取证时间及区块高度。 对境外取证的链上数据,应审查是否经所在国公证认证及证据来源可靠性。

电子钱包归属的证明缺陷:控方常以“涉案钱包转入被告人实名账户”推定归属,但忽略: (1)场外交易(OTC)中承兑商作为资金中转的普遍性; (2)多签钱包需多人协同操作; (3)混币服务切断资金流向。 辩护律师在某洗钱案中,通过通信记录证明被告人仅提供“币换钱”服务不知资金性质,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3.3 司法鉴定的针对性质询

对控方《司法鉴定意见书》应重点审查:

虚拟币估值方法:是否按行为时点市场价计算;对非主流币是否扣除流动性折价(如交易所深度不足导致的实际变现损失)。

链上追踪完整性:使用Chainalysis、TRM Labs等工具分析时,是否遗漏: (1)跨链桥交易(如ETH转BSC链); (2)混币器输出(如Tornado Cash); (3)DeFi嵌套交易(多次兑换致路径复杂化)。

技术术语的准确解读:某案鉴定书将“流动性池份额销毁”表述为“资产转移”,辩护律师通过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该操作实为移除流动性的正常流程,彻底推翻控方指控的“转移赃款”事实。

四、涉案财产处理的辩护要点

虚拟币诈骗案件中,涉案财产处理直接关系当事人权益挽回及量刑减让幅度,应作为辩护重点。

4.1 虚拟币价值认定规则

当前司法实践对虚拟币价值认定存在严重分歧,为辩护提供空间:

主流币的认定分歧:比特币、以太坊等虽无官方定价,但司法机关普遍参考案发时三大交易所(币安、OKX、火币)均价。辩护中需注意: (1)排除异常波动时段(如马斯克喊单导致价格瞬时飙升); (2)区分现货与合约价格; (3)确认计价法币类型(美元/人民币汇率折算)。

非主流币的价值抗辩:对项目方自发的“空气币”,应坚持: (1)私募价不等于市场价(缺乏流动性支撑); (2)参照流动性池内等价资产(如1代币=0.001ETH); (3)扣除做市商返佣等实际成本。 在南阳BFF币诈骗案中,若按被害人买入价认定诈骗金额为5万USDT(约35万元),但撤池时1 BFF仅值0.0001USDT,实际损失不足1美元,此情节未获法院充分考量。

4.2 虚拟币处置的善意取得问题

涉虚拟币刑事案件中,案外人财产常被错误冻结、扣押,需运用善意取得规则维权。

刑事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依据两高《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条,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不予追缴。虚拟币场外交易(OTC)中适用条件包括: (1)交易时不知是赃币(如未收到平台风控提示); (2)支付合理对价(不超过市场价±5%); (3)通过合规平台交易(完成KYC认证)。

冻卡救济的实操要点:对银行卡被冻的OTC商家,应指导其准备: (1)平台交易记录; (2)买家KYC信息; (3)链上转账凭证; (4)资金流水闭环证明。 辩护律师代理的某承兑商案中,通过证明被冻资金来自三个月前合法交易,与本案案发时差明显,成功解冻300万元资金。

4.3 退赃退赔的量刑协商策略

虚拟币案件退赃退赔需解决币价波动、接收渠道等特殊问题。

退赃金额的确定:建议以立案时市场价为基准,避免按被害人买入价计算产生的高额差价。对已返还部分收益的,应核减犯罪数额(如某被害人投入10万元后获3万元收益,实际损失按7万元计)。

虚拟币原物返还可行性:对仍持币的项目方,可协商将剩余代币转入监管地址,待合规后变现返还。在辩护律师办理的某案中,团队设计“币转信托账户+分批变现”方案,既实现退赃又不致币价崩盘,为被告人争取减轻处罚40%。

*图表:虚拟币退赃退赔的多元方案设计*

| 退赔方式 | 适用情形 | 量刑减让幅度 | 风险防控 |

|---------|----------|---------|----------|

| 法币全额赔偿 | 被告人资金充裕 | 可获30-50%减刑 | 签署书面谅解协议 |

| 代币原物返还 | 项目代币仍有价值 | 减让20-40% | 设置价格保障条款 |

| 债转股协议 | 项目持续运营 | 分期减让 | 法院执行笔录确认 |

| 第三方代偿 | 家属协助退赔 | 同全额退赔效果 | 明确资金合法来源 |

五、量刑辩护的突破路径

在罪名辩护空间有限时,应全力聚焦量刑环节,通过技术事实重构、地位作用切割等策略争取最优结果。

5.1 技术人员责任边界的重构

司法实践中,技术人员常被错误认定为共犯或主犯,需通过精细化辩护厘清责任边界。

技术中立的抗辩要点:对仅按需求开发代码、不参与运营分成的技术人员,应坚持:(1)无项目决策权(如未参与白皮书撰写); (2)报酬固定性(收取开发费而非按交易分成); (3)技术可复用性(代码未专为诈骗设计)。

因果关系的切断:在鄂州欧比特平台案中,后端程序员设置“滑点参数”被控协助诈骗。有效辩护需证明: (1)滑点系行业通用风控措施; (2)参数值在合理波动范围内(如≤1%); (3)具体数值由运营部门指定。

5.2 层级地位与主观明知的剥离

对普通业务人员、社区志愿者等底层参与者,应全力切割其与核心团队的罪责关联。

主观明知的否定:参考辩护律师在L某案中的辩护策略: (1)L某自身参与投资; (2)工作内容限于信息传达; (3)未接触资金流转环节; (4)上级隐瞒项目风险。

层级地位的降格:根据《传销犯罪司法解释》,仅发展三层三十人以上才够罪。对社区推广人员,应核查:(1)实际发展人数(剔除重复统计); (2)是否形成独立团队; (3)奖励是否源自直接销售而非下线提成。

5.3 量刑协商的创新方案

突破传统“以钱换刑”思维,构建多元化量刑协商机制。

币价波动解决方案:对愿意退赃但持币贬值的被告人,可设计:(1)分期补足差额方案(按宣判时币价计算); (2)以持币挖矿收益分期赔付; (3)由家属提供差额保证金。

技术善后方案:对技术人员,可承诺:(1)协助修复安全漏洞; (2)开发资产清算系统; (3)培训司法鉴定人员。 某区块链工程师在辩护律师协调下,为警方开发被盗币追踪系统,获检察机关缓刑建议。

结语:技术与法律的融合之道

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是一场技术事实与法律定性的双重博弈。律师既要深入区块链技术底层逻辑,又要精准把握金融犯罪构成要件的司法嬗变。在刑事辩护策略上,应坚持:

穿透技术表象→解构法律要件→构建分层辩点→精准量刑协商

未来随着央行数字货币(CBDC)及合规稳定币的发展,虚拟货币刑法规制体系将加速演进。律师需持续追踪:跨境监管动态(如FATF新规)、链上分析技术(如零知识证明验证)、司法裁判规则(如类案检索报告),方能在技术革命的浪潮中,守护好每一份财产权利与自由尊严。

首发:微信公众号“诈骗犯罪与经济犯罪大要案辩护”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肖文彬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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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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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现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肖律师擅长于承办刑事大要案(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尤擅长于承办全国性重大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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