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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故意伤害罪辩护思路(五)之重新鉴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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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目前撰写故意伤害罪辩护思路的系列文章中,有两篇文章讲了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关于《鉴定意见》方面的交流。在这段时间里有同行朋友以及当事人家属沟通,经过汇总主要是两个问题,当事人家属主要偏重于如何将重的结果通过重新鉴定的方式改成轻的结果从而减轻当事人的量刑,而律师同行朋友交流更多的是有提交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但绝大数从来没有被同意过。

这两个问题在笔者的案件工作和日常接待中也同样遇到过,从个人接触过的案件来看,结合对案件伤势具体情况的了解,以及对《鉴定意见》结果的审查,案件普遍都并非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也就说鉴定结果错误需要重新鉴定的案件很少,毕竟办案机关也有着专业的经验、专业的技术人员以及先进的检测设备,依法依规依流程作出的鉴定意见结果,一般不会有问题,因此如果单纯的想以此方式进行重新鉴定的机会很少。

但也并非用个人经验以偏概全,经过笔者对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书的筛查发现,在故意伤害罪案件的辩护中,并非没有任何机会以重新鉴定为辩护思路,以下几个典型案例共同借鉴学习。

案例一:【(2019)02刑再1号】

整个案件出现的鉴定结果:经莱西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季某系被人致伤后右眼眶内壁骨折,系轻伤。

经一审法院委托,2009年8月18日,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季某右眼眶内侧壁骨折是新鲜骨折。

2010年9月20日,西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季某右眼眶内侧壁骨折的诊断成立,不能明确其骨折系何时形成。

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2014年8月6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季某2008311CT片提示右眶内侧壁存在骨折,为陈旧骨折。

法院审理: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一审重审判决认定李某某打过季某头面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季某右眶内侧壁骨折是新鲜骨折。综上,结合上诉人及多名证人主张被害人眼部在本案案发多年前曾受过伤害的证据,及涉案多个法医鉴定不同的鉴定结论,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被害人伤情在案发后几日内出现的情况反复不符合伤情形成的常理,一审重审判决认定被害人季某右眶内侧壁骨折是新鲜骨折的证据亦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对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李某某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案件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无罪。

案例二:【(2017)13刑终243号】

一审案件时的鉴定:经鉴定:冯某1损伤属轻伤二级,李某损伤属重伤二级。

一审判决结果:原判认为,被告人罗某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遂判决:一、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审重新鉴定:

二审审理过程中,经罗某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害人李某的伤情情况进行重新鉴定。该所受理后,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了法大[2018]医鉴字第5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为:依据现有送检材料,被鉴定人李某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其左手功能障碍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其体表瘢痕形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其右侧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二审辩护思路及审理: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对被害人损伤程度为重伤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二审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书表明被害人其中一处伤由重伤改变为轻伤,从这个方面可以对上诉人减轻处罚”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的法大[2018]医鉴字第5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李某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其左手功能障碍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其体表瘢痕形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其右侧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该鉴定意见客观、公正,程序合法,且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对本案所涉鉴定的资质,控辩双方对此鉴定意见书也均无异议,故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即被害人李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重伤。鉴于李某的左手功能障碍损伤程度由重伤一级重新认定为轻伤二级,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罗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上诉、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对该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因二审期间出现影响量刑的新证据,应予改判。

二审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2017)川1303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一、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案例三:【(2014)通中刑终字第00043号】

一审认定及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丁*、马*、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如实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丁*、马*、戚**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审重新鉴定理由:

原审中,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东公物鉴(法检)字(2014)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论证分析事实为:“……法医临床检查表现为左腕垂腕、左拇指不能背伸及外展等桡神经损伤的特征,据其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并遗留肌瘫的严重程度,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2d条之规定,定为重伤二级。”但该分析事实与随卷移送的被害人陈某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录像显示其受伤手指能打开饮料瓶等细节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在分析的事实依据上缺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要求的对被害人肌力的事实评述,故该鉴定意见认为构成重伤的事实依据不充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审重新鉴定结果:

经本院依法委托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重新鉴定,该所出具通公物鉴(法医)伤检字(2014)10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论证认为,根据法医临床检查结合案件及病历资料记载,经检查测算陈某左上肢疤痕累计长度达46.4cm、左手腕关节丧失功能达40.5%、左手丧失功能15%,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3a、5.9.3m、5.10.4a条款规定,陈某左上肢损伤致左腕关节丧失功能、皮肤瘢痕均构成轻伤一级,左手丧失功能构成轻伤二级,综合评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该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认定及结果: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原审被告人马*、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上诉人丁*、原审被告人马*、戚**依法应改判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一、维持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0045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丁*、原审被告人马*、戚**的定性部分,即上诉人丁*、原审被告人马*、戚**犯故意伤害罪。

二、撤销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0045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丁*、原审被告人马*、戚**的量刑部分,即各判处上诉人丁*、原审被告人马*、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上诉人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原审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原审被告人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案例四:【(2018)02刑终688号】

一审认定及结果:

一审审理时经鉴定,被害人林某右侧血气胸,伴右肺萎陷约75%,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一审认为,被告人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二审鉴定:

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被害人林某的伤情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林某为轻伤一级。

关于被害人林某的伤情认定问题。经查,第一,一审法院对于被害人林某的损伤程度进行了二次鉴定,两个鉴定机构分别采取“面积法”及“CT测量法”得出轻伤和重伤的不同结果,辩检双方及上诉人一致要求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被害人的伤情重新进行鉴定,得出轻伤一级的鉴定结果,各方对此结果均无异议。第二,关于具体的伤情鉴定(液气胸致肺压缩比例评估),目前国内评估的方法较多,主要有面积法、体积法、平均胸膜间距离法、三线法及CT测量法,其中前四种方法均是粗略估计,随着螺旋CT的普及,专业测量软件的不断开发和应用,以CT图像为基础的胸腔积气、积液测量的准确性已得到了公认,两次采取“CT测量法”的鉴定结果分别为右肺压缩67%(构成轻伤)和75%(构成重伤),计算评估比例误差相近。本次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采取的CT测量法鉴定手段较为科学,结论更为精确。最后,本案对被害人林某的伤情共进行了三次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两次为轻伤、一次为重伤,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结合被害人未出现危及生命的并发症且住院6天后即出院的情况,认定为轻伤较为妥当。综上,被害人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二审结果: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维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徐某之定罪部分。

二、撤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徐某之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以上均是在现有的鉴定意见下,又重新鉴定从而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结果的案件,仅供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作者:

洪树涌,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联席主任、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方伟哲,广信君达执业律师、刑事诉讼专业部副秘书长、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首发:微信公众号“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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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洪树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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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树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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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团队负责人、广东省第一批刑事辩护律师库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委员会委员、星火律师平台发起人、中律天下刑事辩护讲师团负责人、广州市普法志愿者协会副监事长、广州市司法局百名公益专家律师、广州法治童行志愿队公益律师、广东狮子会华森服务队理事、华森服务队法律援助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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