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种情形需要“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而是否属于“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一般由处理交通警察出具的文书来认定。由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存在区别,交通警察的责任认定书不一定能作为刑事责任认定依据。
在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2024)冀0505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中,公诉机关即认为:被告人刘某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触犯交通肇事罪。
交通警察的责任认定书指出:“孙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较大;刘某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驶出道路时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较小。”
责任认定书最终认为:“刘某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甲、李某某无责任。”
显然,公诉机关只是根据最终的结论来认定刘某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进而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从分析过程来看,被告人是次要原因,按理说不应该达到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程度。
法院指出:交通警察认定被告人负全责的原因,还考虑了有逃逸情节。这在行政责任认定上没有问题,但是,“行政责任不必然等同于刑事责任,上述责任认定不能直接适用于刑事案件。逃逸行为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与危害结果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且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亦载明刘某江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小。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江对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起主要以上作用,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终,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辩解自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没有与对方的二轮摩托车发生接触,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提出的,同意被告人的辩解意见,被告人刘某江已有80岁高龄,且系初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可见,被告人和辩护人没有在责任认定上提出辩护。而法院注意到交通警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这一份关键证据,主动查明案件事实,通过区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来得出无罪结论,没有因为辩护人提出过失犯罪、罪轻辩护的意见就判有罪,是公正司法的体现。
首发:微信公众号“黎智鹏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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