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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发起一个民事诉讼的利弊衡量

免费 杨承亮 时长/课时:8分钟/0.18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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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发起诉讼之前,要进行利弊权衡,考虑是否值得?举一例说明:甲单位将一项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丙公司挂靠乙公司实际完成该项目,现各方就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甲单位坚持按合同价400万结算,丙公司要求加上100万的增项。

那么,丙公司该不该起诉甲单位,发起诉讼到底能获得多大利益呢?我们依次分析:

一、丙公司在增项工程款上,可能获得诉讼利益100万。

对于有监理公司签章的增项,法院一般会支持。丙公司有多张工程监理公司签字盖章的签证单,显示施工方完成了一些增项、变更项,比如管线尺寸增加、门洞改造等,经自己造价师测算,增项约50万。有瑕疵的是签证单是复印件,不过如果对方不认可真实性的话,可以申请到监理公司调取,都会有资料存档。

对于没有监理公司签章的增项,法院会严格审查相关证据。丙公司进行了现场取证,拍摄大量现场照片和视频,并逐一核算单项造价,最后测算增项约50万。如此类证据充分,并做专业说明,大概率会获得法院支持。

对于增项造价争议,特别是没有监理公司签章的部分,法院应该会要求进行司法造价鉴定,如果拒绝,也有可能不支持该部分增项造价,但并非一定不支持。司法实践对施工人实际工程量的证明标准略微偏向宽松。

由于有监理签字和较多现场照片,本案大概率会支持增项100万。

二、丙在甲应付工程款逾期上,可能获得诉讼利益270万。

项目合同约定,如甲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则按每日千三支付违约金。但甲单位应该会提出该约定标准过高,应酌情减少。那么会按照通常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吗?

本案应适用另一标准。《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行政法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5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每日利率万分之五即年化18.25%。甲为事业单位,乙丙为中小企业。如果甲不同意按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三支付利息,则应该会适用每日利率万分之五。

有人曾提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是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之前的欠款不能适用每日利率万分之五。其实该条例从2020年9月1日就实行了,且第17条就规定了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欠付工程款若从交货表日期起算,则逾期时间4年,逾期利息360万(500×0.18×4),若从甲单位实际使用日期起算,则逾期时间3年,逾期利息270万(500×0.18×3)。法院从平衡角度出发,可能会按270万认定。

三、丙在工期延误上,可能须支付违约金120万。

丙公司完工的时间比合同约定延迟了2年。项目合同约定,如乙公司逾期交付工程项目,则按每日千三支付违约金。这和前面逾期支付工程款同样标准。但丙公司应该会提出两个抗辩,一是增项工程以及疫情造成工期延误,应酌情减少,二是该约定标准过高,应酌情降低。那么司法会按照什么标准来判定呢?

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酌情减少工期延误的时间,姑且将丙担责的工期延误时间调减为1年。

对于违约金标准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第十一条规定:“承包人逾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如承包人无法证明发包人实际损失的,可以推定为迟延期间内按建设工程所在地同期同类指导租金标准计算的租金”。各大城市如广州,每年都会公布办公用房租金指导价,本案姑且按广州指导价中位数的50元/平方米/月计算,工程面积为2000方。

则丙应向甲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为120万(2000×50×12)。

四、还有几个问题可能会产生争议。

该纠纷会被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而不支持增项吗?不会。甲单位和乙公司签订合同名称为xx采购合同,附有货物清单,但实际包含了很多安装、改造项目。毫无疑问,司法会从事实出发,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承揽合同纠纷。

双方对结算价产生争议期间要计算逾期利息吗?要计算。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有争议期间是否要计算利息呢?《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如果结算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支付工程款,应从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工程款金额不明不构成利息起算的障碍。最高法在(2019)民终1501号案例中认为,发承包双方未能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至诉讼中通过司法鉴定才确定工程价款金额,但利息应从诉讼前的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

该由谁起诉甲单位追诉工程款?都可以。本案中,丙公司是挂靠乙公司承接了甲单位的项目,且无证据表明甲知道挂靠的事实。所以应由乙公司起诉甲单位索要工程款。如果乙公司不愿意进入诉讼呢?那么丙公司可以起诉乙公司。当然,丙公司还可以代位权直接起诉甲单位,或者承受乙公司对甲单位的债权后再起诉甲。

约定竣工日期3年后,甲单位反诉工期延误超过诉讼时效了吗?没有超过。假设甲单位在沟通过程中并未提出过工期延误,而是被起诉后提出反诉,此时距离工程交付或接管使用已经超过3年,甲的反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呢?在(2017)最高法民终402号判决中,法院将工期延误索赔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确定为双方达成结算协议之日。如双方未达成结算,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由于迟延竣工一直延续,究竟迟延多久需实际竣工才能确定,故工期索赔的诉讼时效不应从合同约定竣工之日开始计算,此点不能苛求发包方。

回到开头,通过前述分析,丙公司的诉讼利益大概250万(即100+270-120),这样看,丙发起诉讼还是值得的。

首发:微信公众号“golf杨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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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杨承亮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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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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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曾任多家公司风控负责人、上市公司与基金公司法总,现任广东潮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房产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税务筹划业务

  著有《民商事诉讼完美办案秘诀》、《公司实务工作问题》、《广东近年私募基金纠纷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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