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破产|《企业破产法》债权申报篇第44-58条核心拆解

免费 蒋阳兵 时长/课时:21分钟/0.48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293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第五期  债权申报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要点解读】        

债权人行使权利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本法规定的程序可以分为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在各个程序中,有些是共同的,例如债权申报程序,有关破产程序中的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的撤销或者宣告程序,有关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决议程序等。但有些是某一程序所特有的,如在清算程序中有关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规定,而在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中的规定则有所不同;有关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在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中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无论是何种程序中的债权人,都必须依据本法规定的相应的程序来行使权利,而不允许个别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以外的民事执行程序或者其他程序来行使其权利。


第四十五条 【债权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要点解读】

1.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以便参与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基础,也是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前提条件。

2.债权申报的特征

债权申报的实质是债权人行使其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不同于一般的请求权;债权申报是民事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的程序性条件;债权人申报是以主张并证明债权为内容,并不代表债权的合法有效,仅是纯粹的程序性事项;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享有放弃债权申报的权利;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享有放弃债权申报的权利。

3.债权申报期限

申报期限是指破产法规定或法院指定的申报债权的期限,破产程序开始后,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当在破产法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其债权。一是债权申报期限的起算点,是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二是债权申报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由此可见,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具体个案的不同,在法定最短和最长期限范围内确定债权申报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债权与附利息的债权算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要点解读】

1.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

一般来说,债权只有到清偿期限届满时才须予以清偿。但由于破产程序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归于消灭,如果未到期的债权不作为到期债权一并纳入破产程序予以申报和清偿,破产程序终结后,该债权人的债权将完全得不到清偿。这明显无法实现破产程序集体公平清偿的目标。

2.停止计息

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仅应当清偿本金,还应当清偿利息,利息的计算期限自债务发生之日起至债务履行之日止。但是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报的债权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即破产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即不予计算利息。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与未决债权的申报】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要点解读】

1.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申报

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其发生或者消灭基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的债权。附期限的债权,是指其发生或者消灭,需经过一定的期限的债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无论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届满,只要债权本身存在,债权人都可以向管理人申报。

2.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申报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关该债权的争议尚未得到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债权的真实性和数额还处于不明确状态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据其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的债权数额来申报债权。

3.权利行使受限

上述债权可以申报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必然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或者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法院应当将其提存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之所以规定上述债权可以申报,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理念、实现破产程序中的根本目标。


第四十八条 【申报债权的公示和异议】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点解读】

1.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应当向管理人提出,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既是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者,也是受理债权申报的主体。依据本法第14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应当载明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其作用就在于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能径行向法院起诉确认债权。

2.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与债务人职工有关的特定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之所以规定职工的工资等债权不必申报,主要是考虑到一些企业职工的人数较多,企业所欠职工的债务相对明确、性质同一,可以直接依据破产企业的财务账册来确定。职工对管理人经调查后列出的清单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所享有的债权的数额。


第四十九条 【申报债权的书面说明】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要点解读】

1.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担保、连带情况

债权的数额是指申报人所主张的数额,而并不一定是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的实际数额。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与普通债权在清算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是不同的。在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中,对有些事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能行使表决权而只有普通债权人才能行使表决权。此外,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还必须同时说明担保的额度,因为担保物的价值有可能高于或者低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债权额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部分,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

各个连带债权人都有权就该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向连带债权人之一清偿债务的,即为完全履行了其义务,债权人说明连带情况防止重复清偿。

2.提交有关证据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项原则在债权申报程序中同样适用。债权人申报债权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债权存在和债权数额的有关证据。有关证据指的是能够证明债权存在和债权数额的各种事实,如法院有关债权债务纠纷的判决、裁定或者支付令,仲裁机构的裁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等。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要点解读】

全体连带债权人可以指派一人作为全体连带债权人的代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各连带债权人不能就债权全额分别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之间的连带关系只是表明每一个连带债权人都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其债权,而并不表明债务人需要向每一个连带债权人分别承担债务。


第五十一条 【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要点解读】

当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者数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其他连带债务人有权以其现时求偿权或者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这有利于保护已经承担债务清偿义务或者将要承担债务清偿义务的连带债务人的权益,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

1.求偿权和将来求偿权

如果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其针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求偿权的数额是确定的,为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数额。因此,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如果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其清偿义务也是可预期的。一旦债权人提出要求,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就得承担连带责任,其也有权申报债权,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以弥补将来的损失。

2.债权人已申报的除外

如果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全额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同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则同一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将获得重复清偿,显然不合理不公平。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要点解读】

当多个连带债务人分别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时,其债权人有权在各个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其所申报的债权数额可以是其享有的债权的总额。例如,A企业是B企业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当A、B分别被申请适用破产程序时,作为A企业债权人的C对其享有200万债权,既可以在A案件中申报债权200万,也可以在B案件中申报债权200万。从实务来看,债权人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个连带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并不会导致债权人最终获得的清偿额大于其实际的债权额。如果债权人最终获得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债权总额,超过部分,应当按照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第五十三条 【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要点解读】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原理,解除合同将使合同双方恢复到未订立合同前的状态,即恢复原状;同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对方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解除而受到了损害,应当可以向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应该注意到,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以后,不符合本法第44条关于可申报债权的定义;而作为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债权,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属于本法第42条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范畴。对于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都将这种债权视为可申报债权。


第五十四条 【受托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要点解读】

按照委托合同的性质,委托合同终止以后,双方当事人履行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相互之间就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但因破产程序开始而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的情况比较特殊,受托人可能未接到委托人破产案件受理的通知,并且不知道委托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事实,仍然以为委托合同继续有效,仍然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从保护善意受托人的角度出发,其为管理委托人的事务所产生的债权虽然产生在破产案件受理以后,仍然可以进行债权申报。


第五十五条 【票据付款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要点解读】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是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付款的法定抗辩理由。因此,既然付款人从法律上来说必须付款或者承兑,就没有理由以其知道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作为限制权利的理由。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如果要求付款人在承兑或者付款之前都有查明发票人是否进入破产程序的义务,将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安全,不利于票据的流转。所以,对破产案件受理后付款人发生的承兑或者付款行为所产生的债权作为可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 【补充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要点解读】

1.补充申报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权利并非是在任何时间都可以行使,而是必须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提出。如果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提出,将不会分到破产财产。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在经过确认程序后,只能参加尚未分配的财产的分配,如果补充申报提出时,破产财产已经进行了部分分配,则已经分配的部分,不能对其进行补充分配。这一方面是破产程序不可逆的特征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2.自理费用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的债权所需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主要在于破产费用是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费用。为确认和审查补充申报的债权的费用是为了该个别或者部分债权人的利益而支出的,不应作为破产费用的范围。

债权人未依本法规定申报债权,表明其放弃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不得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不得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并不得行使本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债权表】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要点解读】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主要是指对债权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初步的审查,即初步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判断申报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是否与实际数额相符。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并应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提供其查阅。


第五十八条 【债权表的核查、确认与异议】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点解读】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真实性的审查只是一种初步的审查,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但是经管理人审查的债权仍须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债权人相互之间对于所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可以相互质询和辩驳,以确定所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其效力仍未最终确定。只有在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时,才由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无异议是人民法院确认债权的先决条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对于某一项债权有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蒋阳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蒋阳兵
  • 文章173
  • 读者51w
  • 关注38
  • 点赞391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破产与重组法律事务中心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

  执业领域:企业破产与重组,商事争议解决,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责任纠纷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赞

(0) 更多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破产|《企业破产法》债权申报篇第44-58条核心拆解

消费:70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48课时/21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破产|《企业破产法》债权申报篇第44-58条核心拆解

消费:70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48课时/21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