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在以往的印象中,民营企业员工就自己负责的业务与亲属公司进行交易,亲属赚取利润,虽然违反公司法规,也仅是不忠诚于单位的民事违法行为,而非刑法制裁的犯罪行为。但《刑法》十二修正案颁布后,此类行为可能涉及“为亲友非法谋利罪”。因为《刑法》修正案(十二)把“为亲友非法谋利罪”的犯罪主体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扩展到了民营企业员工。
一 员工与亲友
“亲友”包括“亲属”与“亲属之外的朋友”,“亲属”的范围可以《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为标准而予以认定。对于“亲属之外的朋友”的认定则较为复杂,需要考虑员工与其亲友之间存在利益输送关系以及联系紧密程度。
二 犯罪行为
三 量刑
在3至7年刑期内,需要犯罪金额要达到多少?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具体的数额标准。一般情况下,在实务中此档次的刑期会按照3年以下刑期追诉标准数额的5倍来把握。
四 结语:该罪适用于民营企业员工的时间
为了强化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刑法》修正案(十二)把“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适用扩展到了非国企工作人员,修正案于2024年3月1日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规定之前发生的此类行为并不适用。
附法条规定:
①《刑法》第166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3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任关闭、撤销、解散的;(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首发:微信公众号“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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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曾任河南师范大学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2008 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致力于“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律师实务工作
主要办理股东知情权、股东出资、增资,股权转让,公司高管侵权等诉讼案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的制定、修改等非诉案件
刑事辩护代表性案例:温州永嘉滴滴司机李某故意杀人案,武汉某上市公司鄂尔多斯经理部张某故意杀人案,甘肃白银马拉松越野赛重大责任事故案,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总裁助理职务侵占案,以及广东惠州微信茶叶诈骗案等重大、热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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