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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的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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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公安部发布了《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这一文件以问题为导向,触及很多辩护律师会见难的痛点,有的问题诸如占坑辩护、禁止带电脑等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但有的在实践操作层面还有待加强。甚至在申请会见过程中发现,很多看守所还不知道这份文件的存在,依然以最传统的方式方法去处理新出现的问题。本文挑选出该《规范》值得重点关注的一些条文,并分析实践操作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供各位同仁深入探讨。

第三条 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职责需要的会见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工作相协调。律师会见与办案机关提讯冲突的,应当以申请先后顺序安排。

实践问题:有的办案机关为了不让律师会见,就以提讯为理由予以拖延,甚至在看守所预约未来一个月的会见计划占满时间。该条针对这一情况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约束,但律师尤其是外地律师不了解看守所预约和申请会见的规则,每次都是去了才算申请,但办案机关可以提前“插队”直接预约一个月的提讯,这种权力(利)的不对等是产生冲突的根源。将该条能够适用到位,就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和办案机关同等的申请权利,两方申请提前时间一致,不能让会见权面对提讯权直接输在起跑线上。

第四条 律师可以直接到看守所申请会见,也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预约会见。看守所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

实践问题:预约尤其是网上预约成为很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的主要方式,有的看守所预约人数受限,经常出现预约号被秒抢的现象,北京市各看守所已经全面实行网上预约,海淀、朝阳等看守所号源紧张,如果律师以网上预约不上为由直接前往看守所申请会见,并以该条文要求看守所予以安排,看守所该如何处理?是否能做到及时安排?预计看守所对待这类会见申请的处理方法是尽量插空安排,实在没有会见窗口可能安排在第二天或者第三天,毕竟也不违反48小时的规定。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其请求转达办案机关。

监护人、近亲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首次申请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委托关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辩护或者指派值班律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允许受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定辩护律师人选。

实践问题:该条很好地化解了“占坑辩护”的难题,可以作为未来刑诉法修改的参考。但实践中还面临一个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与其有矛盾不愿掺和或者也涉案被羁押,这种情况委托权来源就比较麻烦,其他亲友想帮助委托律师但苦于没有委托权限,该如何处理?由于辩护权仍源于当事人本人,基于这一原理,对于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愿委托的,如果律师接受当事人其他亲友的委托申请会见,看守所应当向当事人本人进行确认,方式可以是会见当面确认,看守所不应直接拒绝会见请求。这也是未来刑诉法可以修改的方向。

第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提出解除委托关系要求的,应当出具或者签署书面文件,看守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转办案机关。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

实践问题:1、该条很好避免了当事人基于信息偏差被办案机关“暗箱操作”单方决定解除律师的现象。但如果解除律师后重新委托两名新律师导致被解除的律师无法会见时,看守所也应当依申请安排被解除律师的最后一次会见。

2、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在办案机关登记的律师与看守所会见的律师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是基于生活会见的需要,有的是基于其他民事案件处理的会见需要,不可能完全保证律师的一致性。如果羁押时间太长就有可能出现频繁更换律师的现象,这一现象貌似突破了一人可以委托两名辩护律师的规定,但有时是无奈之举。因此解除委托或者更换律师之后应该是律师而非看守所告知办案机关,实践中看守所也很少通知办案机关解除或者更换的情况。看守所即使想转告办案机关,也应当先告知被解除的律师确认解除之后再决定下一步如何进行。

第十四条 留所服刑罪犯和待交付执行罪犯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诉、控告,或者处理其他法律事务。

实践问题:待交付执行的罪犯可能涉嫌其他未决刑事案件,在未决刑事案件中的办案机关可能不会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但当事人仍然处于被羁押的状态,这种情况下看守所收取未决案件辩护律师的手续仍应当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手续而不应该是会见罪犯的手续,而且不能监听会见的内容。究竟如何操作该文件并没有予以明确,未来在实践操作中应当遵循上述程序要求。

第十七条 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律师助理应当是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者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助理的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实践问题:从该条规定来看,一名律师可以带另一名没有接受委托的同所律师会见,也就是说理论上会见可以由四名律师同时进行。对于这一规定各看守所的认识并不一致,仍然要求会见的“律师”必须有确认的委托书,律师是否可以借该条主张四名律师同时会见,暂未听说有成功的先例。

第二十一条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律师提交除本规范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

实践问题:很多看守所仍然额外要求提供近亲属的身份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这两类材料是此处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没有携带仍然会有会见不了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律师会见应当在律师会见室进行。律师会见室数量不足时,看守所经征得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并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实践问题:该条很好解决了律师会见资源紧张的问题,但有时看守所会让律师手写书面同意使用讯问室的说明,对于是否确实关闭了录音、监听设备,没有人监督和实际操作。希望各看守所在安排在讯问室会见前能明确告知如何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第二十七条 律师可以携带电脑会见,看守所应当告知律师不得利用电脑进行通讯、上网、录音、摄像等。手机、相机、智能手表、录音笔等通讯、摄录设备不能带入。

实践问题:律师携带电脑会见主要用于核对证据,该条很好解决了部分看守所不让律师携带电脑会见的难题。但还有一个难题是对于律师需要使用电脑向当事人核对电子数据的图片、录音、录像仍然有一定难度,尤其是将电脑转向给当事人阅看时,经常会被巡查的民警禁止。看守所不应禁止这一核对证据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律师会见时可以制作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阅读、签字。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严禁私自传递食品、药品、烟酒等可能影响监管安全的物品,需要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物品由看守所检查后代为转交。

实践问题:该两条结合起来看,看守所民警在传递需要签字的材料(比如笔录、委托书等)时,是否可以对需要签字的笔录内容进行检查?如果不仅是笔录和委托书,比如涉及其他签字的材料比如民事案件的授权委托书等,看守所是否可以拒绝转交签字?目前来看各看守所的操作方式仍然极不一致,有的看守所全面禁止签署会见笔录和授权委托书以外的任何材料,有的并没有禁止,亟待规范和统一,而且其他案件的授权委托签署也不应被明确禁止。

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递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实践问题:并没有法律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与亲友通信,但很多看守所操作不一,有的对于家属的信件一概拒收,有的可以审查后传递。该条文对律师与当事人往来信件的问题予以明确许可,也就是说对于拒收家属信件的看守所,没有理由拒收、截留律师的合法信件。问题在于,律师寄出的信件是否可以夹带家属亲笔书写的信件?如果该信件只是涉及家庭生活内容,不具有上述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看守所是否有权截留?笔者认为这类信件律师是有一定程度审查把关,在接受检查不具有风险的情况下,看守所无权截留不交。

第四十二条 省级公安监管部门应当加快推动律师会见预约平台建设,实现律师身份和委托关系线上核验、会见时间提前预约等功能,公示看守所地址、联系电话、接待时间、办事指南、会见须知、交通路线、停车场等基本信息。

看守所应当公示驻所检察官姓名、照片、所属检察院以及联系方式。

实践问题:1、看守所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仍然经常查不到,需要多方打听。

2驻所检察官经常出现换岗甚至退休、更换人员、更换联系方式等情况,各看守所应当予以足够重视。

第四十六条 看守所可以设置快速会见室,用于办理单次会见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的律师会见,由律师自愿选择使用。

实践问题:在网上预约程序中,很多快速会见室设置远多于正常现场会见室,让律师的选择变成非自愿。对于很多现场排队申请会见的看守所,确实可以设置快速和正常会见两个通道,实现繁简分流。

第四十八条 看守所可以设立自助会见服务端,实行律师自助登记、自动分配会见室等。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配备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以及储物柜、饮水机等便民设备,为律师工作提供方便。

实践问题:没有见过看守所设立自助会见服务端,基本都要经历人工操作。也很少有看守所帮助打印、复印,希望这一方便律师的措施尽快推动完善。

首发:微信公众号“熠家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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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潘熠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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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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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证据法学方向),现任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两区建设与营商环境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委员。

  2011年起在北京市检察机关从事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期间主办或参与办理了十余起职务犯罪专案、大要案,主办百名红通人员追逃案件,积累并总结了丰富的经济类犯罪案件办理经验,并在知名期刊发表十余篇调研文章。

  2016年开始从事刑事辩护和代理业务,办理若干职务类、金融证券类、诈骗类、传销类、知识产权类、涉黑涉恶类自诉、公诉案件,办理的每起案件都形成实质性有效辩护或代理。每起案件坚持一案一总结,撰写文章归纳辩护要点并形成长期办案经验,获得当事人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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