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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虚拟币非法集资案件如何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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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爆发式增长,相关非法集资案件呈现井喷态势。由于虚拟货币案件具有技术复杂性、跨国隐蔽性和监管滞后性特点,辩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虚拟币交易”列为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为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明确依据。面对这一新形势,辩护律师亟需构建系统化的辩护策略。本文将从实务角度深入探讨虚拟币非法集资案件的有效辩护路径

一、利诱性认定:虚拟币非法集资辩护的首要战场

在非法集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中,“利诱性”要件在虚拟币案件中争议最大,也成为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一)司法实践对利诱性认定的扩张与限制

根据《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然而在虚拟币案件中,这一看似明确的标准却面临多重挑战:

虚假价格承诺不构成利诱性:某江苏派币集资诈骗案中,A团队宣称“开盘后币价会大涨,出手一定赚钱”,但司法机关最终认定这不属于非法集资中的利诱性承诺。因为该承诺并非集资人向集资参与人直接作出的保本付息承诺,而是对市场前景的夸大宣传。

回购协议构成典型利诱性:在私募基金类非法集资案件中,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私下签订的《回购协议》明确约定“在投资亏损时以约定价格回购份额”,则构成典型的保本付息承诺。

(二)利诱性认定的三大辩护路径

1. 区分市场宣传与保本承诺

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项目方是否作出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兑付保证。若项目方仅宣称“币值可能上涨”“历史收益良好”等预测性陈述,而未承诺由其自身承担兑付责任,则不符合利诱性要件。

2. 穿透审查收益来源

合法的质押挖矿收益来源于真实的区块链网络奖励,而非法集资的收益则依靠后续资金填补前期本息。在一起涉“质押挖矿”案件中,辩护人通过技术专家出具鉴定意见,证明平台收益来源于真实的区块链奖励机制,而非新进资金,最终获得非吸罪名认定。

3. 识别变相保本结构

图表:虚拟币案件利诱性认定标准对比

| 模式类型 | 承诺方式 | 是否构成利诱性 | 典型案例 |

|--------|---------|---------|---------|

| 直接回购型 | 项目方承诺溢价回购 | 构成 | 私募基金回购协议案 |

| 市场预测型 | 宣称“币价一定大涨” | 不构成 | 江苏派币诈骗案 |

| 收益担保型 | 承诺“保本日息0.5%” | 构成 | 上海元宇宙代币案 |

| 算力包装型 | 承诺“到期返还本金” | 构成 | 广汉矿机托管诈骗案 |

如某法院审理的矿机托管案中,被告人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并按期支付高额收益”,虽以算力包为包装,仍被认定具有利诱性。

二、虚拟货币的“资金属性”:罪与非罪的关键分歧

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资金”,直接关系到非法集资犯罪的成立与否,成为辩护的第二个主战场。

(一)司法实践的双重标准

当前司法实践对虚拟货币属性的认定存在明显分歧:

1. 吸收法币模式

在陕西s公司案中,被告人搭建BRTR平台吸收公众法币资金634万元,法院直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种模式下资金属性认定较为清晰。

2. 纯虚拟币吸收模式

上海马某某吸收USDT案中,一审法院将吸收的8万余枚USDT计入非法吸收资金数额,但学界对此提出强烈质疑:USDT在我国不具有货币属性,直接将其等同于资金可能突破罪刑法定原则。

(二)虚拟币价值认定的辩护策略

1. 否定资金属性辩护法

对于仅吸收虚拟货币的案件,辩护人应坚持:

我国法律明确否定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关于进一步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不属于刑法第176条规定的“公众存款”;将虚拟货币直接认定为“资金”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 价值认定争议化解法

当虚拟币价值认定不可避免时,辩护人可主张:

采用最低价值标准:按被告人获利时点价值计算,而非被害人损失时点;

扣除技术价值成分:对于具有实际功能的平台币,区分投机价值与技术价值;

否定稳定币等同法币:USDT等稳定币仍属于虚拟商品,不能与法币等值认定。

三、非法占有目的:集资诈骗与非法吸存的分水岭

在虚拟币非法集资案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直接决定被告人面临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刑期差距巨大。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素

1. 资金去向与使用性质

成都GUCS币案中,被告人王某剑将吸收的资金用于购置豪车、房产等个人挥霍,并通过境外平台转移资金,被法院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2. 项目真实性与技术应用

GUCS币被鉴定为“无技术应用和实体支撑,无实际价值”,且通过自买自卖操纵币价,成为认定诈骗性质的关键。

3. 兑付可能性客观评估

在平台崩盘后继续募资,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指标。广汉矿机托管案中,彭某某在挖矿平台关闭后仍继续吸收资金,被认定为集资诈骗。

(二)有效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策略

1. 技术真实性抗辩

在辩护律师办理的L某虚拟货币矿机案中,辩护人通过提交区块链技术验证报告,证明项目确实部署了实体矿机并产生真实收益,成功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将指控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资金用途正当性论证

辩护人应系统梳理资金流向,证明资金主要用于:

区块链节点维护等技术开发;

平台合法运营支出;

真实收益分配;

非用于个人挥霍或隐匿转移。

3. 努力兑付证据收集

即使平台出现兑付困难,如能证明被告人采取了合理补救措施(如自有资金垫付、展期协议等),可有效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在L某案中,当事人自身也是投资者的事实,成为辩护的有力证据。

表: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 认定要素 | 公诉方重点 | 辩护应对策略 |

|----------|-----------|-----------|

| 资金去向 | 个人挥霍、隐匿转移 | 提供完整资金流向图,证明用于实际经营 |

| 项目真实性 | 虚构技术、无实际应用 | 委托技术鉴定,证明链上数据真实性 |

| 兑付可能性 | 明知无能力仍募资 | 展示兑付方案、自有资金垫付证据 |

| 崩盘后行为 | 继续吸收资金 | 证明停止募资并采取补救措施 |

四、公开性与社会性:技术外衣下的本质认定

虚拟币项目常借助互联网技术突破地域限制,使得公开性和社会性要件的认定呈现新特点。

(一)公开性要件的辩护要点

1. 社区宣传的定性

辩护人应注意区分:

针对特定区块链技术社群的宣传,属于行业垂直传播

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公开宣传;

在陕西BRTR币案中,法院认为“通过全国推介会承诺保本高息”符合公开性要件。

2. 私密群组的性质

对于仅限邀请加入的内部群组,辩护人可主张对象特定性,但需注意:

群成员超过200人;

存在多层邀请关系;

无资格审核机制。

等等情况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公开。

(二)社会性要件的突破路径

1. 合格投资者标准适用

虽然我国未明确虚拟货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但辩护人可借鉴私募领域:

单个项目投资超100万元;

金融资产证明超300万元;

专业区块链投资机构。

等标准,主张对象特定性。

2. 技术准入门槛抗辩

对于需要掌握私钥管理、Gas费支付等专业技术的项目,辩护人可主张仅专业投资者能参与,不符合社会性要件。

五、罪名辩护策略:集资诈骗与非法吸存之辩

在虚拟币非法集资案件中,罪名选择直接关系被告人的量刑结果,成为辩护的核心战场。

(一)集资诈骗罪的辩护难点与突破

1. 非法占有目的的破除

如前述,通过证明项目真实性和资金合理使用,可动摇集资诈骗罪的核心基础。在L某案中,辩护人通过证明当事人对资金盘性质不知情且自身也是投资者,成功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2. 诈骗方法的重新定义

虚拟币价格波动本身不构成诈骗,关键在于是否操纵价格。在GUCS币案中,被告人通过自买自卖操纵币价,被认定为诈骗方法。辩护人应区分正常的市值管理与欺诈性操纵。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辩护空间

1. 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的区分

在层级分明的虚拟币平台中,应严格区分:

平台实际控制人

技术开发人员

普通推广人员

L某作为团队助理管理人员,被成功认定为从犯,获得缓刑判决。

2. 虚拟币价值认定降低涉案金额

如前所述,辩护人可通过:

主张按成本价计算;

采用最低价格标准;

扣除技术价值成分;

等方式降低涉案金额,争取降档量刑。

3. 退赃退赔从宽路径

虚拟币案件退赃的特殊性在于:

可退回原币种(如BTC、ETH)

按退赃时点价值计算;

分期币价结算;

在陕西BRTR币案中,被告人返还516万余元(占吸收资金81%),获得从轻处罚。

六、司法三重穿透”逻辑下的辩护应对

面对司法机关对虚拟币非法集资案件的“穿透式审查”,辩护人需要构建相应的防御体系。

(一)交易实质穿透的辩护准备

1. 资金控制权争议

针对司法机关对资金池的穿透认定,辩护人应准备:

链上地址所有权证明(证明用户掌握私钥)

智能合约审计报告(证明无后门控制)

提现功能测试报告(证明自由提币)

2. 技术应用真实性论证

在辩护律师办理的案件中,通过技术白皮书验证、节点部署证明和链上交易追溯,成功证明项目真实应用区块链技术,否定资金池指控。

(二)收益来源的辩护策略

1. 真实收益来源证明

辩护人应收集:

区块链浏览器数据(显示真实挖矿收益)

链上奖励分配记录

交易所做市收益凭证

等证据,证明收益不依赖新进资金。

2. 动态收益的合法性论证

对于推广奖励,辩护人可主张:

未超过三级

基于真实销售业绩

符合行业惯例

避免被认定为传销式返利。

七、虚拟币非法集资案件的辩护路径指引

基于近年司法实践和典型案例,辩护人可构建系统化辩护方案:

(一)审前辩护黄金节点

1. 立案阶段:阻止案件启动

提交项目技术说明

投资者适当性分析

行业合规证明

法律意见书

2. 批捕阶段: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虚拟币案件涉外因素多(证据在境外)

技术事实需当事人说明

退赃意愿表示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核心战场

1. 罪名协商最佳时机

在L某案中,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成功将指控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缓刑结果奠定基础。

2. 涉案金额精确辩驳

虚拟币案件金额认定存在“价格时点选择”“币种折算方法”等争议点,辩护人应提出:

采用买入均价计算

扣除平台使用价值

剔除重复计算部分

(三)审判阶段的决胜策略

1. 技术事实的法庭呈现

邀请区块链专家出庭

演示链上数据查询

播放节点运行视频

对比白皮书与实现代码

2. 被害人谅解的特殊路径

虚拟币案件可采取:

返还原币种

分期币价结算

债转股方案

生态内消费抵扣

等创新方式达成谅解。

结语:在创新与合规的边界寻求辩护空间

虚拟币非法集资案件的辩护,要求律师兼具法律专业素养、区块链技术理解和金融风险识别能力。面对司法机关的“三重穿透”审查,辩护人应当:

穿透技术表象,揭示法律本质

解析资金流向,捍卫当事人权益

区分层级责任,实现个案公正

正如辩护律师在L某案中的成功实践:通过精确把握利诱性认定标准、全面梳理技术事实、合理区分层级责任,将涉案金额千万的诈骗指控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获得缓刑判决。

随着2022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将虚拟币交易明确纳入非法集资规制范围,辩护律师更需深入理解区块链技术本质,在创新与合规的边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为虚拟货币行业的规范发展贡献法治智慧。

首发:微信公众号“诈骗犯罪与经济犯罪大要案辩护”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肖文彬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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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文彬
  • 文章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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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现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肖律师擅长于承办刑事大要案(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尤擅长于承办全国性重大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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