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一群顾客到夜总会消遣,对鸡尾酒的味道提出疑问,对服务态度表示不满,并与服务员发生语言冲突。顾客离店后,店长约对方回夜店大厅解决,有意教训对方。同时微信联系老板。老板通过微信告知可以约对方回夜店,好吃好喝、好好聊聊,并叮嘱店长带几个利索的年轻人,不要让对方把大厅砸了,也不要把对方打成重伤,轻伤自己可以搞定。后双方见面,服务员难以自制,将对方一名成员打成轻伤。店长涉及的寻衅滋事是否罪及老板?这取决于老板与店长之间的微信内容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上的“意思联络”,即是否属于“犯意联络”。
一 犯意联络与共同犯罪
犯意联络是共同犯罪认定中的核心要素之一,其作用是把单个意思聚集为共同意思,单个行为组合为共同行为,把单个犯罪链接为共同犯罪。是个人犯罪到共同犯罪的桥梁。
二 犯意联络的方式、内容与时间
明示是指双方通过面谈、书信、电话等形式,对作案的对象、时间、地点、手段与方法等沟通交流,明确交换犯意,表露共同犯罪的意图,明示方式具有有形性和易辨性。犯意联络内容确定是指犯罪内容明确具体,双方对于共同犯罪内容基本达成一致。
三 犯意联络难点的认定
默示双方是指各行为人对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各方之间没有明确直接的犯意表露与沟通,但是,根据习惯或经验递一个眼色、一个点头示意的动作亦完全可以与他人形成犯意联络。概括性犯意联络十分普遍,犯意联络本身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即各方对于犯罪的具体内容、细节没有达成一致或有很大的不同。特别是在教唆犯的认定上,是否可以据此认定双方具有犯意联络。实践观点是并不要求各方在具体共同犯罪行为的细节达成一致,只须具有各方具有概括的犯意联络即可,即参与方对共同行为的性质和结果具有概括性的认识。当然这种概括的犯意联络须具有明确指向的犯罪目的,对将要成立的共同犯罪有一个可预见的范围。此外,对于一方实际参与共同犯罪,但是为其他犯罪参与人鼓劲打气,提供心理支持与帮助的,也属于犯意沟通的范围。
四 结语:“先礼后兵”混合联络性质的认定
回到引言案例,老板通过微信告知店长,约对方回夜总会,好吃好喝、好好聊聊,并叮嘱店长带几个利索的年轻人,不要让对方把大厅砸了,也不要把对方打成重伤,轻伤自己可以搞定。虽有”先礼“的因素,更有打斗的意思。后双方见面,服务员难以自制,将对方一名成员打成轻伤的后果,在老板与店长沟通的犯意之内,应当认定老板与店长之间存在“犯意联络”,据此可以认定老板与店长之间属于共同犯罪。
附法条规定:
《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首发:微信公众号“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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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曾任河南师范大学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2008 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致力于“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律师实务工作
主要办理股东知情权、股东出资、增资,股权转让,公司高管侵权等诉讼案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的制定、修改等非诉案件
刑事辩护代表性案例:温州永嘉滴滴司机李某故意杀人案,武汉某上市公司鄂尔多斯经理部张某故意杀人案,甘肃白银马拉松越野赛重大责任事故案,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总裁助理职务侵占案,以及广东惠州微信茶叶诈骗案等重大、热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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