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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策略选择:从“片面真相”到“有利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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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也是有辩手们心照不宣的“潜规则”的,比如说:辩论的赛场上,允许用片面的真相说服评委。

而刑事辩护中,其实也存在着许多并不完整的"真相",而这些碎片化的“真相”,往往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而律师要做的,没法像辩论赛那样,辩手有时能够试图藏起某部分的“碎片”,律师要做的,是所有的碎片已经在这了——
  而现在你是律师,你能拼出怎样的故事?!

01

辩论的“片面真相”:规则之下的生存术

辩论赛中,“片面真相”可以说是辩手的惯用策略。辩论中这种“潜规则”的存在前提是辩论双方与评审之间可能存在的信息差——若是一方无法在有限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另一方隐藏的关键点,那评委的指针,完全有可能倒向“片面真相”的一方。

面对“是否应全面推行人脸识别技术”的辩题,正方可能只强调公共安全效益,反方也只渲染隐私泄露风险,双方完全可以默契地绕开“技术误判的司法后果”或“监管体系缺位”等复杂议题。这种策略无关对错,而是竞技规则下的生存法则:谁能在有限时间内将论点打磨得足够锋利,谁就能赢得评委的短暂倾斜。  

但若将这种策略直接照搬至刑事辩护中,那完全互通共享的卷宗只会让你显得像个“讼棍”——如若你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时只聊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那很难让法官相信你的辩护带有诚意——法庭毕竟不是真空战场,辩护的“片面真相”只能扎根于证据的土壤。  

02

刑辩的“有利叙事”:在规则缝隙中寻求合理怀疑

刑事辩护的“有利叙事”,不是对真相的断章取义,而是在法律框架内为被忽视的细节寻找可能性。  

以最近经办的一起诈骗案为例,检方指控当事人主观明知,客观提供帮助,同案人指控,看似证据确凿。若按辩论思维,律师或可聚焦“被告人坚持其对犯罪活动不存在主观明知”单点突破,但实践中这仅会是制造程序噪声。而实际辩护中,我选择按当事人多次坚持的供述,重构叙事:首先,被告人的主观明知虽然是在归案前,但是是在案发后(同案人得手后、归途中才得知);其次,被告人之所以提供“帮助行为”,正是因为其对计算机不熟识,才会被动参与到电信诈骗软件的开发之中而不自知;最后,正是因为被告人不清楚、不认为自己参与了该起诈骗,其对于没有获得合理比例的获利,才毫无怨言。  

最终,这起诈骗数额2000余万的案件,法庭对我的当事人判处缓刑,退赔数额、罚金都较同案人大幅减少。这一结果的关键,正是在于律师与当事人都坚持:即便在现有的证据之下,我们所讲的故事版本,是存在合理可能的——律师的叙事不是切割真相,而是希望刑事诉讼中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原则,能够在有些时候发挥那么一点点作用。

辩论场上的“片面真相”追求速胜,刑事辩护的“有利叙事”追求共存。  

律师的“有利叙事”,本质上是一场与司法系统的对话——是的,不是对抗,而是共生。

就像本文中的这个诈骗案,历时一年半,历经两次开庭,法官最后说,“陈律师,你的辩护意见,我们都仔细看了,我们未必全部认同,但我一定会在判决书里详细回应。”

而这,又何尝不是刑事辩护中隐秘的“赢法”——

让每一个故事的重量,都能在法槌落下前,轻轻压动正义的天平。

(完)

作者:

洪树涌,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陈为,广信君达律师、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核心成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辩论团成员

首发:微信公众号“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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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洪树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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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树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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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团队负责人、广东省第一批刑事辩护律师库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委员会委员、星火律师平台发起人、中律天下刑事辩护讲师团负责人、广州市普法志愿者协会副监事长、广州市司法局百名公益专家律师、广州法治童行志愿队公益律师、广东狮子会华森服务队理事、华森服务队法律援助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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