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辩护经验不足的刑辩律师在撰写辩护意见时,总是容易犯以下几种错误,让辩护意见的说服力大打折扣,给大家稍微总结一下,以供参考:
一、辩护靶子不对,辩护意见没有说服力
刑事辩护是一门控辩对抗的艺术。辩护的靶子就是控方指控的内容,包括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逻辑。辩护意见需要具有极强的针对性,直接针对控方指控的内容提出,辩护意见才有说服力,否则变成“各说各话”。
例如,在曾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中,控方指控的逻辑内容是,曾某在被害人睡觉的状态下,未经被害人同意,与被害人发生关系,遭到被害人反抗后停止,涉嫌强奸罪。
辩护律师撰写辩护意见,提出的核心辩点为:本案中曾某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没有受伤,曾某也没有受伤,因此不是强奸。
可以发现,辩护意见和指控的内容根本不是同一个“靶子”,控方从未指控曾某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认为被害人在反抗过程中受伤,没有用伤情来证明曾某使用了暴力手段。该辩护意见就没有紧紧围绕指控的内容进行,说服力有限。
二、逻辑混乱,辩护意见条理不清晰
逻辑分明、条理清晰,才能将事情说明白。辩护意见的逻辑分明、条理清晰,是其说服力的基础。经验不足的刑辩律师往往会犯逻辑混乱的错误,既可能是通篇的框架逻辑混乱,也可能是某一个辩点、某个段落的逻辑混乱。
例如,在前述曾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中,辩护律师主要观点认为:“一、没有证据证明曾某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被害人XX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二、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在和曾某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XXX依法处于不知、不能、不敢反抗的状态,双方是基于自愿而发生的性关系。”其实,利用被害人处于不知、不能、不敢状态,也是强奸行为中的“等手段”,这两点辩护意见有重叠的成分,说的还是同一个观点“没有证据证明曾某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
三、过于强调“没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等容易激起逆反心理的表述
不少律师在辩护意见中,非常强调“没有证据”“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等用词,这些用词容易激起读者(经办人)的逆反心理。从控方、裁判者的角度,他们始终不会接受一个罪犯因为证据不足就可以逍遥法外的事实。其实我们可以稍微调整用词,改为“证据显示,......”的肯定表述,表明辩护律师阅卷后根据证据材料做出的合理分析判断,这样的说服力会更强。
四、臆测性强,内容有臆测之嫌
辩护意见尽量客观、公允,对于过于主观性的内容,不宜进行臆测,不能将臆测的内容作为辩护意见,否则说服力很有限。
例如,在前述曾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中,被害人承认同意曾某在房间、同一张床上休息,但是从来没有同意过发生性关系,曾某在其睡觉迷糊时,未经其同意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因此曾某的行为涉嫌强奸。
辩护意见认为,“不排除被害人黄某受到其与男友分手的影响,在当时不稳定的心理状态下默许了曾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以此宣泄情绪的可能性。”此类内容主观臆测成分太多,说服力比较弱,而且被害人听到可能会有强烈的逆反心理,说服力是比较差的。辩护意见既要言之有理,也要言之有据。
五、立场的客观性不足
辩护律师和控方虽然立场不同,但都是专业法律人,站在裁判者的两侧,维持司法天平的平衡。辩护律师不能毫无原则地支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切辩解,控方也不能毫无原则地支持被害人的一切指控,两者的道理是一样的。否则辩护意见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就严重同质化,会严重贬损辩护意见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进而贬损辩护意见的说服力。辩护律师应该站在相对客观、中立的立场,分析、评判案卷证据材料,并依照法律规定、常理常情、给出合乎常理、合乎法律规定的分析意见,以此更体现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例如,在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中,宋某被指控与季某共同设立XX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间,将本属于XX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款项据为己有,在XX有限公司停止营业后,继续将本属于XX有限公司的业务应收据为己有,因此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辩护律师撰写辩护意见,首先将宋某与季某的矛盾纠纷由来进行梳理,方便经办人了解案件来龙去脉。包括:XX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原因、过程、维持经营的时间,宋某与季某发生矛盾导致XX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营业、季某在公司负责财务部门等事实细节。
宋某看完辩护意见认为,XX有限责任公司根本没有存在的意义,本来就没有自己的业务,业务都是他带过去的,XX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自己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都是他所经营其他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不能刻意强调XX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认可该公司的存在。宋某要求辩护律师按照他的意思修改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与宋某进行充分沟通,宋某的这些辩解是有道理的,宋某完全可以有自己对于案件事实、罪与非罪的判断。但是,宋某的辩解与辩护意见是不同的,辩护意见如果与宋某的辩解完全一致,辩护意见是没有价值的,只是在复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辩护律师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传声筒”。这在无形中严重贬损了辩护意见的价值,难以起到说服经办人的效果。辩护意见应该站在相对客观中立的立场、站在法律适用者、裁判者的角度来分析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得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或罪重等结论,这样的辩护意见才具有说服力。后在辩护律师的耐心沟通解释下,宋某表示完全赞同辩护律师所出具的辩护意见。
六、自说自话,缺少反驳
刑事辩护是一门博弈的学问,辩护过程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经办人员的博弈过程。这就注定了反驳是刑事辩护的精髓。撰写辩护意见切忌自说自话。
如何避免自说自话呢?我们要假设对手,设想对手的指控逻辑、事实、证据,然后进行针对性反驳。辩驳性的语言也更能引起别人的注意力,更有吸引力,让辩护意见看起来、听起来更加有说服力。
七、动辄法律,忽略事实
刑事辩护和学校课堂中的案例分析,区别在哪里?最大的区别是事实是否确定。案例分析都是假定事实,然后在固定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法律分析。因此,案例分析实际上是法律运用过程,而不是探究事实真相的过程。事实真相是案例分析中的确定事实。
刑事辩护则不然,我们永远是“先做侦探后当律师”。先对案件事实真相进行辩驳是第一位的。当前中国司法制度中,各个阶段的裁判者,自由裁量权都比较大,而且往往受“有罪推定”思维、惯例的影响,司法裁判对被告人往往“不太公正”。因此,对法律问题进行辩护往往成效不好,也难以吸引裁判者的注意力,引起他们的兴趣。而对事实进行辩护,对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异议,往往能吸引裁判者的注意力。事实真相他们是不敢搞错的、不能自由裁量的,因此辩护律师提出事实真相可能有错时,他们会很愿意听听、看看律师说了什么的,以确定案件事实真相究竟有没有错误。
八、过于冗长,不够简洁
论述篇幅的长短也会影响听众、阅读者的感受。一句话能说明白的,偏偏分成好几段冗长的文字来表述,对听众、阅读者而言就不是很友好。他们就可能没有耐心听完、看完,最终影响辩护意见的效果。这就要对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和庭后提交的辩护意见作出区分。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注重口语化、简洁明了,而庭后提交的辩护意见往往要求详尽、完整、理据充分,必要的证据材料也要截图作为论据,以求最大限度保证辩护意见的完整性,提升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九、过于书面化,不够通俗
刑事辩护是一门说服的学问,说服别人的前提是让听的人、看的人,都能够听得轻松、看得懂。所以,过于书面化,不够通俗易懂,他们看起来、听起来非常吃力,不愿意看,辩护意见的效果自己就打折扣。
十、写作角度不对,未考虑读者感受
辩护律师写作、说话都要充分考虑读者的感受、听众的感受,写作、发表意见要考虑角度。写读者愿意看、想看到的内容,或者以他们更容易接受的方式、逻辑来写,才能增加接受度、增加说服力,否则辩护意见没有说服力,不能起到积极作用的,还可能产生负面效果。我们在写非常规文书时,更加需要注意这一点。例如写给领导的申请书、求情信、函件等,或者写合规申请书等,我们要明白读者想听到什么话,然后去满足他们,这样的文书才有吸引力。
首发:微信公众号“刑律赖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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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曾在《法治论坛》、《行政与法》、《广东律师》、《广州律师》、《深圳律师》等杂志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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