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一帮朋友在餐厅就餐,对菜品、上菜速度提出质疑,并与一女服务员发生了语言冲突,另一店员上前劝说,其中一顾客恼羞成怒,大打出手,将一名店员打成轻伤。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对顾客予以拘留。顾客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的哪种类型?作为犯罪结果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如何认定?
一 构罪标准:四种行为类型+造成后果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二 类型(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认定标准
三 类型(Ⅱ)“肆意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认定标准
四 类型(Ⅲ)“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财物+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五 类型(Ⅳ)“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秩序严重混乱”认定标准
公共场所是指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六 结语:主观动机的任意性与量刑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之一是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是流氓动机,即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故意伤害罪的动机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特殊情节是在满足一般情节的基础上纠集他人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到十年的量刑区间予以处罚。
附法条规定:
《刑法》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三)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首发:微信公众号“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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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曾任河南师范大学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2008 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致力于“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律师实务工作
主要办理股东知情权、股东出资、增资,股权转让,公司高管侵权等诉讼案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的制定、修改等非诉案件
刑事辩护代表性案例:温州永嘉滴滴司机李某故意杀人案,武汉某上市公司鄂尔多斯经理部张某故意杀人案,甘肃白银马拉松越野赛重大责任事故案,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总裁助理职务侵占案,以及广东惠州微信茶叶诈骗案等重大、热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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