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法》中的适用研究

免费 郭慧民 时长/课时:23分钟/0.52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715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前言

自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资本三原则”一直被公司法学者奉为资本制度设计之圭臬,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作为横亘公司投融资活动、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贯穿于公司设立、经营、解散清算全过程。其中,资本维持原则连接着公司的形式与实质资本,承载着资本形成与运营过程中的约束与保障机能,是公司资本制度的最高价值准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资本维持原则的内涵与适用也在不断丰富和演变,以更好地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法律需求。

01 基本概念

过去,我国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的内涵并无区别,资本维持原则以处于静止、稳定状态的注册资本作为基准,其内涵体现为公司成立后直至消灭前,应当保证公司保有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

在2013年公司法修订实施认缴登记制后,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的内涵开始有所区别。在此背景下,资本维持原则的内涵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不再仅仅以静止、稳定的注册资本为基准,而是更多地关注公司的实际运营和资产状况,其核心理念转变为确保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减少公司的资本和作为公司资产的股东实缴资本,以维护公司的信用和债权人的利益。

02 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法》的具体适用

资本维持原则作为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利益,防止公司资本的非法减少,确保公司的稳健运营。在《公司法》中,资本维持原则的具体适用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股东或实控人提供担保的限制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为避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要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公司法》对此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力,通过担保的方式转移公司资产,损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为了确保决议的公正性,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以减少公司非正常担保的法律责任,降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增加公司资产减损的风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十五第二、三款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二)限期认缴制

我国注册资本制由法定资本制到认缴登记制,再到限期认缴制,这一转变体现了我国公司法对资本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灵活调整。在限期认缴制下,股东需要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资本维持原则在限期认缴制中的体现,要求股东仍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资本缴纳时间、金额与方式等承诺,及时足额地缴纳出资,不得随意减少注册资本,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四十七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制非货币出资方式

由于非货币财产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且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贬值或增值的情况,因此,《公司法》对于非货币出资方式进行了严格的规制:首先,对于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非货币出资的价值,以确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际资产相符;其次,非货币出资的转让和使用也受到严格限制。在出资后的一定期限内,非货币出资通常不得随意转让或用于非经营性用途。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股东通过非货币出资方式虚增资本,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定期对非货币出资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资产结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四十八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以及发起人、设立人之连带责任

资产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规模相适应的资产水平,以确保公司的清偿能力和信用。在《公司法》的框架下,若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资本充实,也威胁到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对瑕疵出资的股东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其补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了加强公司设立阶段的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设立人也被要求对公司资本的充足和真实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禁止股东抽逃出资

资本维持原则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即非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股东不得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向公司所缴纳的资本收回,因此凡是股东不具备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将其向公司缴纳的出资以任何方式从公司转出均为抽逃出资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行为不仅减少了公司的资产,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公司的信用基础。因此,法律对抽逃出资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制裁。一旦发现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将有权要求其返还出资,并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外,对于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公司资本的稳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三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禁止股份公司折价发行股票

股份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股票的发行不仅关系到公司的融资能力,更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资本维持原则要求股份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必须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禁止以低于股票面值的价格发行股票。这是因为,折价发行股票会导致公司的实际资本低于其注册资本,从而损害公司的资本充实和信用基础。因此,法律对股份公司折价发行股票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禁止,以确保公司资本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四十八

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七)限制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意味着公司将自身的资金用于购买自身的股份,这实质上是一种资本的减少行为。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不当减少,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公司回购股份必须基于法定的目的和事由,如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前述目的和事由均是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或员工的激励,而非为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公司回购股份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如公司需要召开股东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在表决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避免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还需要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回购股份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最后,公司回购股份后,应当及时对回购的股份进行处理,如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或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六十二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八)限制股东分红的条件

为了防止股东利用分红减损公司资产,《公司法》对股东分红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具体来说,在公司弥补亏损并且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若公司在亏损且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前非法向股东分配利润,所分配的“利润”实际上是公司资本,该行为与对公司资本维持的伤害与股东抽逃资本相类似,都会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潜在威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一十第四款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资产评估作假的行政处罚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虚假资产评估行为属于较为严重的、直接的减损公司资本之行为,亦是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公司法》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旨在维护公司资本的稳定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03 典型案例

【案情概要】

2003年11月4日,原甘肃省定西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关于甘肃省永新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甘肃省永新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公司)改制方案,永新公司的产权首先在内部职工中竞价出让,高文杰以366万元受让原永新公司的全部资产。

2004年1月9日,在原永新公司改制的基础上成立的定西市熙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熙海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66万元。高文杰以原永新公司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信用联社贷款200万元,并以其中的173.5万元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7.4%,其余26.5万元用于部分职工配股,受配股股东未给付高文杰配股款。

2004年8月25日,高文杰将其以原永新公司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信用联社所贷200万元又转贷于其名下,并以改制后成立的熙海公司土地使用权作抵押。2004年1月至2006年8月期间,张维忠等19人经时任公司董事长高文杰同意,从公司财务处领取其当时入股的全部资金。2006年6月20日熙海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自愿退股的由公司收回股份。此后孙进山等28人与熙海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退回全部入股资金。退股资金和利息均由高文杰个人账户支付。2006年7月12日,高文杰以熙海公司房地产作抵押向信用联社贷款130万元。高文杰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高文杰的股东资格,在熙海公司注册资金366万元中占有332.14万元,所占公司股份的比例为90.75%;2.判令熙海公司给高文杰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争议焦点】

高文杰是否享有熙海公司股权?比例是多少?

【法院裁判】

关于高文杰是否享有熙海公司股权问题。高文杰虽以熙海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作抵押向信用联社转贷200万元、新贷130万元及其用公司部分资金偿还上述贷款利息,但该两笔贷款至今未偿还,公司亦尚未实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且信用联社起诉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并未改变上述贷款属于高文杰个人债务的属性。此外,高文杰以原永新公司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贷款200万元,其中173.5万元用于其个人对熙海公司的出资,其余26.5万元为部分职工进行了配股,该出资行为已完成验资和工商登记。2004年1月9日熙海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366万元,高文杰出资173.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47.4%,高文杰的股东身份已经记载于熙海公司的公司章程,且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了熙海公司的经营管理,故高文杰具备熙海公司的股东资格。

关于高文杰的股权比例问题。孙进山等28人依据熙海公司2006年6月20日股东联席会议决议与熙海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领取了相应的退股资金和利息,以及之前张维忠等19人领取入股资金。上述退股行为均系由熙海公司收回股份,属公司减资行为。虽高文杰认为张如锋等人并非退股,应属股权转让,相应股权转让款项系由其个人账户支付,但由于熙海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高文杰个人贷款、公司经营所需以及股东入股、退股等资金往来大多在高文杰个人银行账户发生,事实上造成了公司账户与高文杰个人账户混同,不能仅凭通过其账户支付款项即认定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且根据股东联席会决议内容显示,张如锋等人应属退股,即公司的减资行为,并非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对此,《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据此,公司减资需履行法定程序。《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据此,熙海公司成立之初向部分股东退还股金的行为造成熙海公司实有资本减少,该减资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且熙海公司自设立后在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从未变更,股东退股时也未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据此应以工商登记的47.4%确定高文杰的股权比例。

04 结语

资本维持原则作为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关系到公司的稳定运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该原则在公司的设立、运营、变更等各个环节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继续强化资本维持原则的应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需求,为公司的稳定运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作者:郭慧民、陈鹏鹏

首发:微信公众号“镑可股权”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郭慧民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郭慧民
  • 文章142
  • 读者40w
  • 关注17
  • 点赞252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厦门)合规法律事务部 主任,盈科(厦门)股权研究中心秘书处负责人、 股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慧之法团队创始人

  Email:vipghm@pku.org.cn

  教育经历: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后进修于中 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法律研修班、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诉讼 法学方向)、盈科全国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高级 研修班;获得并购交易师(中级)资格。

  专业领域:诉讼、股权、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赞

(0) 更多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法》中的适用研究

消费:77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52课时/23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法》中的适用研究

消费:77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52课时/23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