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RT 01 案例导入:胖东来“红内裤”案
2025年1月30日,段某向胖东来生活广场反馈购买的女士红色内裤存在掉色问题,且穿着后出现过敏症状。胖东来积极应对,员工、主管等多方人员迅速沟通协商,不仅陪同就医,还主动支付了1144.13元医疗费。
然而5天后,段某通过拥有百万粉丝的抖音账号 “两个小段(小)” 发布视频,主要内容为案涉红色女士内裤品质存在问题并致其过敏,并据此对商品品质和服务行为作出贬损性评价。该视频播放量为12174358,点赞量为113662,评论量为42131,分享量为199090,收藏量为6071。
2月6日,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安排旗下公司对包含案涉品牌红色内裤及其他品牌深色内裤、袜子、秋衣秋裤等商品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相关商品符合标准。3月10日,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就名誉权侵权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段某作为拥有百万粉丝的自媒体从业者,理应知道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即时性和互动性,应当预见到发布不实视频可能会对被发布者造成负面影响,但在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积极处理投诉事项,段某没有核实本人皮炎症状是否系案涉商品所致的情况下,仍在网络平台发布,存在主观过错,对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及损害后果与段某发布视频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认定段某的行为侵害了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名誉权。段某应当向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基于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品牌影响力、营收规模以及段某侵权行为造成的广泛负面影响,综合考虑段某的过错程度、认错态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传播范围以及下架商品、送检产生的损失和支付的质检费用、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法院酌定段某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为400000元。
PART 02 企业名誉权保护指南 构建全方位防护体系
完善内部管理,防患于未然
△建立严格的品控与服务标准: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到销售服务,每个环节都要制定严格规范,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减少因自身问题引发纠纷的可能。
△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其在面对消费者投诉时,能够专业、高效地处理,避免矛盾升级。
△建立舆情监测机制:积极舆情监测,实时关注网络上与企业相关的信息,及时发现潜在的名誉权风险。
积极应对纠纷,将损失降到最低
△快速响应: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第一时间与消费者沟通,了解情况并积极协商解决,展现企业负责任的态度。
△保留证据: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就医记录、检测报告、视频音频等,为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做好准备。
△合理维权:若发现存在名誉权侵权行为,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委托专业律师,根据侵权情节和损失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提升品牌形象,增强抗风险能力
△加强品牌建设:通过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提升品牌的公信力,增强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和忠诚度。
△主动沟通与宣传:定期通过官方渠道发布企业动态、产品信息,与消费者保持良好互动,主动塑造正面形象,降低负面事件的影响。
PART 03 法条链接:企业名誉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企业作为法人,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民事主体,同样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如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企业的名誉权,企业可以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首发:微信公众号“上海王慧娟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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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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