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同观点】
在一个禁毒执法规范化建设培训班的课堂上,笔者提出一个观点,外国人在国外吸毒,来到中国,没有在中国吸毒,其生物样本中检出毒品成分,警方不应当认定其吸毒,并对其行政处罚。
令笔者意外的是,部分学员纷纷表达自己不同的意见,不认同笔者的上述观点,他们的理由要么是毒品是全球共害,中国有责任处理;要么是虽然没有在中国吸毒,但外国人在外国吸毒后来到中国可能会产生次生社会危害行为,故中国有责任处理;要么是吸毒行为是持续性行为,外国人在外国吸毒后来到中国,其生物样本中检出毒品成分,说明其吸毒行为持续到了中国,发现地公安机关有权处罚;要么是引用了德国大众高管吸食可卡因,被中国警方拘留,并驱逐出境的案例反驳笔者的观点,等等。
总之,部分学员不认同笔者的上述观点,虽然反驳理由五花八门。
【原因分析】
不能否认这些学员对自己禁毒执法工作的热爱,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你就会发现吸毒执法领域相对来说,缺少必要的指导意见统一禁毒工作的认识。
比如,什么是吸毒,连这个基本概念都没有法定文件予以定义。由于缺少吸毒法定概念,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吸毒的理由五花八门,比如,出于医疗目的,网上购买并服用思诺思的行为被认定为吸毒;滥用愈美片(右美沙芬复方制剂,尚未列管)的行为被认定为吸毒;
而毒品犯罪领域,每隔几年就会出一份会议纪要指导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先后有《南宁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公检法联合或者独自发布司法解释或者意见,指导各地执法机关依法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比如《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如果说毒品犯罪领域规范性文件先进程度、完善程度属于5.0版本,吸毒执法领域规范性文件完善程度属于1.0版本。
再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毒品犯罪领域有太多的优秀刑辩律师长期坚持积极参与辩护,极大推动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完善和进步,而吸毒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至今缺少众多优秀专业律师的介入和推动,这无疑延迟了该领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出台、更新和完善。
【笔者观点】
对上述观点,笔者从法律规定和行为、社会危害性两个不同角度论述笔者的理由
一、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对吸毒行为的行政处罚是适用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201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但是该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201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才适用本法。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发生违反治安行为,仅仅因为来到中国的外国人生物样本中检出毒品成分,而认定其吸毒,并进而行政处罚,是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因为外国人来到中国没有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吸毒行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吸食毒品的行为,也不能适用该法认定其吸毒,并对其吸毒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没有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吸毒行为如何处理的规定。
客观说,这是法律的漏洞,现有法律已经不适应当前禁毒形势发展,应当及时修改完善。司法实践中,对于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吸毒的行为,有的法院直接依据公安部《关于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关于吸毒是一种持续性状态,发现地公安机关有权管辖之规定,认定被告有权管辖,回避原告代理人的上述无权管辖观点。严格来说,这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但同时不得不承认,这又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判决。当务之急还是修改完善法律,把这个漏洞补上去,避免法院再度违法判决。
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从该法规定可知,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违反治安行为,适用本法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局限于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另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权的。
从该法规定可知,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吸毒的行为,原则上我国是没有管辖权的,是不能适用本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
二、从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角度分析
201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具有社会危害性,才给予行政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如果没有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就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虽然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吸食了毒品,但他们来到中国后,并没有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吸毒行为,没有产生社会危害性,就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更不能仅凭他们头发中检出毒品成分的事实,就适用201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给予外国人行政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会对社会的正常秩序、公共安全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或威胁,这是治安管理处罚的本质依据。如果外国人在我国没有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我国公安机关凭什么要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呢。
综上所述,外国人在我国如果没有吸毒行为,即使他们生物样本中检出毒品成分,我国公安机关不能认定他们吸毒,并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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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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