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深度调查并连续曝光了“医美速成班”背后的行业乱象。
报道播出后,公安部表明将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这意味着,针对医美行业的又一次专项打击已经在路上了。
我拟结合办理的相关案件对医美行业的刑事风险进行分析。
一、医美行业乱象的根源:供需不平衡
颜值经济不断发展,医美市场近年来持续快速增长。
(上图来源于艾瑞咨询:《2022年中国医疗美容行业研究报告》)
但合法合规的机构、人员、产品、渠道供给难以满足市场需求。由此导致了一系列医美行业乱象。
(上图来源于弗若斯特沙利文联合厦门原肌美塑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共同发布《2024年中国轻医美产品行业白皮书》)
财新周刊刊载的《医美大浪淘沙》一文指出“医美耗材、器械供给混乱,假货水货扰乱市场价格体系,劣币驱逐良币;医生资源极度稀缺,牌照不齐,衍生出包括‘主治医生只签字、不动刀’等灰色操作;医疗机构营销获客成本高昂,又催生出各类上下线拉客、‘医美体验官’等营销软广形式,进一步加大监管难度。”
与此同时,医美行业监管趋严。
(上图来源于艾瑞咨询:《2022年中国医疗美容行业研究报告》)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
二、上游:耗材器械的刑事法律风险
轻医美(非手术类)医美已成为医美主流。其中,光电类(如皮秒、热玛吉)、注射类(肉毒素、玻尿酸)是主流。
走私与造假是黑医美耗材器械采购的两类常见操作。
以采购热玛吉为例,主要涉及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之五——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判决书载明,2019年起,为降低公司成本,被告单位某某公司1在进口热玛吉美容仪及配件的过程中,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郝某某与他人共谋,分别以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名义,通过低报价格、伪报原产地的手段向海关申报进口热玛吉美容仪及配件,偷逃国家税款,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11,330,858.67元。
低报价格、伪报品名、伪报原产地等方式通关走私是类似案件的常见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明知是走私而来的产品,予以购买也构成走私犯罪。
以注射肉毒素为例,主要涉及的罪名是生产、销售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等。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之一——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在实务案例中,有关肉毒素注射剂的案件可能涉及到妨害药品管理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的区分。
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药品是否经鉴定为假药、行为人是否明知案涉药品为假药。
(2024)粤0104刑初118号 田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妨害药品管理案
田某某销售毒素产品给下家王某某、纪某某、吕某某等人,通过顺丰快递发货至下家指定地址。销售的肉毒素产品经鉴定,含有A型肉毒毒素,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注射剂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该行为被判决认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
李某甲等人向田某某求购肉毒素产品,田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29万元向同案人郭某某购入5万瓶产品(单价5.8元/瓶)(经鉴定,未检出A型肉毒毒素,应按药品管理,属于注射剂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认定为假药)并以肉毒素名义对外销售。
该行为被判决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实际上,很多肉毒素、玻尿酸都是从韩国进口或者国内仿制,通过微商、小红薯等途径进行流通,对于医美机构或从业人员来说,他们往往对于产品的要求就是低价、不出事。
但不出事不意味着是合格的药品,低价往往意味着可能是购买走私而来的产品、或者是未取得批准文件的药品、甚至是假药。
上述讨论还是在不出事的情况下,一旦药品有问题,造成人体伤害的,则刑期更重。
实践中,涉案人员说我不知道案涉药品是假药、没有取得批文的药品,这样的辩解一般不会被采纳。
公安司法机关在认定主观明知是会根据从业者的从业经验、进货渠道、进货价格、涉案产品包装等方面综合认定,要求医美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对供应商和产品的资质进行审查。
三、中游—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及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
医美关键在"医"。
因此,对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和人员就提出了更高的从业资格要求。
对机构而言,需要同时具备双证——工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绝大部分的医美机构都没有从事包括注射类在内医疗美容行为的资格。
他们一般声称的有证,是有《卫生许可证》。
机构资质合规只是第一步,合规的医师资源才是机构核心。一个完全符合法律要求资质的医美医师,必须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有资质的医美医师数量远远低于市场现状和需求。
否则,也不会有文章开头提到的"医美速成班"。
由于我国中游医美机构市场准入门槛低, 且利润率高,市场参与者不断涌入。
艾瑞咨询《2020年中国医疗美容行业洞察白皮书》分析指出,“2019年中国医美市场规模达到1769亿元,中国医美用户约为1367.2万人,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机构约13 000家,而合法合规开展医美项目的机构仅占行业的12%。
鱼龙混杂,泥沙俱下。
没有相应资格,就有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
阮某某等人在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玻尿酸”等医疗器械。法院认为,阮某某等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此外,从业人员主要涉及的罪名是——非法行医罪。
(2021)粤1972刑初1798号 刘某非法行医案
刘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东莞市化妆品店内从事医美项目。刘某在化妆品店内帮被害人钟某面部注射填充,操作过程中致钟某右眼失明。法院判决认定刘某构成非法行医罪。
不要觉得只是打个针,不算行医。
当然,有些医美机构及从业人员有相应资质,可能触发医疗事故罪,但医疗事故罪在医美行业发生频率较低,不再单独讨论。
机构有证,不等于操作者有证。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医疗美容纠纷案件民事审判白皮书》,在启动医师资质审查的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病历记载的主诊医师显示有医师执业资格证,但有30%左右的美容就医者反映病历记载的主诊医师与实际实施医美项目的主诊医师并非同一人;有近1/3的案件,参与护理或器械操作人员在实施医疗美容行为时无相应行医资质。
2021年8月通过,2022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对医师执业资格、执业规则、培训和考核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四、下游——营销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
营销获客开支占到了医美行业利润的很大部分。
财新周刊刊载的《医美大浪淘沙》一文指出,医美行业营销主要有门诊类人脉营销、渠道类营销和广告类营销。
其中,渠道类营销有可能涉及到发展下线为核心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医美机构与顾客达成协议,带来新的顾客就免单或给与带客提成,直到下线发展到第三层,返钱规则才会停止。
(2019)鲁0811刑初666号 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伙同谭某等人在济宁市经营“北京妍宜堂中医美容研究院”期间,以推销“排康乐”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该产品后才能成为会员,并采用动态和静态收益、“上拿三代、下拿三代”奖励模式等手段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
广告类营销,是营销的主流。
(上图来源于艾瑞咨询:《2022年中国医疗美容行业研究报告》)
《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规定了医美广告营销的限制规则。但真的严格按照该指南操作,大部分医美机构很难获客。
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可能涉及到”虚假广告罪“。只是之前更多地是针对虚假广告行为处以行政处罚,但当专项打击时,虚假广告罪就成了达摩克里斯之剑。
此外,医美行业还可能涉及到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等成分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虚构假的医美产品、项目等的诈骗罪、以医美为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
医美,处于行业出清状态,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化。
我们衷心希望,在监管政策逐渐清晰、细化的背景下,能够少一些涉刑的代价。
首发:微信公众号“刑事辩护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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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办理过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发表多篇刑事辩护方面专业文章。
主要业务方向:刑事辩护、企业合规与刑事风险防范、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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