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将工程整体的一部分另行发包给其他主体施工(以下简称“甲指分包”)的情形很常见。当该部分工程工期发生迟延,不可避免会影响整体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工期。此情形下,该部分工程的工期延误责任该如何承担?对此问题,本文进行了分析。
一、“甲指分包”情形下工期延误责任认定方法
实务中,当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另行发包时,通常而言,较严谨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会事先在施工合同中对“甲指分包”的工程内容及该部分工程影响工期时的处理方式等事项进行约定,以防止双方事后因“甲指分包”工程工期延误影响整体工程工期而产生争议。不过,即使约定明确,在只能在查清“甲指分包”工程是否实际导致工期延误以及对应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的情形下,方能准确认定“甲指分包”工程工期延误责任如何承担。具体而言,主要可分为以下三步:
(一)查明“甲指分包”是否导致工期延误
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也可能单一。单一原因引发的工期延误,实践中较好查明。较复杂的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工期延误。此时,只有查明各因素是否实际影响到工期,才能准确认定工期延误原因。于“甲指分包”工程而言,亦同样需要查明该工程是否实际影响到工程整体工期。只有“甲指分包”工程确实导致工期延误,才能将之纳入工期延误责任认定时的考虑因素。
(二)查明“甲指分包”工程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承担主体
查明“甲指分包”工程是否导致工期延误后,还需要查明工期延误责任主体,因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可能成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的主体。例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对其指定的分包工程负有保证工期的义务,则在该部分工程确实影响到承包人的工期时,认定发包人为“甲指分包”工程工期延误责任主体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合同中并未作此约定,而是约定承包人对“甲指分包工程”具有管理、协调义务,则承包人因管理不善、协调不力导致“甲指分包”工程影响工期,将同样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因此,在认定“甲指分包工程”对应的工期延误责任主体时,需要综合考量合同约定、案件事实及证据等多方面因素。
(三)确定各当事人对“甲指分包”工程工期延误担责比例
在查明“甲指分包工程”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主体后,下一步便涉及对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大小认定。司法实践中,对责任大小的认定主要是通过确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方式解决的。不过,因法律对此类情形下,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比例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往往由法院结合案情进行酌情认定。
二、实务案例分析
“甲指分包”情形下,无论是查明“甲指分包”是否构成工期延误的原因,还是查明责任承担主体及责任承担比例,现实往往比理论更复杂。具体如下例:
【参考案例】
**罗蒙********公司、中*建**二**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及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64号
【当事人】
发包人:罗蒙公司
承包人:中建二局
【案情简介】
2011年,罗蒙公司(发包人)与中建二局(承包人)签订《施工总包合同》,约定罗蒙公司将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地块项目发包给中建二局,工程内容为施工总承包。同时约定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有:桩基及土方工程、市政工程、景观绿化及泛光照明工程、幕墙及其门窗、室内精装修、消防、智能与安防、水电、暖通等,但均纳入总承包管理。
工程竣工后,双方就逾期竣工等事项发生纠纷涉讼。中建二局起诉要求罗蒙公司赔偿工期延误造成的各类损失1000万元,而罗蒙公司反诉要求中建二局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8850万元。
【当事人观点】
中建二局:认为北区酒店工程迟迟不能竣工验收,并非中建二局的原因所致,而是因罗蒙公司自身及其甲指分包原因导致。
罗蒙公司:认为中建二局先后于2016年1月27日和2月1日两次向其具函承诺,保证案涉工程最晚于2016年5月底通过竣工验收,但是直到2018年11月2日,案涉工程才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中建二局违约事实清楚。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争议焦点四,北区酒店的竣工日期的认定,以及延期竣工的责任在哪一方,罗蒙公司应否赔偿中建二局延期竣工的有关损失,中建二局应否按日十万元承担延期竣工违约金。......至于水电安装及暖通工程,首先,水电安装及暖通工程在整个工程中占比极小,其次,根据双方《施工总包协议》的约定,水电安装及暖通工程均系甲指分包工程,在无证据显示中建二局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的前提下,由于甲方原因或分包单位施工迟延产生的相应的责任不应由中建二局承担。根据罗蒙公司提交的苏州华晴公司付款说明来看,安装迟延可能系因罗蒙环球城住宅西区未支付工程款,故苏州华晴公司拒绝施工。双方当事人就西区住宅部分及商业地块部分存在多起诉讼,19号案调解书也未能在较短时间内完全执行,此系导致苏州华晴公司住宅西区工程款未到位的原因之一。再次,......罗蒙公司欠付巨额工程进度款的事实清楚。在罗蒙公司欠付进度款的情况下,即使存在水电安装及暖通工程的延期,相应责任也不应由中建二局承担。故应认定中建二局已按照2016年1月27日的承诺书履行完毕。至于本案工程最终于2018年10月19日竣工验收,相关责任应否由中建二局承担,......如前所述,本案存在消防、水电、智能化安防、暖通、幕墙、精装修、电梯等大量甲指分包工程及甲方直接发包的独立分包工程,实际施工中罗蒙公司存在更换分包单位等情况,同时罗蒙公司还拖欠巨额工程进度款,且根据中建二局提交的智能化资料盖章承诺书显示,由罗蒙公司更换分包单位的智能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直至2018年9月10日才移交中建二局,故案涉工程在2018年10月19日竣工验收,尚在合理期间之内,相应责任不应由中建二局承担。至于罗蒙公司应否赔偿中建二局延期竣工的有关损失,该院认为,中建二局提交的罗蒙公司推迟竣工验收损失清单,不能证明中建二局存在相应的人员投入及实际损失,对此依法不予采信,对其主张的损失数额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罗蒙公司反诉中建二局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问题。本案《施工总包合同》履行中,2016年1月27日,中建二局向罗蒙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北区酒店合同内土建、水电安装及暖通工程2016年4月15日前完成,2016年5月31日配合业主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中建二局并表示,上述保证节点若非中建二局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其不承担相关责任。......关于水电安装及暖通工程问题。根据《施工总包合同》约定,上述两项工程系甲指分包工程,中建二局对两项工程负有管理义务。原审中,罗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中建二局未尽到管理义务。根据上述中建二局出具的《承诺书》,对于非因中建二局原因导致《承诺书》项下工程未按时完工的,中建二局不承担责任。原审判决基于罗蒙公司与甲指分包单位存在纠纷、罗蒙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更换分包单位且更换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直至2018年9月10日才移交中建二局等情形,认定《承诺书》项下工程未按时完工并非中建二局原因所致,中建二局不应承担罗蒙公司所主张的工期逾期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评析】
以上案例中,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即存在“甲指分包”的情形,且法院查明工程确有因“甲指分包”工程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对双方提出的请求,两级法院在认定时,均对工期延误的原因进行了审查,其中便包含对“甲指分包”工程是否导致工期延误进行审查,后法院对何方主体应对该部分工程导致工期延误承担责任进行了认定,结合双方举证,最终得出不应由承包人对该部分工程工期延误承担责任的结论。故而,对发包人主张中建二局应承担工期逾期违约责任的请求未予支持;中建二局虽无需对“甲指分包”工程工期延误承担责任,但因其未能提供存在相应的人员投入及实际损失的证据,故法院对中建二局提出的延期竣工损失,亦未支持。
三、结语
由上可知,实务中对“甲指分包”情形下工期延误责任的认定,并非易事,不仅需要查明“甲指分包”工程是否导致工期延误,而且需要查明“甲指分包”工程工期延误责任承担主体,从而方能进一步确定当事人对工期延误承担责任的比例。这一认定过程,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举证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积极举证。于发包人而言,如确定“甲指分包”工程不存在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或“甲指分包”工程即使存在工期延误,但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按期完工义务,则应当积极举证和抗辩;如确定“甲指分包”工程已导致工期延误且对承包人履约造成影响,则应当及时与承包人沟通、顺延工期,并督促“甲指分包”及时完工。于承包人而言,若签约时已知工程存在“甲指分包”的情形,首先,应当主动要求发包人在合同中明确“甲指分包”工程影响整体工程工期时的处理方式;其次,在发现该部分工程存在延误时,应及时发函催告发包人,要求顺延工期和赔偿损失,同时保留此过程中形成的函件、会议记录、施工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以为后期维权做好证据收集准备;最后,无论“甲指分包工程”是否影响到工期,如该部分工程并不影响自身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则应依约履行合同相应义务,防止因不当维权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作者:姚宗国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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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工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库专家,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与中国《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9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全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被成都市司法局授予项目年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律师等。
经典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百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咨询服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等。
主要客户:先后(含正在)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大明宏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洲控股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安能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近160家房地产建筑类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论著:出版《律师协助承办人索赔操作实务》《律师协助发包人反索赔操作实务》《劳动合同法实务问答及操作指引》等书籍。发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究竟应由谁买单》《从一起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房地产建筑法律实务》《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法律对此》《商品房预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时效问题》《浅析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发成本控制的法律方法》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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