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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尼秦类物质是毒品吗?

免费 洪树涌 时长/课时:8分钟/0.17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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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和麻醉物品等新刑毒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不法分子也在围绕着新精神活性物质和麻醉物品列管物质目录,不断通过变换化学结构式等方式,逃避打击,因此近年来有关部门对暂未发现具有药用价值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和麻醉物品,采取整类列管的方式,既能根据国内外新毒情形势,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有效列管,防范因列管不及时而导致部分违法犯罪分子逃脱打击。

2025年6月6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将尼秦类物质和三氟乙咪酯等12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规定:

一、尼秦类物质。“尼秦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依托尼秦(2-[2-(4-乙氧基苄基)-5-硝基-1H-苯并咪唑-1-基]-N,N-二乙基-1-乙胺)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一)使用取代或未取代的1H-苯并咪唑基替代5-硝基-1H苯并咪唑基;

(二)使用取代或未取代的C1-C2烃基替代1H-苯并咪唑基与苯基之间的亚甲基;

(三)使用取代或未取代的芳香基团替代4-乙氧基苯基;

(四)使用取代或未取代的氨基替代N,N-二乙基氨基。

首先、什么是秦类物质

尼秦类物质,又称为2-苄基苯并咪唑阿片类物质,属于新型精神活性物质中的合成阿片类。以下是关于尼秦类物质的详细介绍:

化学结构:尼秦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依托尼秦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使用取代或未取代的1H-苯并咪唑基替代5-硝基-1H-苯并咪唑基。

使用取代或未取代的C1-C2烃基替代1H-苯并咪唑基与苯基之间的亚甲基。

使用取代或未取代的芳香基团替代4-乙氧基苯基。

使用取代或未取代的氨基替代N,N-二乙基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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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列管的尼秦类物质)

其次、尼秦类物质最初的来源?

据资料记载,早在20世纪50年代,瑞士制药公司Ciba研发了尼秦类物质作为强效止痛剂,但因该物质极易引发严重的呼吸抑制和中枢神经抑制等不良反应,具有显著的健康风险,最终未被批准为治疗性药物。

再次、尼秦类物质有什么危害?

据相关网站刊文记载:尼秦类物质效力超芬太尼,致命风险高,全球多国报告因其导致的死亡案例。如果犯罪组织或个人将其掺入到其他伪装药物(包括但不限于常与海洛因、芬太尼等混合,产生协同效应),导致人们吸食后可致虚弱、呕吐、瘫软甚至猝死。

最后、针对贩卖尼秦类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以上法条是针对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定罪量刑,并没有列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具体量刑标准,那么如何对列管的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案件进行量刑?实践中常见的是以《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新精神活性物质与海洛因的毒性进行对比,折算出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毒性,等同于多少海洛因克的毒性。以近期被2024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实行的《关于印发(依托咪酯依赖性折算表)的通知》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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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久将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关于尼秦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折算标准。

如果后续新技术发现尼秦类物质可用于药用价值的,

是否必然构成毒品犯罪?

答案:不必然,针对贩卖具有药用或医疗价值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行为,按我国法律规定,可能分三种情况处理:

1、如果行为人销售的涉案可疑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药用价值,且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但该物质在国(境)内外未经合法批准上市的,可能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

2、如果行为人销售的涉案可疑新精神活性物质虽然具有药用价值,但明知购买该物质的人群属于吸犯毒人群仍向其贩卖或出售的,仍可能涉嫌毒品犯罪;

3、如果行为人因治疗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携带、寄递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境的,不构成犯罪。

结后语:如何远离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

1不尝试:任何声称“无害”、“不上瘾”的新型毒品,都可能是陷阱!

2不轻信:拒绝陌生人给的饮料、零食、烟草、电子烟等。

3及时报警:发现可疑毒品,立即拨打110举报。

作者:

洪树涌,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联席主任、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陈俊先,广信君达合伙人、广信君达刑事部副秘书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首发:微信公众号“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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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洪树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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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团队负责人、广东省第一批刑事辩护律师库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委员会委员、星火律师平台发起人、中律天下刑事辩护讲师团负责人、广州市普法志愿者协会副监事长、广州市司法局百名公益专家律师、广州法治童行志愿队公益律师、广东狮子会华森服务队理事、华森服务队法律援助委员会主席

  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是重大毒品案件辩护和疑难经济犯罪辩护),集团公司刑事合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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