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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从泡泡玛特看盲盒IP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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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潮玩风潮席卷消费者市场,盲盒玩具行业发展方兴未艾。近期最引人关注的无疑当属泡泡玛特公司(POP MART)。今年3月底,泡泡玛特发布2024全年财报:2024年,泡泡玛特旗下4大IP营收破10亿元,13大IP营收破亿元。泡泡玛特独家IP “THE MONSTERS”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同比增长726.6%。在消费升级与数字经济交融的时代背景下,泡泡玛特以惊人的商业敏锐度,精准捕捉到当下消费者关注的核心诉求关键词:丑萌美学、收藏价值、社交属性及博弈心理。

从当初商业模式备受质疑到如今业绩与股价“狂飙”,泡泡玛特成功实现逆袭。能够让二级市场如此追捧,除了赶上“谷子经济”爆发的浪潮,也有其独到的全球化和集团化发展战略。作为全球领先的潮流文化娱乐集团,IP孵化与运营始终是推动泡泡玛特不断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不断推动泡泡玛特IP全球影响力不断攀升。

泡泡玛特深谙对原创IP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THE MONSTERS”精灵天团中最受关注的Labubu为例,公司在取得其原创者龙家升(Kasing Lung)的授权后,迅速对该系列文创产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和外观设计专利布局,为这一形象构建起立体防线。

一、著作权角度

1.泡泡玛特的著作权保护现状

在著作权方面,泡泡玛特将IP角色形象及美术设计进行版权登记,确保这些原创设计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这不仅包括盲盒公仔的美术作品版权,也涵盖产品包装、插画等延伸创意。在泡泡玛特登记的一千余见作品著作权中,Labubu无疑是最火爆的IP, 检索Labubu就有70个结果,这是维护著作权时证明作品权属和创作时间的有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Labubu角色形象其著作权归属创作者龙家升(Kasing Lung),其作为美术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自动享有著作权。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获得了其商业开发权,包括复制、发行、改编、信息网络传播、衍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合法权利。

2. 将盲盒定性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的理由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该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由于盲盒的艺术性和实用性观念上可分离,在排除实用功能部分后,盲盒仍具有审美意义的独创性表达,因此可作为美术作品保护。大量司法判例对内容本身即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盲盒玩具外包装或内部盲盒玩具认定为美术作品,并对其整体或局部(文字、图案等)加以保护,这也正是侵权人仿冒的重要内容。

3.侵犯泡泡玛特文创产品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泡泡玛特文创产品作是其签约设计师创作的独特形象,其形象设计受《著作权法》保护,如商家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与泡泡玛特文创产品外观形象高度类似的玩偶,则可能侵权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此外,衍生作品版权受《著作权法》保护,是指以泡泡玛特文创形象为基础创作的衍生作品,漫画、动画、周边产品等都属于这一范畴,例如LABUBU官方斗篷、草莓裙等。即便没有完全使用LABUBU形象,也可能因整体视觉关联而构成衍生作品侵权。判断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从侵权产品与著作权人所保护的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进行判断。

法条指引

《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商标权角度

1.泡泡玛特的商标权保护现状

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积极为旗下IP名称、Logo以及系列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截至目前共计申请商标共计两千余件,其中一千多件处于成功注册的状态,涵盖类别主要包括第9类(视听和信息技术设备类)、第16类(文具和办公用品类)、第25类(服装鞋帽类)、第28类(玩具类)、第35类(广告)、第41类(娱乐、文体活动类)等,注册方式通常为一式多类全面覆盖,以防第三方在相同或近似商标上搭便车或恶意抢注。这种商标保护延伸到各类周边产品和服务类别,有效巩固了品牌标识的独占性。

除了在我国进行注册,泡泡玛特还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80余LABUBU或相关标识的商标,内容涵盖了玩具、服饰、鞋帽等,其中核心的类别为28类(玩具类)。同时,泡泡玛特公司也通过其新加坡的子公司POP MART(SINGAPORE) HOLDING PTE. LTD.,依托马德里体系提交国际商标申请,重点覆盖美国、英国、欧盟及东南亚等目标市场。通过多类别多图形多地域注册,泡泡玛特在商标领域为旗下潮玩文创产品构建了全面的保护网。

2.侵犯泡泡玛特文创产品商标权的法律风险

商标权保护的范围主要有两方面,第一为文字商标,即未经授权使用LABUBU文字标识,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第二为图形商标,即使用与LABUBU形象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即使未明确标注“LABUBU”文字,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情节严重的,还触犯以下刑法罪行。

法条指引

《刑法》第213条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角度

1.泡泡玛特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现状

对于旗下各系列玩偶独特的立体造型,泡泡玛特公司已积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完全不同,其保护的是产品的“设计”而非“技术方案”,即不保护产品的功能、内部结构、材料等特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以LABUBU为例,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第一为整体形象保护,即LABUBU的整体外观,包括标志性的大眼睛、尖耳朵等特征;第二为局部涉及保护,即特定产品的局部设计,如玩具娃娃的脸部特征、眼部组件、身体比例等盲盒公仔独特的视觉设计。

2.侵犯泡泡玛特文创产品外观设计保护权的法律风险

尽管外观专利保护范围有局限,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侵权成本。在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应结合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消费者的视觉感受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情节严重的,则可能触犯以下刑法罪行。

法条指引

《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IP授权角度

所谓IP, 在广泛的意义上是指被大众所熟知,具有可开发潜力的文学和艺术作品。中国观众对“IP”的认知经历了一个由原初的概念向延伸的概念转化的过程。“IP”最初仅仅还针对具有转化价值的作品或形象的版权,当下则泛指“一种具有粉丝黏着度的、可以发展成为具有长期生命力的衍生产业链的文化资源。”

在打造自有IP的同时,泡泡玛特亦巧妙运用授权合作拓展其IP版图,实现“双轮驱动”的商业布局。

1.泡泡玛特自有IP

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泡泡玛特通过原创孵化和投资收购,不断积累了一批自有IP。自有IP意味着所属公司对该形象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公司可以自主开发周边产品,甚至将该IP再授权给其他厂商使用以进一步深度挖掘IP商业价值。

2.第三方授权IP

泡泡玛特通过与知名IP版权方合作,引入第三方授权IP,借助这些知名IP的粉丝拥趸来开拓市场。早在2018年,泡泡玛特公司就与迪士尼合作推出“米奇家族”系列盲盒,随后几年先后取得迪士尼、华纳、环球、NBA等近80个知名IP的授权,在盲盒中陆续推出漫威、哈利·波特、迪士尼公主等系列。笔者本人在购买泡泡玛特盲盒时也曾抽到一个迪士尼“环游世界”系列的盲盒。

在第三方授权IP模式中,泡泡玛特采用“自主设计开发为主、成品采购为辅”的独特方式进一步开发,即由内部原创设计团队对引进的IP形象进行二次创作,而非完全照搬现有形象素材。这支专业的原创设计中心团队充分融入潮流玩具的设计语言,在保留原IP精髓的同时赋予其潮玩风格,使之既符合版权方要求又具备泡泡玛特的独特印记。这种授权开发策略大获成功,不仅直接带动业绩增长,也提升了泡泡玛特在全球IP产业中的话语权。由于产品热销、渠道强大,泡泡玛特为授权IP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一些版权方开始将泡泡玛特由普通被授权商视作战略合作伙伴,不仅提供独家设计素材供其开发,还在授权合同中充分考虑泡泡玛特对新设计的版权权益,共同打击侵权。

3.沉着应对潮玩行业产品/IP生命周期短的固有风险

从常规层面来看,潮玩产品的流行周期仅6-8个月,“爆款”稍纵即逝,消费者审美风格变化难测。如果缺乏持续创新,就会很快被遗忘。为此,泡泡玛特始终保持高速的新品迭代节奏,确保每年推出数十个新系列甚至新IP,以内容常新延长粉丝关注度。此外,公司在合同上与设计师约定IP归属及长期合作机制,避免因创作者流失导致IP中断。

综上,从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多管齐下,到自有IP、授权IP齐头并进,泡泡玛特通过前瞻性、多维度的知识产权与IP布局,将创意成果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资产,构筑起难以逾越的竞争壁垒,值得潮玩盲盒业态的其他企业借鉴参考。


注释

①尼跃红编著:《影视IP 授权理论与实践》,中国电影出版社,2022年2月第1版

②《中国IP泛娱乐开发报告》

首发:微信公众号“乾成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宣瑄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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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注企业商事重大争议解决、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知识产权合规,曾担任多年知名影视、港股上市科技公司法务负责人,具备丰富的涉外/国内法律实战和管理经验,曾代理过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公司法领域、知识产权类争议案件,并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且是全国律协指定培训网站点睛网律师网络学院的高级培训师,所录制的合规、知识产权系列课程深受广大律师学员好评。社会职务还包括: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互联网、影视传媒法律研究员,中关村英普斯蔓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促进会首期入库专家,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北京民商法学学会会员。工作语言:英语、普通话、粤语。

  【业务领域】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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