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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木材进口贸易现状及走私风险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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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我国木材进口贸易状况

1、2014-2024年进口概况

2014-2019年,5年期间,我国木材(原木+锯材)进口数量从7684万立方米逐年增长至9694万立方米的历史峰值,年均增长3.3%,同期金额从1220亿攀升至1389亿(2018年达峰值)。但2020年起,进口量连续下滑,2022-2024年降幅加剧,其中2022年数量减少2225万立方米,降幅高达24%,至2024年进口数量降至6283万立方米,金额同步收缩至926亿(较峰值下降33.3%)。总体来看,我国木材进口规模经历扩张期后转入调整阶段,近年量价同步收缩,这与市场需求、国际贸易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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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木材树种情况

2024年原木进口数量为3910万立方米,金额438亿人民币;锯材进口数量2673万立方米,金额488亿人民币。

原木中,辐射松原木数量最多,为1711万立方米,占同期原木进口数量43.8%,金额149亿人民币,占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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锯材中,针叶锯材占60%以上,其中冷杉、云杉、红松、樟子松等树种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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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口来源国情况

2024年我国进口木材主要来自于新西兰、俄罗斯和欧洲(不包含俄罗斯)。

其中,原木以新西兰进口数量最大,达到1790万立方米,占全部原木进口的45.8%,金额157亿人民币,占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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锯材以俄罗斯进口数量最多,为1223万立方米,占全部锯材进口的45.8%,金额185亿人民币,占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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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进口木材中,针叶材占比高,2024年针叶材占68%,主要流向建筑业,用作建筑口料和建筑模板等工程用途;而阔叶材占32%,主要用于家具制造,其中小叶紫檀(檀香紫檀)、大红酸枝(交趾黄檀)等名贵木材用于制作高档家具和工艺品。

02 进口木材走私案件情况

本文通过检索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整理了2015年至2024年,10年间100起进口木材走私犯罪案件的相关数据,分析如下:

1、走私树种。走私进口木材以红木居多,有68起案件涉及至少11种红木树种,其中,走私刺猬紫檀20起、檀香紫檀16起、交趾黄檀11起、卢氏黑黄檀7起、沉香木5起,以及大果紫檀等案件。其他走私木材案件中,橡胶木、白蜡木、杨木、橡木、相思木为常见树种。

2、走私原产地。涉案红木主要来自于尼日利亚、几内亚比绍、加纳、科特迪瓦等非洲国家以及缅甸等东南亚国家;橡胶木、相思木等主要从泰国、越南、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进口,杨木、橡木、榉木等主要来自俄罗斯、德国等欧洲国家。

3、走私罪名。走私进口木材涉及两个罪名,其中,对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管制的濒危木材,如红木等,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走私其他涉税木材,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这两罪名走私案件分别是52起和43起,另外5起走私案件是同时成立两个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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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走私方式。低报、绕关、伪报走私最为常见,其中,低报价格走私26起,绕关走私25起,伪报品名、原产地、贸易方式紧随其后,分别为21起、9起和6起,闯关偷运走私5起。另外,有些走私案件的当事人会同时采用多种走私方式,比如,黄某走私红木案件中,当事人以低报价格、伪报原产地、伪报品名的方式,共向海关申报进口刺猬紫檀、大果紫檀等木材15柜共计328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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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走私主体。自然人是进口木材走私的常见主体,在100起检索案件中,自然人走私案件62起,涉及单位走私案件3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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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走私地域。检索案例中,广东省、上海市、浙江省走私案件数量位列前三,占全部走私案件的半数以上,主要是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通关渠道的走私为主;云南省、广西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是绕关偷运走私的高发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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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进口木材走私案件相关法律分析

濒危木材进口走私案(涉证走私)的鉴定及量罚。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濒危野生植物,是刑法意义上的“珍稀植物”。当事人进口公约管制的濒危木材,比如檀香紫檀、刺猬紫檀、卢氏黑黄檀等红木,应当办理并向海关提交《CITES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如果未取得进出口证明书,而采用伪报品名、原产地、绕关等方式逃证进口的,则构成走私珍稀植物制品,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

物种属性鉴定是濒危木材走私案件的核心问题,涉案木材是不是濒危木材,关乎案件的罪与非罪,如果涉案木材无法鉴定或者未经鉴定,不宜根据其他证据进行认定。在青岛某国际物流公司走私进口刺猬紫檀案中,该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尼日利亚产安氏紫檀3票136吨,其中90吨木材经海关查验鉴定为刺猬紫檀,其余46吨木材被海关放行后,卖给第三方制作家具,且家具制成品已销售,失去了提取原木进行鉴定的条件,因此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认定已通关的46吨货物系刺猬紫檀的证据不足,最终认定走私数量为90吨。因此,要重视涉案木材的物种属性鉴定,包括价格鉴定,对鉴定机构和人员的鉴定资质、检材鉴真、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意见等应当进行全面审查。

在量罚上,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按照濒危木材的价值数额定罪量刑,涉案木材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木材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普通木材进口走私(涉税走私)的价格认定与量罚。

与逃证走私不同,普通木材进口不涉及许可证管理,只涉及税款缴纳问题,即涉税不涉证。当事人一般是采用低报价格方式,即向海关申报进口价格低于木材实际成交价格,进而偷逃应缴税款,因此,进口木材的实际成交价格是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认定难点。

对于实际成交价格,一般是根据真假两套合同、发票等单证进行认定。对于所谓的虚假合同、发票等单证的审查,要重点关注单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特别是虚假单证是否与涉案木材为同一货物,如果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当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进行排除。

根据相关司法文件,在无法提取真假两套合同、发票等单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付汇渠道、资金流向、会计账册、境内外收发货人的真实交易方式,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实际成交价格的认定方法也较为常见,办案机关通过当事人的记账凭证、成本核算等间接证据认定进口木材的实际成交价格,并通过资金往来情况予以印证。

在量罚上,主要按照偷逃应缴税款进行定罪量刑,个人逃税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逃税五十万元至二百五十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逃税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境外投资木材工厂的自产木材回运国内时,进口申报价格的法律性质。

我国是世界木材消费大国,但由于森林总量不足,高质量木材资源缺乏,需要大量进口木材以满足国内木材需求。近年来,国家鼓励国内木材企业走出去,在境外投资森林采伐、木材加工等项目,将境外木材资源回运国内,保护国内森林资源以及进口木材贸易安全。

国内木材企业将境外自产木材回运国内,实际上并没有真实的买卖交易,也不存在实际成交价格。在这种自产自销、资源回运的情况下,国内木材企业实控下的境外工厂与境内公司之间只是一种虚拟的贸易,实控企业可以单方面、自主定价,其向海关申报价格就是成交价格。如果海关认为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与企业进行价格磋商,并依照规定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计税价格。

总之,回运进口木材的申报价格,如果低于海关的估计,海关完全可以通过行政管理措施予以强制调整,由于企业没有伪报或者瞒报的事实,并不具有行政违法性,更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涉证又涉税走私木材的定罪。

濒危木材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国家限制进口货物,经许可进口时需要缴纳相应税款,因此,如果当事人采用伪报方式走私进口濒危木材,在偷逃应缴税额的同时又侵犯了国家进出口禁限管理制度,企业行为同时符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陈某走私进口檀香紫檀案件中,被告人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檀香紫檀在未取得《CITES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情况下禁止进口,仍以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进口檀香紫檀8票,共计87.2吨。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取样鉴定,上述木料系檀香紫檀,属于CITES公约附录II物种。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87.2吨檀香紫檀价值共计人民币4107.2万元,经计核,偷逃应缴税额315万元。如果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处罚,涉案木材数额超过一百万,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处罚,偷逃税款超过二百五十万元,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走私普通货物罪处罚更重。最终,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同时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综上,木材进口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建议进口经营企业强化法律意识,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动态,加强关务合规建设,明确进口木材来源树种,对濒危木材依法办理CITES进出口证明书等手续,特别要加强进口价格管理,不论是外部采购还是自产回流木材,都要确保申报价格符合海关计税价格要求,通过规范进口申报以及定期的关务内审自查,有效避免涉证、涉税走私风险。

作者:

林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刘长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首发:微信公众号“老林说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林倩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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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擅长领域:海关行政处罚与纳税争议解决 进出口贸易合规项目咨询 走私犯罪刑事辩护

  微信公众号:老林说法

  林倩律师曾在海关总署调查局、缉私局长期从事案件调查、审理和法制工作,负责全国海关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工作,主办多起全国重大影响的特大走私违法案件。参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反走私工作条例》的起草工作,并牵头多部海关总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

  加入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后,先后为多家跨国公司提供了海关商品归类、特许权使用费和价格争议项目服务,办理了多起复杂疑难并具有代表性的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和复议案件,为棉花、木材、成品油、冻海产品和固体废物等多起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提供刑事辩护,取得良好的效果,并带领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海关与国际贸易”业务团队,在业界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同时,2017年开始,林倩律师在《中国海关杂志》开辟“老林说法”专栏,发表专业文章三十余篇,出版《海关行政处罚与纳税争议》专著,并在各类业务论坛和培训班上主讲相关业务数十次。

  林倩律师曾经服务过的客户包括:中石油、泰科电子、梅赛德斯奔驰、松下电子、阿里巴巴一达通、惠科金扬、日照钢铁、艾默生、大陆汽车和铁科克诺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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